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閃婚、婚前同居、彩禮的範圍和金額等熱門場景都有相應的變化,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1、明確彩禮的範圍和限額。
彩禮和禮物的區別。
彩禮:一方根據當地風俗習慣,為結婚目的而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包括金錢、財物等財產。
送禮:增進雙方關係,如在特殊紀念時間贈送小禮物或雙方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
如何判斷彩禮金額是否過高:綜合考慮彩禮支付人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人家庭經濟狀況、當地風土人等因素。
請注意,這些不是彩禮
1)一方在節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紀念意義的場合贈送的禮品、價值不高的現金禮品。
2)一方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支付的日常消費費用。
3)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產。
2.《規定》明確了兩類彩禮返還的情形。
已婚並同居。
一般不會退貨,主要看在一起的時間長短;
但! 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彩禮的金額很高,而丈夫動用全家的力量甚至借錢支付彩禮,他會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用途,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彩禮的數額、共同生活和懷孕、雙方的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
婚前同居。 原則上要返還彩禮,主要取決於“夫妻同居的現實情況”,比如有沒有懷孕經歷或分娩。
根據彩禮和嫁妝的實際使用情況,綜合考慮同居受孕的事實,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是否退還及退還的具體比例。
3. 明確返還通過婚姻提出的經濟債權的義務。
在返還彩禮的糾紛中,婚約一方和實際支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婚約的另一方和實際收到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但是,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下,訴訟當事人只能是夫妻雙方。
總的來說,這種調整擴大了女方不退彩禮的範圍和條件,對女方權益的整體保護其實比較好。
您了解嗎,我是武漢離婚律師舒,專注於婚姻家庭法,保障您的婚姻家庭合法權益,有疑問可以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