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基本情況
住在浙江溫州的林先生在網上花了近萬元買了好貓進行繁殖,卻被賣家一步步“騙”了,收到的寵物貓“見不見”。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支援林先生關於賣方應“退一賠三”的主張。
林先生家裡養了四隻小貓,為了養貓,他於2021年8月21日在二手網上交易平台上曬出了購買“長毛金色漸變12色公貓”的資訊。 身處福建的張某看到訊息後聯絡了林先生,說他有乙隻寵物貓需要幫助。 在林先生反覆強調自己購買的貓的品種後,張某將林先生購買的寵物貓的相關**傳送給他進行確認。 林先生隨後向張的微信支付了500元作為押金。
同年8月24日,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達成最終電子《購貓協議》,其中規定:林先生購買了乙隻公貓,貓的色號為標準NY12色長毛金色漸變色,**為9500元,費用包括疫苗、體外和體外驅蟲, 和運輸成本。賣方張某承諾使用空運託運,三天內發貨,如發現任何外觀或病情,買方可無條件退貨並退還相應費用。
然而,在收到寵物貓後,林先生發現他收到的貓就像乙隻“流浪貓”,市場價格可能只值100元,這與賣家張承諾並經拍賣確認的貓不一致。 林先生拍下了自己收到的寵物貓的照片,發給了張某,要求退款。 後來,由於雙方在貓退換、退貨價款等事項上存在分歧,林先生向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張某,要求解除合同,“退一賠三”,並賠償交通費和寄養費用共計4萬餘元。
評審結果
法院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應當“退一賠三”。 同時,林先生應該把他收到的寵物貓還給張先生。 由此產生的寵物貓歸還運費和寄養費用是張某違約造成的,屬於客觀上需要支付的必要費用,兩項費用確定共計3500元。 據此,法院決定撤銷雙方簽訂的電子協議,張某共向林某支付了4萬餘元。
法律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第55條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請求,增加對消費者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 這是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確立的懲罰性賠償標準。
典型意義
法官在庭後表示,張某在微信和購貓協議中多次承諾,林先生購買的寵物貓與他寄出的**一致,但最終交付給林先生的寵物貓與他提供的**有明顯差異,顯然不是雙方約定的同一只寵物貓。
基於雙方訂立的合同、交貨方式、交貨時間、以及貨物不匹配後張某未能提供原始證據,將寵物貓交付給林先生明顯違反約定,其行為明顯違背誠信,構成欺詐。 林先生要求撤銷其與張某簽訂的購貓協議,退還購貓價款9500元,並按購貓價款的三倍賠償林某的訴訟請求,是依法依據的,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來自浙江省溫州市的林先生在網上購買寵物貓時被騙,收到了乙隻與協議不符的寵物貓。 通過法律渠道,林先生最終獲得了賣家的“一退三賠”賠償。 本案說明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欺詐行為的懲罰性賠償標準。
在林先生的案例中,如果他使用**啟航AI智慧型法律系統,他可以快速獲得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知識,了解自己的權利和應該採取的法律行動。 該系統的人工智慧法律諮詢功能可以為他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他制定適當的法律策略,從而更有效地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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