關於房屋產權的歸屬,我國是以登記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在正常情況下,房屋屬於登記在名下的人,除非房產登記確實有誤。
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房屋的所有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能以登記原則作為確定權利人的標準,應首先適用《民法典》婚姻部分的有關規定。
在本文中,我們將討論離婚時財產的所有權。
1. 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的“房子”是什麼
1.婚前,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屋,並用其個人財產或父母出資(一次性全額支付或婚前已還清貸款)購買,則該房屋是購買者的個人財產。
2.婚後,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屋及其全部個人財產(如果有貸款,也必須由買方的個人財產支付),則該房屋是購買者的個人財產。
婚後,也可能出現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購買房產並以子女名義登記的情況,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該房產僅屬於子女,則該房屋是購買者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
《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雙方結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購房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遺囑中明確只有夫妻一方繼承的房屋。
2、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有哪些?
a) 婚前。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本案需要判斷購房目的是否為婚後共同使用,如果是,一般會視為共同財產。
3、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前出資全部或部分資金購買房屋,且房屋登記在子女子女配偶或夫妻雙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權。
4、婚前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置房屋,該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以配偶一方名義登記,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有。
b) 婚後。
1、婚後一方以婚前財產購置房屋,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以配偶名義登記,該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雙方使用共同財產購置房屋,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以配偶一方名義登記,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或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財產僅屬於子女的,且對房屋所有權沒有明確約定的,房屋應視為共同財產。
4、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購房,支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並以出資人子女名下或夫妻雙方名義登記,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或以雙方名義登記,房屋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除非另有約定。
此外,父母一方在婚前交定首付,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 在離婚的情況下,財產通常判給登記所有權的一方,由其支付剩餘的貸款。 產權登記方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含本金和利息)和房屋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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