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不可否認,在現在的中國,房子的東西太多了。 房子不僅是鋼筋混凝土的私人空間,更是普通人對生活的所有期望和機會。 它或許承載著一對年輕男女對未來美好婚姻生活的憧憬,承載著孩子對父母的回饋,承載著中華人孝道的詮釋,承載著三代同家的幸福,也承載著代際傳承和修煉,承載著家庭對兒子成龍的期待。
每天晚上,站在城市的高點,望著窗外萬家萬戶的燈火,無論是杜甫的“府千家萬,世間貧民幸福”,還是孟子的詩“有恆產者有恆心,無常產者無恆”。簡而言之,中國人對房屋的渴望似乎從未停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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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這個案例,是和房子有關的(案中各方都使用化名)。
案情簡介
那是1967年的金秋,李婆帶著5歲的兒子石大雄,和王爺爺一起走進了結婚的殿堂。 他們的結合就像兩顆孤獨的心再次找到支援。 重組家庭後,他們也很快迎來了新的生活——王曉麗和王曉靜。
然而,青青、我、你、我都沒能承受住歲月的平淡無奇的瑣碎。 結婚32年後,這段婚姻又走到了盡頭。 分居時,他們約定,婚姻中同一小區、同一單元的兩處房產,一處歸李婆婆所有,由李婆婆和石大雄居住,另一處歸王爺爺所有,王爺爺將與王爺爺、王曉麗同住。 李婆婆和王爺爺也曾多次口頭表示,他們死後,住的房子將分別留給石大雄和王曉麗。
2002年,72歲的王爺爺走到了生命的盡頭,沒有留下書面遺囑。 不久之後,王曉麗就找到了石大雄和王曉靜,希望按照兩位老人的約定,處理他和王爺爺生前居住的房子的過戶登記手續。 可是,石大雄卻是一拖再拖。
面對石大雄的迴避,王曉麗選擇了走上法律來保護自己。 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王爺爺的意願繼承自己住的房子。
2022年秋日,木槌聲拉開了這場房產繼承糾紛的序幕。 石大雄、王曉靜作為涉案糾紛的被告人,坐在被告席上。 而李婆婆懷著無比沉重的心情,以證人的身份出庭作證。
王曉麗的聲音在法庭上迴盪:“我父親還活著的時候,我們全家就已經有了共識。 那所小房子是我父親留給我的。 而那一大套,是屬於我哥哥石大雄的。 我父親在世的時候,還開了一次家庭會議,我們倆都同意了這個決定。 ”
石大雄對此提出異議。 他認為,繼父雖然生前和王曉麗住在一起,但也盡到了贍養他的責任。 因此,他有權與王曉麗、王曉靜平等繼承繼父的遺產。
王曉靜在法庭上表示,她願意將自己的遺產份額轉讓給王曉麗。 她證實,她的父親在去世前確實說過,這棟小房子是打算留給王曉麗的。
年近90歲的李婆奶奶臉上的痛苦和無助,感動了在場的每乙個人。 她顫抖著說:“我已經是快要下地的人了,今天看到兒女們爭著房子,也無話可說。 妻子留下的房子,原本是要留給小兒子王曉麗的。 因為大房子在我和妻子離婚後,已經轉讓給了我的大兒子石大雄。 作為哥哥,他真的不應該和弟弟爭奪那所房子。 ”
李婆婆心裡很矛盾,她當然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過上好日子,但她也明白,無論這場官司的結果如何,都會給這個家庭帶來永恆的裂痕。
該案連續開庭兩次,在二審後的最後陳述階段,原告第一律師王曉麗介紹了《民法典》關於繼子女繼承權的立法精神,提出繼子女繼承權立法的初衷是平等保護已形成依附關係的繼子女和繼父母的繼承權益。 如果只強調繼子女的繼承權,而忽視繼子女的法律義務,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贍養繼父母的責任,這顯然違背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必然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對稱。
庭審後,法院認為,由於本案沒有書面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已履行主要贍養義務或與死者同住的繼承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適當分割遺產; 有撫養能力、條件但未履行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不得或少分。ⁱⁱ
雖然他的繼子石大雄已經喪失了工作能力,但他擁有其他財產並有自己的孩子,在分配遺產時不是需要特別照顧的繼承人。 但是,他有能力和條件養活他,但他沒有盡到生前贍養王爺爺的義務,所以在分配遺產時,他不應該得到任何份額。 王曉麗和王曉靜不僅是履行對王爺爺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也是與王爺爺一起生活的繼承人,所以在分配遺產時應該得到更大的份額。
最終,結合原告提供的大量證據和各方的陳述,法院支援了王曉麗的全部訴求,並裁定涉案房屋應由王曉麗單獨繼承,前提是王曉靜願意將其全部繼承份額轉讓給王曉麗。
總結
當然,王曉麗最終勝訴了,但在我看來,家事案件沒有贏家,親眼目睹了原本相愛的一家人在法庭上互相爭鬥,互相傷害。
我在想,家是什麼樣的存在? 周國平說,“家是一條小船,卻要載著我們走過多長的歲月”; 馮子楷說:“這是我最自由、最永久的家,我的家,我的家”; 劉良成說:“乙個人心中的家,不僅僅是屬於他的房子,而是在這個房子裡度過多年的一生。
世界很大,生命很長,家很小,但它是世界上最溫暖的地方。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無論判決多麼好,都不如乙個家庭的和睦。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民法典》第1130條: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死者的主要義務或與死者同住的繼承人可以在分配遺產時獲得額外的遺產份額。
有撫養能力和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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