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韓帥律師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管理夥伴朝陽區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主任、刑事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工業大學外聘導師、前資本檢察官,金融科技集團刑事風險控制業務負責人
朱一波北京市雲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借據是一種債權人的償付權,是賄賂罪中的“財產”
【裁判要點】。
賄賂罪中的“財產”包括金錢、貨物和財產利益。 借據是支付金錢的債權,即使沒有兌現,它仍然是財產權益。 以借據形式支付的賄賂數額,應當確定為賄賂數額。
[裁判的想法]。
案情基本情況
2015年至2017年,廖某秀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現造假者為相關房地產製作虛假權利證明,然後將虛假權利證明提交給某擔保公司進行反擔保抵押,以便擔保公司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 為了順利通過審核,廖某秀一共給某擔保公司職工江派了49人20000元,其中242萬元是現金,25萬元是借據。
一審法院判定廖某秀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名成立。 一審判決宣判後,廖某秀不服,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如果賄賂是以借條的形式給予的,而借條沒有得到兌現,借條中約定的金額是否可以確定為賄賂金額?
辯方意見:
廖某的辯護人提出,提議的賄賂金額只能是24個2萬元計算,25萬元是借條,不能確定為賄賂金額。
二審法院認為:
經調查,廖某秀向江行賄現金,其中一部分是通過廖某秀結賬後出具的借條。 借據是一種以給錢為內容的債權,雖然尚未實現,但借據是一種財產權益。 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金錢、財產,數額較大的,構成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不僅包括金錢、物品,還包括其他可以用金錢計量的財產利益。 因此,以借據形式提供的賄賂金額也應確定為賄賂金額。
[判決結果]。
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案例快速回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賄賂罪中的財產不僅包括金錢和實物,還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權益, 如提供房屋裝修、包含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優惠券)、差旅費等。
至於本案廖某秀給江的借據中約定的25萬元是否可以確定為賄賂數額,法院的裁判思路是,25萬元雖然沒有實際支付,但這是債權,如果江憑此借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可以實現債權,所以是財產權益,以借據形式支付的賄賂數額應確定為賄賂數額。
案例**:廖某秀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興中85號。
關於作者:
韓帥律師現任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刑事委員會主任、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工業大學校外導師。 曾任職於某直轄市檢察院、某金融集團法律合規部門。 具備**資格,**資格。 律師團隊中帶頭成員均具有法學碩士學位,具有深厚的科學和實踐基礎,已辦理各類案件近千件。 曾為亞洲最大化工產品生產企業、知名A股上市公司總裁、某金融集團CEO、某跨國企業(世界500強)前高管、北京某房地產企業集團董事長、某行業龍頭企業創始人(CTO)、重慶某國有企業董事長、 以及眾多企業家、高管和領導幹部,並取得了良好的成績。**成功辦理多起案件取保候審,取得撤案、不准逮捕、不起訴、無罪判決的辯護效果。 團隊為多家上市公司、金融控股集團、**企業等提供定期法律服務和專項服務。 團隊成員先後受邀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所、中金資源、人保財產保險、新浪數碼、滴滴、捨德酒業等著名高校和企業講學。
該團隊在以下領域深入參與:(1)重大案件的辯護,特別是經濟、金融和職務犯罪; (2)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的爭議解決; (三)防控企業刑事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