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離譜了,女方的店鋪被徵用,價值3000萬,只給她賠償了1508萬,拒絕後被強行拆毀,法院判刑。
前言。 拆遷是一件大事,可以使貧困家庭更富有,但有些人對賠償不滿意。 湖北的陳小姐,店面剛好被徵用,但她對賠償很不滿意,商量無果後,被迫拆遷,怎麼了? (所有化名均為化名)。
案例審查。 陳女士是乙個有創業夢想的女人,她在市中心的一條商業街上開了一家服裝店,生意不太好,但她並不滿足於此,她想擁有自己的店鋪,可以自由經營,也可以出租賺錢。
她開始四處尋找合適的店鋪,卻發現市場上的店鋪很高,積蓄遠遠不夠用。 她沒有放棄,她向親戚朋友借錢,甚至抵押了自己的房子,最後拼湊了110萬元買了乙個即將交房的店面。
本店位於市中心繁華的街道上,面積287平方公尺,地理位置優越,體積大,商業價值高。 陳女士拿到房子的鑰匙後,就把店鋪裝修了一番,把店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自己經營的,一部分是出租的。
幸運的是,她很快找到了一家銀行的分行,並提出以每年高達63萬元的租金租下她的商店,合同為期10年。 陳女士喜出望外,她覺得自己創業的夢想終於實現了,她有了自己的店鋪,有了穩定的房租收入,她可以過上富裕的生活,還清債務,甚至可以為孩子和父母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
10多年過去了,陳女士的店一直經營狀況良好,租金收入一直穩定,她成功收回了投資,她覺得自己的店是無價之寶,可以一次養活三代人,對自己的未來充滿信心和期待。
然而,讓她沒想到的是,她的店鋪竟然成為拆遷辦公室的徵用物件。 原來,拆遷辦公室為了修建地鐵,規劃了一條新的地鐵線路,而她的店鋪恰好在這條地鐵線的徵用範圍內,所以她的店鋪不得不拆除,為地鐵建設讓路。
接到拆遷辦公室的徵用通知後,陳小姐感到非常震驚和不甘心,她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店鋪,她覺得這是她辛苦苦的結果,是她的生活,她怎麼能輕易放棄呢?她決定與拆遷辦公室協商,以獲得合理的賠償方案。
拆遷辦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鑑定機構對陳小姐的商鋪進行評估,給予賠償1508萬元。 拆遷辦認為,這個補償已經很高了,而且是按照店鋪的市場**來計算的,比陳小姐原來的投資要高很多,是公平合理的**。
但陳小姐不這麼認為,她覺得補償遠遠低於她的預期,她認為自己的店鋪不僅有市場價值,還有租金價值,她的店鋪已經和銀行簽訂了10年的租賃合同,每年可以收取63萬元的租金,如果按照這個租金來計算, 她店面的價值至少要630萬元,還有公升值的餘地,她覺得拆遷辦的賠償根本無法彌補她的損失。
她主張按商品房賠償,她認為自己的商鋪和商品房是一樣的,是個人的財產,有產權證,可以自由買賣,應該享受同等待遇,她查了一下,同面積商品房的**已經漲到了每平方公尺3萬元以上, 按照這個**,她店面的價值應該在3000萬元左右,她覺得這是乙個合理的補償**。
雙方發生爭執後,陳女士拒絕接受拆遷辦事處提出的賠償方案,並要求拆遷辦事處重新評估或提供其他解決方案。 為了盡快推進地鐵的建設,拆遷辦不想和陳小姐惹上太大的麻煩,於是提出了乙個折衷方案,就是把鋪子換成鋪子,也就是拆遷處給陳小姐乙個同等大小的鋪子,作為她店鋪的替代品, 這樣她就可以在不影響收入的情況下繼續經營。
陳小姐聽了拆遷辦公室的方案,心裡很不滿意,她覺得這個方案根本解決不了她的問題,她覺得拆遷辦公室提供的商鋪肯定不如她原來的鋪子,而且位置、**租金等都會降低, 她的生意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她的利益也會失去,她覺得這是拆遷辦公室在欺負她,她不願意接受這樣的方案,她堅持要拆遷辦公室按照商品房的**賠償她。
看到陳小姐的態度很強硬,不肯妥協,拆遷辦只好採取最後的手段,那就是申請強制執行,即通過法院的判決強行拆除陳小姐的店鋪,然後慢慢談判。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您如何看待這一點?
個案研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施行司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如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先行執行。
地鐵是公共設施,拆遷辦事處先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是合理有正當理由的,拆遷辦事處也是為了施工進度,保證地鐵建設的發展。 陳女士不願意接受賠償,因此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結語。 對於地鐵建設的早日開工,陳女士可能被冤枉了,但這也是為了公眾的利益。 畢竟地鐵可以給上班的人帶來很多便利,可以讓更多的地方發展經濟。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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