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黃一清惡意誹謗馬蘇案維持原判話題衝上了熱搜。
據馳燕新聞網報道:1月30日,女演員馬蘇起訴黃一清誹謗罪,二審判決宣判,維持原判。
此前報道,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下發(2018)京0108行初245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黃義清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五萬元,並處罰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五萬元。
黃一清捏造
馬蘇濫用藥物等虛假事實**被起訴
公開資料: 馬蘇,1981年2月17日出生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國大陸影視女演員,國家二等演員,畢業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藝術學院舞蹈系、北京電影學院高職學院表演系。
圖片來自@Masu微博。
2018年1月25日,馬蘇以被告黃一清犯罪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提起自訴。 馬蘇稱,2018年1月9日至1月11日,被告人黃一清在新浪微博(使用者名稱andyhyq)上公然編造自訴人吸毒、**等虛假事實,貶損自訴人人格,損害自訴人名譽。
馬蘇認為,被告人黃一清的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請求法院依法定罪處罰被告人。
據悉,馬蘇**的律師是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啟懷律師,曾成功為多位明星維權。
黃一清(**在《新民週刊》上)。
2020年7月10日,黃義清因販毒罪被上海虹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5萬元。 他目前在上海寶山監獄服刑。
被告人黃一清對自訴人馬蘇指控其犯有***罪的事實和指控提出異議,辯稱他沒有捏造事實,他發布的微博來自網路或他人私信,自訴人的社會評價是她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與她無關。
加V認證黃一清微博發布涉及馬蘇微博截圖的內容。
辯護人出具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不構成***,涉案微博均未直接指向自訴人,自訴人推論微博中人物和主角與本人相符,是基於當時的輿論; 自訴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因自身行為遭受經濟損失; 自訴人作為娛樂明星和公眾人物,應當負有更高的寬容義務。
目前,除擔任上海嘉佳投資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並持有50%的股份外,他還擔任上海心力超級跑車俱樂部的監事並持有70%的股份。
法律訴訟資訊顯示,張某某、何某某、黃一清前妻黃一二分別以網路侵權責任糾紛、名譽權糾紛等為由起訴黃一清。 值得一提的是,在張某某、黃毅分別提起的訴訟中,法院認定黃一清構成對原告的誹謗,判決生效後,黃一清分別以未履行相關義務為由,由兩原告申請執行。
原訟法庭:
黃一清因犯***被判處有期徒刑14個月
2023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作出(2018)京0108號行初245號刑事判決。 判決書顯示: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一清捏造事實誹謗自訴人馬蘇,情節嚴重,行為構成***,應當受到處罰。 自訴人馬蘇指控被告人黃一清犯下***的事實清楚,證據可信充分,指控成立。
關於被告人、辯護人反證均未涉案微博指向自訴人的意見,經調查,涉案微博雖未直接提及自訴人,但綜合考慮了此前的網路事件、網友評論、 以及微博中提到的人物關係與自訴人之間的實際關係,足以認定涉案微博均指向自訴人,相關盤問和辯護意見不被本院採納。
關於被告人、辯護人發表的關於被告人無罪、自訴人作為公眾人物應負有更高容忍義務的辯護意見,經調查,經過上述分析,涉案微博指向自訴人,並提到自訴人吸毒、參與**, 而自訴人訴訟**在法庭上提出證據證明自訴人沒有吸毒或參與**,辯方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自訴人有吸毒、參與**等行為及其微博內容。因此,足以認定被告人捏造了自訴人吸毒、參與等虛假事實。
法院認為,吸毒、參與**等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被告人編造這一事實,嚴重損害了自訴人的名譽,超出了容忍義務的範圍; 同時,相關微博的點選量和瀏覽量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處罰標準,應以***為由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院不採納相關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一清因販毒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刑期尚未完成,其刑期應與販毒罪的刑期合併。
終審法院以販毒罪判決被告人黃一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五萬元,決定執行判處有期徒刑16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財產五萬元。
這是中國第乙個
藝術家起訴誹謗並獲勝
知情人透露,本案前期,原告馬蘇女士冒著大雪低溫,在哈爾濱工業大學醫院法醫中心針對黃一清所謂的吸毒事件,進行了尿檢、血液檢測、毛髮檢測等一系列司法鑑定評估的結果是,被測試的人沒有吸毒的事實。
據知情人分析,馬蘇的名譽權在本案中受到法律保護。 庭審中,法院充分考慮了對馬蘇名譽的損害,判定黃一清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一判決反映了法律對個人名譽權的尊重和保護。
同時,本案也凸顯了在網際網絡上傳播誹謗資訊的法律責任。 黃一清通過網路平台發布虛假資訊的行為,不僅對馬蘇個人造成了傷害,還對社會和公共秩序產生了負面影響。 法院的判決對此類網路誹謗起到了威懾作用,提醒公眾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在網路空間的名譽權。
業內人士介紹,本案審理的意義在於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公眾人物和普通個人都享有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作為知名藝術家,馬在面對誹謗和名譽侵犯時沒有選擇沉默或放棄,而是通過法律手段堅定地捍衛自己的聲譽,這反映了法治社會的進步和個人權利意識的覺醒。
這起案件向所有藝人傳達了乙個明確的資訊: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除了出具律師宣告、尋求民事賠償外,還應該敢於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這種司法實踐有助於提高法律對網路暴力和誹謗的認識,同時也能夠威懾潛在的侵權者,減少網路空間的非法行為。
最後作為首例以知名演員為訴訟標的的刑事訴訟案件,本案勝訴具有象徵意義。 它不僅為藝術家維權提供了一條新途徑,也彰顯了法律在保護個人名譽權方面的力量和作用。 本案的審理對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增強公眾法律意識、保護藝術家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網路環境具有深遠影響和重要示範作用。
**: 新聞早報, 赤子雜誌 - 赤岩新聞, @西部決策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責任編輯:邱雪評論: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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