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尋釁滋事案件被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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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有兩起案件,他們因上訪而被判犯有尋釁滋事罪,後來在上訴或上訴後被無罪釋放。 很有意思的是,這兩起案件竟然被乙個法院改判,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值得稱讚。
第一種情況是,杜某在2008年奧運會前夕因土地承包糾紛坐火車到國家信訪局上訪,老家負責信訪的工作人員找到他,勸說他等到奧運會閉幕前來信訪, 但杜某不聽,說自己要去天安門廣場請願,等工作人員走近時,杜某爬上欄杆,讓工作人員退後一步,否則就跳河了。後來,他被工作人員強行拖下橋欄杆,在拉扯過程中,一名工作人員的胳膊和腿上都有瘀傷,經鑑定為輕傷。 檢察院對杜某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杜某犯有尋釁滋事罪,判處其管制二年。 杜某不服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杜某到國家信訪局上訪並與會談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尋釁滋事的主觀意圖,客觀上沒有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 於是判決改判,杜某無罪。
另一起案件,2018年,徐某因自留、醫療報銷等問題多次到北京上訪,一審法院認為,徐某對處理結果不滿意,違反了國家《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而他舉報的問題已經處理完畢。 並九次前往北京中南海、天安門廣場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信訪”,在公安機關多次訓斥和行政處罰後繼續上訪,其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判定許某犯有尋釁滋事罪。免於刑事處罰。徐某不服,不服。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尋釁滋事罪,是指為謀求刺激、發洩情緒、魯莽行為,任意毆打、追趕、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強行或者任意毀壞、侵占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引起騷亂,造成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但本案證據只能證明,徐某因個人申訴前往北京某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受到公安機關的訓斥和行政處罰,以及居住地所在縣有關部門對信訪事宜的處理, 但無法證明許某具體做了什麼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以及他在異常上訪時造成了什麼後果。因此,認定徐某行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改判宣告徐某無罪。
令人有些遺憾的是,上述兩起案件在上訴後並沒有立即改變,而是經歷了一審判決、上訴、發回重審、再判決、再上訴、再推翻判決等歷時數年的過程。
事實上,尋釁滋事是擾亂公共場所公共秩序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有尋釁滋事的主觀意圖,(二)實施了刑事處罰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行為; (三)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擾亂秩序的。如果只是到中南海天安門廣場或國家信訪局上訪,冷靜地表達訴求,不採取激進行動,就不會破壞上述地方的公共秩序,更不會影響所在縣的治安,通常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我對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表示讚賞。實踐中,尋釁滋事的離奇案例屢見不鮮,比如有人因為有上訪經歷,在來京途中被攔下帶回去尋釁滋事,有的因為兩次去國家信通局而尋釁滋事的,有的因為兩次去國家信通局而尋釁滋事的, 等等。
李振斌律師鄭州大學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河南兩城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專攻刑事辯護、重大民商事訴訟。 自執業以來,秉承誠信盡責的服務理念,先後辦理了大量刑事、民、行政糾紛案件,獲得多起無罪、不起訴案件。 個人座右銘:任何情況都有空間,關鍵是要找到問題的眼睛。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合作團隊
甘衛東律師:曾任法官,後辭職成為律師,擅長為重大刑事案件辯護,具有幽默風趣的辯護風格,強有力,緊緊抓住問題,深諳“抓辮子、扣帽子、打棍子”的本質,化腐朽為魔術,贏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廣泛尊重和認可。
王興琪律師:乙個對刑事案件有一點夢想的刑事辯護律師。 每個案例都以精煉的方式進行辯護,論證不令人震驚,論證無效! 在 2023 年獲得四項無罪判決。 已辯護的案件:全國最大的車貸網P2P公司“小額貸網”涉案、內蒙古“包頭案”、商丘“三盤”組織頭目***案、湖北省國土廳紀檢書記王懋平案、四川省達州黃應平暴力收車案、湖北省祁春市公安局副局長劉某斌**、徇私法案、 重慶網紅蕭發子(肖某忠)著作權侵權案、南洋鄭茅濤非法借貸挪用資金案等。
鄭世寶教授:鄭州輕工業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律師,河南省第二位優秀中青年法學家,鄭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法律顧問,河南省法治智庫專家,河南省高等院校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團隊首席專家, 鄭州、信陽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擅長重大刑事案件辯護工作統籌策劃,立體化辯護,辯護效果好。
梁三立教授: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後,律師,省司法廳合法性審查專家,行政法制委員會委員,蘇州**法律顧問組成員,江蘇省理論宣傳專家庫首批專家。 南京、無錫等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他善於挖掘刑事案件的稜角,“謀劃後行動”,系統地構建辯護思路,贏得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衷心感謝。
陳再尚教授: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律師、法學博士,威斯康星大學訪問學者,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程式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司法案例研究所(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研究員, 刑事司法學院刑事辯護研究中心主任,擅長刑事辯護,尤其擅長經濟責任犯罪案件和涉外案件的辯護和辯護,並在庭內和庭外做出綜合努力,幫助案件取得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