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規定了非法越境罪第三百二十二條【非法越境罪】違反國家(邊境)邊境管理規定,非法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活動、接受恐怖活動訓練、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非法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妨害國(境)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配套法律規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境)邊境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年第17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關於依法懲處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發發 2022 年第 18 期)。
一、非法越境犯罪立案起訴標準。
非法越境罪屬於間接犯罪,即只要情節符合刑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起刑事訴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年第17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越境,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的;
(二)非法越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集體非法越境的;
(三)教唆、引誘他人一起非法越境的;
(四)勾結境外組織、個人非法越境的;
(五)非法越境(邊境)邊界違法越境違法越境的,因違法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其他嚴重情形的認定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前六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逃避刑事追究,犯罪後非法越境境的;
(二)破壞邊境物理隔離設施後,非法越境越境的;
(三)以電信網路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為目的,非法越境境的;
(四)因妨害國(境)境管理罪被判處刑事處罰,刑滿二年後再非法越境的。
3.確定次數、人數和犯罪次數。
(一)非法越境的次數
一、非法越境國(境)界的次數,按照非法出境、入境次數分別計算。
2.非法越境後及時返回的,或者非法出境後入境自首的,一般按一次計算。
(二)非法越境(國境)人數計算
(一)非法越境人員相互配合,共同非法越境的,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團夥”,團夥是指三人以上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行為;
2、在組織者或者運輸人的安排下,非法越境、偶然一起旅行的,不屬於“黑幫”;
3.在確定非法越境的“團夥”數量時,未滿16周歲的人不計算在內。
(三)確定犯罪數量
犯非法越境罪,實施妨害公務、襲警、妨害傳染病防控等行為,符合有關犯罪要求的,多罪並處罰。
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發發2021年第22期)。“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參與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者犯罪團夥,對境外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且詐騙金額難以查實,但累計出境前往境外詐騙窩點的時間在30天以上的, 行為人多次因詐騙罪出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他們離開該國從事合法活動。 “符合上述規定的,對非法越境罪和詐騙罪並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