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教育部印發了《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這是首次從行政法規層面對校外培訓作出規定。 如何正確解讀校外培訓規定? 教育部全國課外培訓政策諮詢小組委員會秘書長曲一凡撰文稱,在依法治國過程中,學歷培訓機構規模既不“放開”也不“收緊”,而是在保持政策連續性、保障社會各界共同構建的“雙減”成果的基礎上, 它是標準化的,並用法律語言說明。
曲一凡中國全國人民專業委員、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現任國際經濟大學教育與開放經濟研究中心研究部主任、教育部全國課外培訓政策諮詢小組秘書長、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主要研究方向為民辦教育、校外培訓、教育法律與政策、教育對外開放等。
近日,教育部印發了《校外培訓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校外培訓管理條例》),這是首次從行政部門規章層面對校外培訓作出規定。 在建設教育強國、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本條例的出台,是順應當前教育發展和法治發展的新形勢。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完善學校和家庭社會教育機制,教育供給主體不僅包括學校,還包括家庭和社會。 在三方協同教育生態中,學校是教育的主體,家庭是教育的共同體,社會教育是教育的有益補充。 課外培訓是社會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課外培訓的治理關係到培養德德、培養人的根本任務,關係到人民的小康生活,對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此前,教育立法大多以學校教育為主,《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針對民辦學校進行學歷教育,雖然部分涉及校外培訓機構,但針對性不強。 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校外培訓專項規定,是從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教育需求的角度出發,從家庭、學校、社會三方協同教育生態的現實出發,明確校外培訓的行業定位、發展方向、底線,更好地發揮法治在夯實基礎中的作用, 穩定預期,長期利好校外培訓行業健康發展。
校外培訓管理條例的精神與“雙減”檔案是一致的,即將校外培訓治理的相對成熟、有效的經驗和實踐凝聚到部門規章制度中。 在這個過程中,學歷培訓機構規模既不“放開”也不“收緊”,而是在保持政策連續性、保持社會各界共同構建的“雙減”成果的基礎上,規範化,用法律語言表述。 《條例》以《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級法律為基礎,圍繞“管理什麼、如何管理、管理誰”三個關鍵問題,聚焦熱點難點問題,增強法律法規的針對性, 推動課外培訓治理更加合法化和制度化,真正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從立法重點來看,一是針對各地非學歷培訓機構前期審批困境,進一步明確審批的法律依據; 二是以校外培訓為基礎的多部門協同治理實踐,進一步夯實各部門監管職責; 三是對於人員、教材、課程、時間、費用、財務監管、競賽等常態化監管重點領域,地方監管底線從法律層面設定,有地方自治空間; 四是創新供給方式,鼓勵和支援少年宮、科技館等開展校外培訓,加大公益校外培訓供給力度,明確非學術校外培訓機構入校參與課後服務的條件,引導學校構建校內外良好的教育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