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婚姻家庭繼承的四個實務問題解答

Mondo 社會 更新 2024-02-29

關於婚姻和家庭繼承的 4 個實際問題的答案:

第1項質詢

《民法典》第一百一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除另有約定外,共同擁有的財產一半歸配偶所有,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但是,在繼承的情況下,尚存的配偶是否有可能根據已故配偶的過錯(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等,假設事實沒有爭議)要求對財產進行多次分割,而不是採取一人半配偶遺產的形式?

乙個:目前,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認為生計的情人在繼承案件中不能以繼承人有過錯為由要求更多的財產份額,而由於離婚案件中提出了錯誤,因此在繼承案件中不能以婚姻關係免除為前提建議。

二是認為,無論繼承還是離婚,夫妻共同分割財產都是在關係不存在時以清算為依據,清算規則應相同,不應機械採用一人半的方法,而應考慮行業**、婚姻過錯等因素, 並總結確認在世情人在繼承案件中應獲得的夫妻財產份額。

我們認為,離婚和戀人死亡是完全不同的背景,離婚和繼承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處理離婚的規則不能適用於繼承。 分割遺產時夫妻一分半的原則是繼承法的規則,而《民法典》的繼承部分也遵循這一規則,不可能在財產**和一方存在錯誤方面取得突破。

現在愛人已經去世,死者不能再承擔責任,錯誤問題只能在離婚訴訟中確定,一方死亡就失去了調查的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確定,這是辦理離婚案件的實質性規則。 也就是說,當丈夫和妻子都以謀生為生時,免除婚姻關係的規則。

規則的繼承是處理情人去世後遺產切割的規則,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死亡和離婚是導致婚姻關係解體的兩種不同原因,在分割遺產時,情人的錯誤沒有考慮的餘地。

第二項質詢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藏匿、搬運、變賣、損毀夫妻財物,企圖以偽造債務侵吞另一方財物的,藏匿、搬運、變賣、毀壞夫妻財物或者枉假債務的一方可以得到少量財產分得或者不分得夫妻倆。在實踐中,在確定少分或無分的金額時,是針對夫妻財產的總金額,還是僅針對財產中被隱藏、移動、出售或損壞的部分?

乙個:在隱瞞、移動、變賣、毀壞夫妻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獲得少量或無份額,該份額針對的是夫妻雙方財產的總金額,不限於被隱藏、移動、出售或損壞的財產。 少分或不分的標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受害產業的金額、整個產業的金額、各方當事人的過失等。

在具體處理中,被隱匿、運輸、變賣、損壞的財產,應當作為藏匿、移動、變賣、損壞財產的一方所得的財產份額,應付給另一方的份額一併抵銷另一夫妻的財產,如果折扣不足, 藏匿、移動、變賣、損壞財物的一方應當以折扣價賠償對方。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92條在繼承《婚姻法》第47條規則的基礎上,刪去了“離婚時”的表述,即上述行為不限於離婚時,還包括離婚前的整個婚姻期間。 在一起,它增加了“浪費”夫妻一起工作的景象。

第三項質詢

《民法典》對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從“自始無效”改為“自始無效”,在法律後果上有什麼不同?

乙個:《民法典》編纂的乙個重大變化是《婚姻法》回歸大陸法系。 在這種制度下,婚姻和家庭科原則上應由總則科管轄。 其中,《民法典總則》第155條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姻作為一種地位法,也屬於民法法系的範疇。

為了保證制度的統一,婚姻和家庭科第1054條也作了相應的修改,即無效或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謂“不具約束力的法律效力”的結果是,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居住期間的財產不受法定共同財產制度的約束,當事人沒有相互扶持、相互繼承的權利和義務。

問題四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藏匿、搬運、變賣、損毀夫妻財物,企圖以偽造債務侵吞另一方財物的,藏匿、搬運、變賣、毀壞夫妻財物或者枉假債務的一方可以得到少量財產分得或者不分得夫妻倆。《民法典》對上述規則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時”的時限。 在《民法典》實施後,正在審理此案。

上述規則在一審、二審離婚案件中如何適用?

乙個:雖然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但也有有利於溯及既往的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適用民法典規定更有利於保護公民主體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藏匿、移動、變賣、損壞、浪費夫妻財產,或者虛假偽造夫妻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儘管該行為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 民法典新規更有利於樹立優良的家庭風範,弘揚家庭美德,保護無辜一方的合法權益,懲處違法方的違法行為。因此,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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