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今後在訴訟開始後順利執行判決而依法採取的各種強制保護措施的總稱。
財產保全的型別
1、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式啟動前,即在案件受理前,在緊急情況下,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提供必要的擔保,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二、訴訟財產保全。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即在案件受理後,針對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將來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採取保全措施的總稱。
財產保全條件。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要求。
1、必須處於緊急情況下,未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2. 申請必須由利害關係方提出。
3. 必須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四)申請人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適當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1、必須是付款訴訟,即該案件必須是具有財產支付內容的案件,否則不需要財產保全。
2.因主觀和客觀原因導致判決將來無法執行的案件。 例如,案件當事人之一惡意轉讓、出售、揮霍、隱匿、毀壞爭議財產或者與其占有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3、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將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物件一般限於請求範圍或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財產保全的物件主要是被告人擁有、占有和享有的有形財產和財產權利。
1.被告的銀行賬戶及其名下的其他賬戶。
2.被告擁有的房地產或有權使用的土地。
3、被告在外資投資股權、控股、債券、理財產品等。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船隻等。
5、被告擁有的廠房、機械裝置、原材料、半成品、製成品等貨物。
6.被告對他人的應有債權。
7、被告享有專利、商標等智財權的專有權。
8.其他型別的被告人擁有具有貨幣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財產保全程式。
1、訴前財產保全全過程。
一般由申請人提交申請並提供抵押品,人民法院必須在受理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訴訟財產保全全過程。
1. 當事人提交申請。
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必須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 申請一般應包括申請保全的人和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位址、請求的事項以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保全請求的金額; 關於要儲存的財產的明確資訊或有關要儲存的財產的具體線索等。
2、提供相應的屬性線索。
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的,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保全財產資訊。
3.提供擔保。
申請人提交申請後,還需要提供擔保,由人民法院審查。
4.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以內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五日以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開始執行。 如果情況緊急,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決;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