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金額較大,企圖騙取出口退稅罪,是否應定罪處罰?
何冠樹:誣告犯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未遂,是已經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犯罪不是出於犯罪意志的原因而沒有成功的。“在未遂的情況下,與已完成的罪行相比,可以減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第一,犯罪行為已經開始; 二是犯罪不成功; 第三,犯罪失敗是由於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
那麼,如何認定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未遂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師2002年第30號)第七條規定:“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未實際取得出口退稅的, 可以參照既遂的罪行減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但實際未取得出口退稅的,屬於犯罪未遂。 實際沒有獲得出口退稅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1)稅務機關尚未實際將款項退還到涉事公司的賬戶。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唐某某欺詐性出口退稅案中,法院認為,“稅務機關出具宣告,確認稅務機關並未實際將款項退還到A公司賬戶,因此,對於欺詐性取得出口退稅罪, 被告人A公司和被告人唐某某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 ”
2)稅務機關因發現可疑點而未批准批准。貴州省人民法院審理的馮某某、韓某某騙取出口退稅一案中,法院認為:“因稅務機關發現可疑點,不予批准,被告馮某未停止出口退稅申報,多次向彩亨縣稅務局申報出口退稅64496222元,51487204元,都是因為稅務機關發現了可疑點而失敗。 ”
3)已向稅務機關申報,但尚未實際退稅。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邱某某等人騙取出口退稅”一案,法院認為:“鑑於本案仍存在納稅705811已申報80元但未退稅的,認定為犯罪未遂,對上訴人從輕處罰。”
因此,未實際取得出口退稅的人犯有犯罪未遂罪,因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判處刑事處罰的,應參照已完成的犯罪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五條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立案起訴標準為騙取國家取得的出口退稅金額10萬元以上; 適用的量刑數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稅務欺詐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但是,如果行為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額僅10萬元以上,是犯罪未遂,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騙取出口退稅(未遂)罪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施2011年第7號)第五條規定:“.詐騙未遂,詐騙物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針對鉅額財物盜竊(二)針對盜竊珍貴文物的行為;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對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司法解釋,起訴未遂犯罪的標準是巨大的。 數額較大且不屬於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按犯罪處理。
騙取出口退稅罪實質上是詐騙罪,能不能參考對詐騙罪的司法解釋,而對企圖騙取出口退稅的人,定罪的標準是數額巨大?
筆者在中國判決書網搜尋了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相關案例,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的,金額比較大,屬於未遂,均被追究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責任。 例如,河南省固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唐某某騙取出口退稅一案,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古市縣A工藝品***被告唐某某以非法手段獲取相關資訊,謊報出口情況,騙取國家出口退稅,金額較大(1921228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唐某某自願投案自首,認罪認罰,但失敗了。 終審判決為:被告人唐某某犯有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1年,罰金19年30,000元。
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以犯罪的少數人為由不起訴。例如,在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黃某某騙取出口退稅一案中,法院認為,未被起訴人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騙稅342112》。54元),但情節輕微,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減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決定不起訴黃某。
在上述案件中,對於騙取出口退稅罪,如果騙稅金額較大且是未遂,則認定構成犯罪,即使不起訴,也認為犯罪情節較輕,相對不起訴。 但筆者認為,如果欺詐所得出口退稅數額較大,屬於犯罪未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對“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騙取出口退稅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