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度的廢止和改造
建國之初,我們就堅決宣告,處處不容許。 1949年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一項決議,廢除賣淫制度,並對進行了營救和康復。 這是為了清除殘餘的野蠻殘餘,這種野蠻野蠻破壞了婦女的精神和身體,侮辱了婦女的尊嚴,防止了對人民健康極為有害的性病的傳播。
2. 道德和社會原因
* 合法化將是社會價值觀嚴重影響。 在許多文化中,婚性行為被視為一種神聖而重要的制度,通常被視為一種應該婚進行。 合法化會導致人們質疑婚系統的價值和意義,然後引起社會價值觀混亂和崩潰。 此外,它極易受到性傳播疾病的傳播,並危及該國的公共衛生系統。
3. 剝奪人權和性別不平等
* 合法化加劇了性別不平等。 在賣淫行業,絕大多數工人是婦女,她們往往處於不利地位,有些人被迫在該行業工作。 **合法化後,性別不平等會更加突出,可能會受到影響經濟壓力社會的壓力等。 此外,合法化還涉及兒童和男性賣淫,令人擔憂。
4. 人口販運和非法器官販運
* 合法化可能會為人口販運提供更好的機會,從而導致:販賣 人口以及非法器官販運問題的加劇。 這可能導致被販運的婦女受到威脅或注射毒品,從事性工作,並在她們的性價值耗盡後,將她們的器官販運到各個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提供給有需要的富人器官移植。資料顯示,中國每年約有9萬名女性失蹤,其中一些被販賣到東南亞國家,成為性資源和器官資源。 合法化後,這些問題可能會變得更加突出。
荷蘭等國家確實已經將賣淫合法化,並建立了相應的監管機制。 在這些國家,賣淫業正規化、合法化、受到保護和管理。 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從事賣淫活動,對權益有一定的保障。
但是,荷蘭等國家的情況不能簡單地適用於中國。 對於每個國家/地區社會的、文化和法律背景不同,對合法化的影響也會不同。 中國現有的法律系統與社會的系統不適合**合法化,在維護社會的在秩序和公民權益保護方面,禁止性禁運發揮著重要作用。
總的來說,我國有許多缺點,包括:倫理學跟社會的原因、侵犯人權和人口販運等。 因此,我國將**視為違法行為,加大打擊**活動力度,以保護公民的權益。社會的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