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基礎設施專案融資渠道合規
(一)合法合規地在限額內發行地方**債
基礎設施專案主要是投資專案,其資金主要來自投資,除預算資金外,主要資金是地方債務。2014年修訂了《預演算法》規定發行地方債券是地方政府募債的唯一合法途徑。
基礎設施專案主要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募集,平衡專案收益和融資截至目前,已推出的標準化專案收益專項債券型別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軌道交通專項債券和高校專項債券近年來,新型專債品種不斷創新,對原有標準化專債也進行了調整。 2019年9月4日,常務會議明確了專項債券的使用範圍,指出2020年專項債券新額度資金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土地倉儲專項債券和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將逐步撤銷。此後,在本次會議確定的專項債券的基礎上,兩次擴大了專項債券的適用範圍。
目前,專項債券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鐵路、收費公路、機場、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
2、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儲氣設施等能源專案;
3、農林水利、城市汙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專案;
4、育兒、醫療、養老等職業教育與民生服務;
5、冷鏈物流設施、水、電、熱等市政基礎設施;
6、工業園區基礎設施;
7、自然災害防控體系;
8.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
9、對移居地扶貧搬遷的後續支援;
10.緊急醫療設施和公共衛生設施;
11、老舊城市小區改造;
12.新基建等領域。
發行專項債券建設的專案應能產生持續穩定的現金流量收入,體現為**收益或專項收益,現金流量收益應能充分覆蓋專項債本息的償還規模。 專案取得的專項收益或專項收益,按專案對應專項債餘額排列,專門用於償還到期債券本金,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專案對應的專案收益償還; 從而形成專項債券發行資金的閉環,使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更加有序,有效防止隱性債務的產生。
(二)合理規劃專項債券專案,充分利用市場化融資獲取資金
2019年6月,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地方專項債券發行和專案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重大專案兼有收入和其他經營專項收入,還清專項債券本息後仍有剩餘專項收入相關企業法人專案單位可以按照剩餘專項收益,以市場化方式向金融機構募集資金。
對實行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案,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以專案貸款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專項債券專案,鼓勵保險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長期專項債券專案提供融資支援。 基礎設施專案需要合理規劃一等收入和營業專項收入的比例,最大程度獲得市場化融資,特別是中長期融資。
(三)合理安排專項債券等金融資金作為專案資金,最大程度撬動社會資本
2019年6月,《國務院中央辦公廳關於做好地方**專項債券發行和專案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明確,符合要求的重大專案是經專案收益評估後,專項收益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符合融資條件的,允許部分專項債作為專案資本金的一定比例,但超額融資不得超過專案收入的實際水平
同時,鼓勵本地**通過通過預算總收入、上級轉移支付、結轉盈餘資金、按規定使用預算穩定調整等渠道為重大專案籌集資金。允許各地將財政建設補貼資金和預算投資作為重大專案資金,鼓勵將地方債券發行後釋放的資金用於重大專案資金。 大大提高了基礎設施專案資金籌集能力,基礎設施專案可以充分利用專項債券或其他金融資金作為資本,最大限度地撬動社會資本。
2019年9月,常務會議將專項債券資金用於專案資金的比例提高到全省專項債券規模的20%,後來調整為25%,對單個專案比例沒有限制,全部額度可用於單個重點專案。
(四)做好融資平台改造工作,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融資
融資平台曾經是基礎設施專案的主要實施主體,由於基礎設施專案的公益性,融資平台仍將是基礎設施專案的主要承包人,但在融資平台完成市場化轉型之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提供融資,不得成為專項債券專案的專案標的。
融資平台市場化轉型的方向之一是成為承擔第一國建設公益性和準公益性基礎設施專案的國有企業,平台轉型完成後,可以通過發行債券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等方式開展市場化融資。
2018年,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提公升公司債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嚴防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發財財金2018年第194號),鼓勵市場化運作的優質企業和優質專案開展債券融資,進一步提公升公司債券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專案收益債券、專項債券等
此外,轉型後,具有建設資質的融資平台還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承接基礎設施專案。 作為非公益專案業主的融資平台可以申請專案貸款; 融資平台作為專案建設方的,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對於一些經營能力強、符合法定條件的轉型後融資平台,也可以尋求上市,在資本市場獲得資金。
(五)合規採用PPP模式,吸引民間參與投資
2019年3月7日,財政部印發《關於推進**和社會資本夥伴關係規範化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年第10號),全面梳理了PPP模式,完善了PPP模式整體監管,明確了規範化後PPP模式存在的各類問題。基礎設施專案順從使用PPP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最佳資本的效率,更好地吸引民間資本的投資,並通過發行地方債券和配套融資獲得資金。在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專案的投資、運營和管理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管理和效率。
(六)依規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專案獲得一級資金支援
根據財政部2017年印發的《關於國有資本增加公益性產業投入的指導意見》鼓勵地方政府分配預算資金和資產支援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類主體更好地發揮公益性產業作用充分發揮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資本配置功能,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將公益性基礎設施專案的建設和運營委託給市場化主體,開發專案商業價值,放開市場化定價權,提高專案的運營能力、盈利能力和融資能力。
此外,《指導意見》還鼓勵企業加大對檔案規定的節能環保、科研等公益性產業的投入。 **在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和中長期財政可持續性的前提下,可利用投資補貼、運營補貼、財政貼息等財政資金支援基礎設施專案的建設和運營。
純公益性專案通過委託建設或專案採購支付建設資金,也可以採購服務的形式委託經營; 準公益性專案可以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以財政資金為專案資金,支援市場化融資,財政資金補貼運營; 特許經營權授予經營權,由市場化主體建設和運營,進行市場化融資。
EPC、ABO、TOT等模式可以更好地與社會資本合作。 通過國有資產轉讓等方式盤活現有資產,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充分利用資產價值進行市場化融資。
(7)資產化
對於負面清單之外,已經擁有穩定現金流的專案將獲得未來收益的資產融資支援,並發行ABS、ABN和REITs等產品。標的資產可以是有固定金額和還款期限的應收賬款,也可以是具有穩定收益的資產和資產組合。
供水、供電、收費公路等基礎設施專案中的準公益或運營專案可以作為基礎資產,但純公益資產或尚未獲得穩定收益的房地產不適合作為基礎資產,改造完成前承擔還款責任的平台公司或應收賬款也不適合作為基礎資產。
(8)發行權益金融工具
2019年11月27日,**發布《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資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19年第26號),首次提出“鼓勵專案法人和專案投資者通過多種渠道為投資專案籌集資金,通過發行股權、權益金融工具實現規範”。 “股權和股權金融工具已成為專案融資的新渠道。
其中,權益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永續債、可轉換債券和權益REITs。
1.永續債是混合型資本工具,介於普通優先債和普通股權之間,一般具有債權和權益的雙重特徵,在會計核算中可以計入權益賬戶,降低企業槓桿率,債務人在產品期限、贖回、利息遞延支付、 等,並且不會對債務人的流動性造成過大的壓力。從發行量來看,主要以國家批准的“可再生公司債券”和全國金融機構投資者協會登記的“有權利的長期中期票據”為依據,以及信託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發行的永續債信託計畫和永續債投資計畫。
2.可轉換債券是指投資者(或債權人)可以根據發行時的協議將債券(或債務)轉換為公司普通股的債券。 如果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不想將其轉換為公司的普通股,投資者(或債權人)可以繼續持有該債券(或債務),並按照約定收取本金和利息。 可轉換債券是一種混合融資方式,是公司普通債券(或債務)和**期權的組合。
3.股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的特定資產,通過發行受益人證書籌集資金。 2020年8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基礎設施投資公開發行指引**(試行)》,正式在中國推出公募REITs,通過發行公募REITs,可有效盤活包括特許經營、PPP在內的各類優質股票專案,獲得更多資金投入新專案開發。
(9)權益金融工具
26號文規定的權益性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銀行理財基金投資股權、**信託計畫等。
1.2018年9月26日發布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6號)規定:商業銀行理財資金可以投資於權益性資產,即上市和交易企業的股權、非上市企業的股權及其實益權(收據)。。2018年12月2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7號),規定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基金投資範圍適用6號令的相關規定。 因此,銀行理財資金可以作為專案資金**。
股權信託計畫投資範圍包括**投資、投資非公開市場金融產品及非上市公司股權,可作為專案資金**。
3.股票類別**是指:私募股權投資**,依法成立並經**行業協會備案,可投資非上市公司股權,可作為專案資金**使用。
(十)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貸款
根據26號文,“符合國家要求的股東借款可以作為專案資金使用。 ”
所謂“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貸款”,是指:本息回購承諾、後備擔保等收益無附加條件,股東貸款不如債權基金獲取收益,清算時按還款順序劣於其他債權基金。根據會計準則,如果股東的借款符合一定條件,例如,長期借款未計畫收回且未計算收益,則股東的借款可以確認為權益。
(十一)股權合作吸引社會資金
與公益行業社會投資者股權合作**,為當地建設發展引入資金。 根據財政部2017年印發的《關於國有資本增加公益性產業投資的指導意見》,推進政企合作有兩種方式:
首先是設立**投資**充分發揮投資引導作用,堅持市場化運作,鼓勵和引導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社會資本,推動重點領域重點產業轉型公升級發展等政策目標的實現;
二是深化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擴大國有資本功能,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公益性產業。
(12) 一級土地開發合規資金**
2019年9月4日,在常務會議提出2020年專項債新額度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後,未來不允許通過發行專項債為土地儲備和棚戶區改造提供資金,未來土地儲備和棚戶區改造專案將依靠自平衡解決資金**問題。
一級開發拆遷服務、土地平整服務、土地平整由第一財務部門通過購置服務、第一採購專案支付,拆遷補償未明確規定是否為購置服務內容,一般由土地倉儲中心承擔,由第一財務支付。 實踐中,有將一期開發與二次開發一體化、以二次開發的商業效益補充一期開發成本的嘗試,但只有在僅存的兩種特殊模式中才可行,即公園開發的PPP模式和城市更新模式目前,園區開發PPP模式的一級和二級土地開發聯動是否符合存在一些爭議,城市更新模式僅在廣東省等特殊地區試點。
2019年,棚戶區改造**購買服務模式暫停後,2020年規定,除現有棚戶區改造專案外,不得發行專項債券進行融資,但目前棚戶區改造已基本接近尾聲,討論棚戶區改造資金已不再有太大實際意義。
此外,初級開發用地還可以充分利用跨省調整政策,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與盈餘指數掛鉤,通過土地指標轉移,根據2018年***發布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跨省調整指標管理辦法》, 本省土地指數流通交易收入不能集中到專項財務賬戶中,因此可以授權市場化主體加盟,而市場化主體本身則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融資。
no.2
為基礎設施專案融資紅線
一、基本紅線
有4條基本紅線,36條紅線中有32條是從這4點衍生出來的,屬於最基本的原則和底線。
1.國家機關不得成為擔保人。
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批准使用外國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的除外。1995.10.01 保證法
2.各級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事業單位不得以國有資產或者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提供擔保
除法律和政府另有規定的外,各級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主要依靠財政撥款補貼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收入、行政事業單位等單位國有資產等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活動提供擔保; 或任何其他直接或間接形式。2010.06.10 國發〔2010〕19號 關於加強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3.** 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借款,不得以任何變相形式舉債或者提供擔保,不得超過法定限額提出債務。
1、明確劃定**與企業的界限,**債務只能通過**及其部門借款,不能通過企事業單位借款。
2 ** 按照約定的規則和法律,為投資者或SPV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務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SPV的債務償還責任。
地方**債務規模實行定額管理,地方**債務不得超過核定限額。
3.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在預算外借款。
4.(地方**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違法方式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5.(地方**及其所屬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干擾金融機構和其他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迫金融機構提供**融資。
2014.09.[21] 國發〔2014〕43號《關於加強地方債務管理的意見》。
4.地方**及其所屬部門只能以合規發行債券的形式借款,不得以其他方式募債或者提供擔保。
一、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除法定程式外,不得調整。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核定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2 除前款規定外(***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算中建設投資所需資金的一部分,可以在***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債券和借款債務籌集),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借款債務。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任何擔保。
核定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在各級嚴格執行。 沒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程式,各級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2015.01.01 預演算法
二、金融機構的紅線
本節有11條紅線這是金融機構在為基礎設施專案提供資金時不能跨越的紅線。
1.金融機構不得以現金流穩定的還款方式放貸**。
2.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向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融資平台提供貸款,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及其下屬部門的擔保。
3.地方政府不得違法依規轉讓土地,不得違規進行土地融資。
4.地方**不承擔重大工程專案融資的償還責任,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擔保。
5.金融機構不得以土地儲備為名向土地儲備提供貸款或者借債。
6.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違反新融資平台規定貸款,嚴禁接受當地擔保,不得通過各種方式違規新債。
7.金融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融資平台融資擔保。不得變相募債,如違規設立**投資**、違規開展PPP專案等。
8.不得違反規定進行服務採購,專案、貨物、融資不得納入服務採購範圍,不得超出預算執行服務採購。
9.國有金融企業、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機構等金融機構不得違反規定向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地方融資平台擔保,不得以明股、實際債務等形式變相向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融資; 保證本金和收益、承諾回購投資本金、多層巢狀、資金池、非法PPP等。
10.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撤回、加壓或暫停貸款,應當防止現有隱性債務資金鏈斷裂,保障融資平台公司合理的融資需求。
11.實施隱性債轉的金融機構,不得置換債關係不明確、相應資產缺失、專案財務不可持續的債務。
三、融資平台企業行為紅線
這13條紅線這是為融資平台提出的規範,從一方面解釋了政治信用專案可靠的原因。
1.融資平台應當與融資平台斷開,公益專案不得通過融資平台融資,融資平台不得通過融資平台借款,融資平台和融資平台各自承擔債務。
2.學校、醫院、公園、寫字樓等公益性資產、事業單位資產不得作為注資注入融資平台或者申請發債的城市投資企業。
3.**各級及其下屬部門、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不得以國有資產或者其他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為融資平台提供擔保、增信。
4.應當由**直接提供、不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服務,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5.不具有自償能力的融資平台不得發行債券,不得為其提供擔保或者變相擔保。
6.儲備用地不得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平台不得將儲備用地轉讓的預期收益作為償債資金,不得以金融資金、國有資產抵銷(質押)或者作為償債**,以及地方政府及其下屬部門, 公益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不得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形式的擔保函。
7.**社民合營專案不得採用BT方式,專案公司債務不得轉交給**,社會資本方股東權益不得回購,當期**購買服務支出不得替代PPP專案的長期支付負債。
8.申報債券的企業不得在企業內有兼職黨政人員,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和儲備土地使用權納入企業資產,不得將債券與地方信用掛鉤虛假陳述、誤導性宣傳、地方**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債券提供擔保或承擔償債責任; 純公益性專案不得作為募集資金申報債券的專案,必須以地方財政負擔能力和中長期財政可持續性為重要制約因素。堅決杜絕可能脫離地方財政資源的財政支援。
9.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直接或承諾用財政資金償還地方國有企業外債,不得為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提供擔保。
10.尚未解決現有隱性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專項債券和專案配套融資的主要專案單位。
11.**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投資專案不得開工建設,**投資專案不得由建設單位提前建設。
12.專案單位不得將下列資金作為專案資金:(一)專案法人的債務資金。
2)權益工具金融工具募集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償還本息回購承諾、後備擔保等當期債務資金前,清算時可以優先支付股息或收益,優先支付其他債務資金。
3)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貸款。
4)“名股和實債”。為投資專案籌集資金,不允許違反規定增加地方隱性債務,也不允許違反國家對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的有關要求。 不拖欠專案付款。
13.專項債券不得用於下列用途:
1)新發行的特別債券資金將用於替代現有債務。
2)絕對禁止從事形象專案和面部專案。
3)新增專項債券資金不得依法用於經常性支出,嚴禁用於支付工資、單位經營費、養老金、利息支付、企業補貼等。
4)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專案、可完全商業化的工業專案、房地產相關專案、棚戶區改造(存量專案除外)。
四、PPP專案
PPP專案不是純粹的政治信用專案,可以說是虛假的政治信任,因為專案的參與者不僅是一流的機構,而且是社會資本(國有控股企業、民營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型別企業)。 為此類專案融資有嚴格的紅線:
1.PPP專案主體或者其他社會資本不得違反規定取得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變相取得土地收益,不得作為專案主體參與徵地儲倉和前期開發,不得與土地出讓收入和還款責任掛鉤,不得借用不合格土地進行融資。
2.地方政府在參與PPP專案或設立投資專案時,不得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投資本金的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回報,不得對有限合夥等股權投資方式增加附加條款**,不得在有限合資方**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上增加附加條款,不得在有限合資方中籌集債務。偽裝。
3.未通過金融承接示範的專案不得採用PPP模式,社會資本應單獨設立專案公司,不承擔股權投資支出責任,不承擔使用者付費PPP模式下運營補貼支出的責任,年度PPP專案預算支出責任不超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10%。
4.**不參與僅為專案提供融資,不參與建設或運營的PPP專案。
5.PPP專案未經採購程式不得直接指定第三方持有社會資本方的股份,國有企業或地方融資平台公司不得代為第一方簽訂PPP專案合同,地方**融資平台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合同不得約定第一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 不得削弱或者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和經營責任,不得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者向社會資本提供收入差額以彌補差額。不應約定將專案運營的責任委託給**方代表,或指定私人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擔。
6.PPP專案不得通過降低考核標準提前鎖定和固化,財政支出責任佔比超過5%的地區不得為新付費專案,新付費專案應綑綁包裝為少數使用者付費專案,且專案內容無實質性關聯, 使用者繳費比例低於10%的不得入庫,新簽約專案不得從**預算和國有資本運營預算PPP專案運營補貼支出中安排。
7.未依法依規履行審批、審批、備案、可行性論證、審查等程式的PPP專案,不得開工建設。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PPP專案,不得入庫:
1)不宜採用PPP模式實施。
2)前期準備工作未到位。
3)未建立績效工資機制。
屬於上述(1)和(2)項情形的物品不得入庫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品應當清關:
(一)未按規定進行“兩論”的。
2)不宜繼續推行PPP模式。
3)不符合標準操作要求。
4)構成違反法律法規的債務擔保。
(五)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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