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馬上就要到了,為了襯托節日氣氛,很多人都會在群裡送紅包搶紅包,搶紅包也即將成為春節的習俗。 群主給群員發紅包,老闆給員工發紅包,大人給孩子發紅包。 抓著紅包表示他一次又一次的好運氣,笑得合不攏嘴。
會計有職業敏感度,不禁要問:抓到紅包,還需要按意外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在此,我想給大家介紹一項專門針對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即通函〔2015〕409號。
檔案規定,搶紅包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1、個人之間發放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段通俗易懂,個人之間的紅包和過節收的年錢差不多,怎麼會有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如果老闆用自己的錢給員工發紅包,我們搶紅包的時候就不用交個人所得稅了。 老闆的錢已經是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後的錢,如果發給員工,員工就不用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了。
2、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現金線上紅包,按附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發放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稅款。
這一段也好理解,老闆拿了公司的錢給員工發紅包,如果不交個人所得稅,漏洞太大,以後公司不發工資,你就改紅包了。 也就是說,如果老闆用公司的錢給員工發紅包,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款由發放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不如說稅款由企業承擔! 如果想讓搶紅包的員工再交20%的個人所得稅,豈不是毀了大家的幸福? 這都是關於員工稅後搶的紅包。
3、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企業商品或服務的非現金線上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以及企業因購買企業商品或服務而退回的現金線上紅包,金額不超過一定金額, 屬於企業銷售商品或服務的首次折扣和折扣,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一段也很容易理解,比如支付寶經常發紅包,其目的就是為了刺激你購買他的金融產品,羊毛出羊了,好像我們拿到了紅包,其實我們消費的多了,所以,這種紅包也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
以上為通函〔2015〕409號中規定的三款內容。 如果您在實踐中遇到其他形式的紅包,歡迎您留言討論。 最後祝大家春節平安、快樂、祥和,並高興地搶到很多大紅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