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的“投資者導向”表態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在隨後召開的中國證監會召開的2024年制度工作會議上,他也強調“要突出投資者導向”理念。 “以投資者為導向”已成為當前市場的流行語。
證監會副主席王建軍在提出“構建投資者導向型資本市場”時,也特別提到“要依法全面加強監管,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為此,王建軍副董事長強調,要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的防偽制度和機制,保持“零容忍”的高壓局面。 對於欺詐性發行等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們將堅決予以打擊,讓他們“破產坐牢”。 參與詐騙的中介人將被追究責任,讓他們不敢再犯。 正是基於王建軍的宣告,欺詐性發行人“破產坐牢”的宣告,與“投資者導向”一起,引起了市場的關注和熱議。
王建軍副董事長關於欺詐性發行人應該“破產坐牢”的言論,其實代表了廣大投資者的心聲。 然而,如何讓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破產坐牢”,是A**領域必須面對和必須提出的問題。
雖然對於乙個法律嚴格的市場來說,做到這一點並不難。 比如,美國市場對安然事件的處理,確實讓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破產坐牢”,其中,安然CEO傑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ring)被判處24年有期徒刑,罰款4500萬美元; 該公司的創始人肯尼斯·萊伊(Kenneth Ley)被罰款1200萬美元,儘管他因在訴訟期間死亡而被撤銷刑事指控; 安然的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獲得了高達71美元的賠償4億美元的和解賠償金; 花旗集團(Citigroup)、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和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這三大投資銀行分別向安然投資者支付了20億美元、22億美元和6900萬美元的罰款。
但是,對於A**市場來說,卻沒有這樣的先例,允許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破產坐牢”。 在騙發案中,刑罰最重的是格陵蘭原董事長何學奎,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款60萬元,與“家破家坐牢”的要求相去甚遠。 事實上,在一些欺詐性發行的案件中,有關各方仍然是欺詐性發行的受益人。 幾年的牢獄之災,可以賺上億甚至更多的利潤,這是大多數人都願意做的事情,哪怕是為了別人坐牢也是值得的。 因此,對於A**市場來說,如何讓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破產坐牢”,是乙個需要面對和解決的現實問題。 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在我看來,關鍵是要解決這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要完善立法,從立法層面確保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可以“破產坐牢”。 在這個層面上,《法》基本上可以使當事人在欺詐性發行問題上“破產”,例如,對發行人處以不低於非法集資額10%但不超過1倍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組織、教唆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實施最高刑罰,就足以達到“破產”的效果。
但是,對於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法》的懲罰力度還是不夠的。 《*法》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提交的報告或者披露的資訊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 最高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顯然不足以讓非法資訊披露者破產,更何況對主要責任人的最高罰款仍然不到500萬元。
而《刑法》的這個問題也存在於《刑法》中。 對騙發罪定罪特別重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的五年起點顯然太低了,至少10年以上,主犯的刑期應該在20年以上。
二是執法嚴密的問題。 畢竟,立法為執法者留下了很多“自由發揮”。 例如,對於許多違法違規行為,《*法》給予的處罰是“一次以上十次以下的罰款”。 在這裡,雙倍處罰的執行與十倍處罰完全不同。 按上級處罰是嚴厲處罰,按低階處罰可能是縱容違法違規。 因此,要確保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破產入獄”,就要嚴格執法,依法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三是要對投資者進行有效補償。 對投資者進行賠償,不僅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是對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士的重罰。 畢竟,在欺詐性發行案件和一些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對投資者的賠償金額通常數額巨大,從數億到數十億美元不等。 對投資者的補償的落實足以使欺詐性發行人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發行人破產。 例如,美國的安然案已經向投資者支付了高達71的費用4億美元,足以讓一些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人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