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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確立居住權的法律前提條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喪失了基本的生活能力或者遇到了無法克服的重大困難。 對於具有基本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其居留權申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案情基本:
趙先生和李女士育有一女趙A,趙A於2019年與季先生結婚,婚後不久,趙A生下了乙個女兒,取名小趙。 但好景不長,趙A和季先生的婚姻並沒有因為女兒小趙的出生而變得更好,而是因為父母在孩子撫養費和教育問題上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終趙A和季先生在2021年解除了婚姻關係。 解除婚姻關係後,由於趙A與季先生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趙A同意將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產權轉讓給季先生,因此趙A在離婚後失去了基本居住地。 無奈之下,趙A與父母趙先生、李女士協商,最終搬進了父母家與他同住。 起初,趙先生和李女士與女兒趙A和孫女小趙和睦相處,這個不同的四口之家互相照顧,互相扶持,一起上演了一幕家人相愛的美麗戲份。 然而,生活不會一帆風順,雖然趙A離婚後有父母和家人的照顧,但他一直過著混亂的生活,這並不令人興奮。 趙A在2022年辭職,同時,在此期間,因為承受不住狐狸朋友和狗朋友**的衝擊,趙A逐漸沉迷於賭博。 趙A辭職後失去了工作生活,逐漸不再承擔撫養和教育小趙的義務,同時,由於嗜賭后日夜生活的顛倒,趙A的生活和休息與趙先生和李女士嚴重不符, 雙方的矛盾也越來越激烈。最終,父母趙先生和李女士主動要求女兒趙A搬出家門,與她獨立生活,而女兒趙A則反駁說,她有權住在房子裡,她的父母趙先生和李女士無權將她趕出家門。 雙方爭吵不休,最終訴諸法院。
經調解,法院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女兒趙A同日搬出父母趙先生和李女士的房子,趙A在外面租了房子,趙先生和李女士每月補貼趙A1000元。
律師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趙某是否如其主張的那樣,有權居住在其父母趙某、李某共同擁有的房屋中。 《民法典》明確規定了居住權的法律制度,也明確了其適用的基本前提,即同居且生活困難明顯或者喪失基本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主張居住權。 具體而言,本案中,其女兒趙A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具有基本的生活能力和勞動技能,自願辭職是個人意志的決定,與她是否具有基本生活能力沒有法律關係,同時, 她自己也深深地捲入了賭博的惡習,這也是因為她自己的自願選擇與她是否有行動能力沒有根本關係。 因此,本案中,趙某不符合要求設立居住地的法定前提條件,趙某、李某作為父母有權拒絕其女兒趙某的不當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