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稅,很多人會選擇通過買賣的方式把房子賣給孩子。 但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孩子不孝順,或者房子轉房後出事,你可能會面臨被趕出家門的風險? 如何預防這種情況? 今天,我將與大家談談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轉讓是指將一人名下的房地產轉讓給另一人的名下,有的人在有生之年通過出售的形式將房屋轉讓給子女,轉讓完成後,就完全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 如果孩子將來想把轉出的房子租出去,從法律意義上講,如果他們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權,就必須把房子讓給他人,如果孩子不理會,他們很可能沒有地方住。 明明本來是自己的房子,但最終卻沒有固定的住處,無家可歸,這是每個父母在把房子轉給孩子時必須警惕的問題。
居住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乙個很好的方法。
所謂居住權,是指自然人為滿足他人擁有的房屋的生活和居住需要,依照合同或者遺囑確立的佔有權和使用權。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權,以適應生活和居住的需要。 簡單來說,如果你在房子上設定了將要轉讓給子女的居住權,並同意房子的居住權屬於你,你就可以在房子裡住到你死,即使孩子賣掉了房子。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確立的一項新的產權,既能滿足父母將房屋所有權以子女名義轉讓給子女的意願,又能保證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權後不會被趕出房屋,造成無固定住所的困境。 老年人可以通過行使居住權來保護財產,消除父母對房屋正常占用和使用的一些障礙,也可以防止房屋的新主人在房屋出沒後向老年人主張騰出房屋的權利。
居留權應根據申請進行登記。 《民法典》第368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居留權應免費設立。 居留權確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居留權登記申請。 居留權在登記時確定。
居住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規定,為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應當載明下列必要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住所所在地; (三)居住條件和要求; (四)居留權的期限; (五)爭議解決方式。
合同簽訂後,雙方需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記部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確立居住權,不登記不能設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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