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昊工律師事務所刑事研究所文章:王江濤.
2020年仲夏的乙個晚上,年過五十的侯孝賢像往常一樣擺了個路邊攤賣水果。 22時許,梁等5人聚餐美酒後,前往水果攤買水果。 在品嚐水果的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口角,梁某用塑料凳子砸了侯某,隨行人員拿走了某某身後的躺椅,導致某某躲閃並摔倒在地,周圍的人看到這一幕,上前勸說梁某等人離開。 然而,梁等人卻回頭繼續尋找侯的理論,雙方再次發生口角爭執。 梁某掀翻了侯某的水果攤,再次用塑料凳子砸了侯某,公司裡的另乙個人也上前一拳打在了侯某的胸口。 侯後退一步躲閃,拿起水果攤上的菜刀進行防禦。 梁等人衝上去,試圖搶奪菜刀,但在混戰中,侯的刀割傷了梁的臉。 梁某的傷勢被鑑定為9級殘疾,公安機關認定其傷勢程度為2級重傷。
檢察院指控侯某犯有故意傷害罪並提起公訴,後申請撤銷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 隨後,梁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侯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工傷損失費、傷殘賠償金等人身傷害損失共計40多萬元。
庭審中,侯某辯稱,梁某等人的行為是尋釁滋事的典型例子,不僅對自己造成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而且嚴重踐踏社會秩序。 自己的反擊是正當的抗辯,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最終裁定,侯某持刀防衛的行為不構成過度防衛,對梁某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梁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侯某對梁某的侵權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首先,當侯某獨自面對梁氏等中青年人的非法侵害時,在人數和體質上都處於極大的劣勢,再加上他處於無中之以法、被故意挑釁,然後逐漸被挑釁、進一步侵害的境地, 如果不立即採取相當有力的反擊,其個人財產和個人合法權益必然會遭受更嚴重的非法侵害,而在他無法忍受、無路可走的情況下,侯某選擇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非法侵害行為,其行為具有防禦性質,構成正當防衛。
其次,侯某面臨的違法行為緊迫,實力懸殊巨大,不應要求侯某保持相當程度的理性和靈活性,選擇比刀具危害較小的工具或手段進行反擊防禦。 現有證據無法判斷或判斷侯某除了進一步寬容和讓步外,還能採取能夠有效制止梁某等人違法侵害行為的防範措施,並控制損害的後果或範圍。 因此,侯某持刀防衛的行為不構成過度防衛,對梁某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辯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為明確法律適用依據,統一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民法典通則》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了正當抗辯的認定標準。
首先,要從四個方面來審查和確定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一是必須針對實際的違法犯罪。 其次,它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權行為。 第三,它必須對不法行為者本人進行。 第四,行使防衛的主觀意圖必須是保護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是否構成過度防衛,應從正當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兩個方面進行審查,關鍵和核心在於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但是,鑑於這一問題的複雜性和缺乏明確的標準,司法實踐應根據違法犯罪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傷害程度以及辯護的緊迫性、手段和強度等因素,以防衛行為的必要性和相稱性為基礎。
本案中,侯某雖然持刀重傷梁某,但考慮到衝突發生時雙方力量的平衡、違法侵害的緊迫性、傷害程度、防衛時機、手段的有效性等因素,若侯某在獨自面對梁某等人的衝擊時,沒有立即動用工具進行反擊, 他不僅無法有效制止違法行為,而且不可避免地會遭受更嚴重的侵權行為。因此,侯某為防衛目的持刀反擊是合理必要的,且未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構成正當防衛,梁某對給他造成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在辦理類似案件時,不應過分要求老百姓採取的每一項防衛行為都像教科書一樣精確,而應摒棄“結果主義”、“過分強調手段對等”慣性誤區,堅決杜絕“與泥和”的錯誤做法,充分弘揚正義、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