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的關於“退押金知識點”的系列回答,已經寫到了2024年2月22日的第204篇文章,其餘的都可以在我的主頁上看到。 我將研究和完善對押金退款的判斷,並結合我自己的經驗分析和擴充套件,對過去幾年押金退款的成功進行擴充套件。 押金退款知識點 204 無法根據預訂合同的“認購函”要求交付房屋
法院判決:本院認為,根據本院(2019)浙04民中第3247號生效民事判決書,倪欣英與龍潤公司簽署的《認購函》合法有效,但屬於預訂合同,而非本合同,不能根據《認購函》主張房屋交付。 同時,對於未按照保留合同規定訂立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3月31日通過)第二條, 2012)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函、訂單函、預訂函、意向書、諒解備忘錄等保留合同,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訂立銷售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銷售合同的義務。 對方請求承擔違反保留合同的責任或者請求解除保留合同並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
由此可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其法律後果是承擔違反保留合同的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四條規定:“賣方接受買賣人訂立買賣合同的保證金的以認購、訂貨、預訂等方式經營商品房的,因一方原因導致出賣人未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當事人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賣方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
本案中,倪欣英在簽訂認購函後,已按照《認購函》的規定向龍潤公司支付了50萬元定金,因此,雙方因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倪欣英關於龍潤公司應與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張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援。
大康分析:支付定金並簽署《認購函》。 可否要求發展商根據《認購函》交付房屋?
不,“認購函”只是乙份預約合同,就像你預約0元買一部手機一樣,這種預約不能讓商家把房子送到你手裡。 您無法支付定金,因為“認購信”不是銷售合同,而只是預約合同。
能不能拿著《認購書》,讓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也不能。 因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其法律後果就是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違約責任應由何種承擔,有法律規定違約責任僅限於定金。
大康擴充套件:所以如果你違反了“認購函”,或者開發者違反了“認購函”。 只是你輸了定金,付給開發商,或者開發商付給你雙倍的定金。 你不能拿著“認購信”,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子。
相關知識點:退還定金知識點14,“認購函”屬於預訂合同,購房在合同中固定。 《認購函》首先是乙份合同,包含權利和義務,如有違約,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認購函的合同性質是預付款合同。 我們拆分預訂合同,乙個是預約,另乙個是合同。
預訂。 在這裡可以理解為預約**、預約按摩、預約購買、預約買房。 因為買房和買衣服、買雜貨不同,涉及到買資、貸款、首付,一般不是第一次去售樓處,所以買房要預約。 預約內容是約定您將在3天、7天或特定日期內在售樓處購買房屋,並辦理所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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