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審訊制度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障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通過對元代雜劇《竇娥的冤案》的深入剖析,我們可以發現,在優質作家名單中,可以揭示出中國古代審訊制度的一些特點。
竇娥的《冤》是元代雜劇作家關漢卿的代表作,講述了乙個深受冤枉的女人竇娥,被流氓張驢陷害,被流氓陶濤毆打,被打成一招,成為殺人犯,被判處斬首公示的故事。 行刑前,悲痛欲絕的竇娥立下了三個誓言:鮮血飛濺白蓮、六月下雪、三年旱災。 果然,竇娥的冤屈感動了天地,三願一一實現。 之後,冤案也在他父親的重審下被推翻。 在劇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審訊制度的幾個顯著特點。
首先,竇娥的冤屈與中國古代的審判制度和刑訊逼供制度直接相關。
在古代,沒有現代的調查和取證手段,因此物證往往不容易獲得。 因此,“供詞”,即嫌疑人的口頭供詞,變得非常重要。
竇娥案的核心,究竟是誰毒死了張驢的父親。 因為沒有直接證據,雙方的論點就成了法官的主要依據,誰說得更有說服力,誰就影響案件的勝負。 在無法獲得“確鑿證據”的判決中,以“合理性”為標準。
因為死者是張驢的父親,兒子毒死父親的可能性在古代是很小的。 在張驢的辯護中,他用倫理道德的邏輯,讓老百姓更傾向於同情他,相信他,沒有直接證據。 所以這個案子從一開始就對竇娥不利,竇娥自己也承認是張驢兒爸爸喝的湯是她做的,這進一步把案子推向了不利的局面。
竇娥在刑訊逼供後,用蔡婆婆的刑訊逼供結果,檢驗竇娥是否清白。 為了讓婆婆免於皮肉之痛,竇娥無奈地收回了供詞,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竇娥前後的行為差異,超出了常人的理解範圍,人們不會輕易相信竇娥營救的邏輯,也就是不相信竇娥為了救沒有血緣關係的人而犧牲了自己的生命。
其次,審判制度中的有罪推定也值得考慮。
與普通法中的無罪推定不同,中國傳統法律是以有罪推定為基礎的。 所謂有罪推定,就是先假設被告嫌疑人有罪,然後嘗試收集證據證明自己的犯罪,如果被告不能拿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那麼法律就認定他有罪。 所以,一旦張驢設下圈套,想要陷害竇娥,而竇娥自己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很有可能被依法認定有罪。
同樣,如果被告不能裁定其無罪,則不能在一審後對其案件提出上訴。 也正是因為這樣的法律規定,竇娥利用司法程式洗清冤情的可能被徹底切斷了。 而且,“有罪推定”一開始就將被告人置於有罪的位置,這也導致了這樣乙個事實,即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法官對他的信心就更高; 如果供詞之間有不一致之處,很容易被判斷為撒謊。 這一點,在竇娥前後的懺悔中都有涉及。
但是,無論嫌疑人是無辜的還是確實犯了罪,他們都會傾向於不認罪。 所以即使竇娥承認是她做的湯,她也不承認自己毒死了張的父親。
《竇娥不義》故事中的桃杵被很匆忙地折磨,想被打成一招。 事實上,這種做法是違反元朝法律的。
根據《致遠新歌》的記載,刑訊逼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首先,它必須是重罪的嫌疑人。 竇娥涉嫌殺人,據說與本條相符,但後兩者不符。 其次,證據必須是確鑿的。 在竇娥案中,陶竺不看證據就被直接判刑,完全違法。 第三,處罰事項必須由主管書面並簽字。 桃子小木絲根本沒有這樣做。
以刑訊逼供的威脅成為竇娥承認殺人的直接原因,可見刑訊逼供極有可能造成冤案。 此外,在古代,**不依法執行是很常見的。 換言之,法律文字與法律實施之間存在很大差距。
此外,《竇娥的冤案》還體現了當時審訊制度的另乙個重要特徵:司法腐敗的存在。 在劇中,竇娥的冤屈被揭露出來,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她的父親竇天璋在擔任刑事使節時重審了這個案子。 然而,審理此案的縣官朱卻貪汙不堪,審判不公,被定罪。 這一事件反映了當時司法腐敗的存在。 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人可能利用職權進行不公正的審判,導致不公正、虛假和錯誤判決的案件的發生。 因此,對司法機關進行監督和制約顯得尤為重要。
作為一部反映元代社會生活的雜劇,竇娥的《冤》生動地展現了當時審訊制度的特點和弊端。 從“證據”的重要性和供述在審訊制度中的作用來看,竇娥的《冤王》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某種進步性; 但是,從“刑訊逼供”和司法腐敗的存在來看,中國古代的審訊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和弊端。 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司法公正和社會穩定,也制約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在這種情況下,普通人往往感到正義無法伸張。 因此,中國古代很多文藝作品都喜歡描寫“清官”和“清天高手”,希望他們能伸張正義,伸張正義。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竇娥的父親竇天璋就是這種“清官”的典型。 值得注意的是,竇天璋的立場是“兩淮促懲廉政廉政”。 他的官職比桃琪高,這讓他有推翻竇娥案的可能。 事實上,這反映了中國人民的普遍心理。 也就是說,我老闆的老闆不一定和我老闆一樣,只要他們幫我,我就能洗清我的委屈。 這種希望上述“青天主”為自己伸張正義的想法,不僅在古代存在,甚至在當代也存在,可見《竇娥的冤案》至今仍具有相當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