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上班十天只能拿到45元? 該公司的回應是先報警
初出茅廬的大學生小王,在鄭州宇虹國際C座的一家公司只工作了十天,卻只拿到了45元的工資。
當地記者追查真相並找到了這家公司。 不過,該公司覺得自己已經平反了,告訴記者:報警,等警察來了。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為什麼這麼囂張?
王告訴記者,他是一名大學生,在鄭州,他在盈旺科技工作了10天,但只拿到了微薄的45元工資。
為了查明真相,王某決定請當地律師幫記者到公司討要交代。
律師關切地問道"你在公司工作多久了?
金回答說:"我已經為公司工作了 10 天"。
律師問道"十天?
年輕的國王點了點頭,說道"是的"。
律師還問道"你是在什麼情況下離開的?
Kim回憶道"這是一次口頭上的分手。
律師問道"你當時為什麼決定離職? "
小王客氣的說道"我們正在訓練,會議結束後已經過了晚上9點。 然後老闆直接說:'回去吧,為時已晚。 我驚呆了。 然後老闆把我叫到辦公室,讓我把產品拿出來,一一核對產品編號。 然後宣布我被解雇了"。
公司真的就這樣解雇了他嗎?
是的他們有沒有給他正式的解雇通知?
不。 文書工作呢?
也沒有。 律師:當你離職時,公司會給你任何經濟補償嗎? 你的工資是否正常支付?
不,他們只是給了我乙個效能標籤,那就是收藏,僅此而已。 然後他們只付給我 45 美元。
你在公司工作了 10 天,只拿到了 45 美元?
是的總檢察長:你們之間有書面的僱傭合同嗎?
簽署。 總檢察長:但是合同的副本呢?
也沒有。 總檢察長:這些檔案是公司方面的嗎?
是的總檢察長:那麼,你還記得籤的合同上明確規定了月薪是多少嗎?
小王:合同規定底薪4000歐元,90全天,算乙個週期。
律師:首先,我們進入公司時,要堅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要給我們乙份影印件,我們也要保留乙份影印件。 因為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基本工資、提成、休息時間、是否繳納社會保險等,這些都應在合同中明確體現。
其次,即使您只工作了 10 天並且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時間限制,例如合同期結束前整整幾個月,您也必須為每工作一天獲得報酬。
三、你辭職的原因是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雇你,沒有給出合理理由,構成非法解雇;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要求公司賠償我們並要求賠償。
隨後,小王帶著記者和律師到公司所在地解決問題。
公司門口,只有一名員工,記者隨口問道:
他(小王)是貴公司的員工嗎? "
如果你要開槍,我建議你等警察來後再開槍。
記者:誰來了? 警察來了? 你真的報警了嗎?
他們怎麼說?
律師:對,對,報警,會有三方協調,這很好。
公司老闆隨後親自前往現場。
老闆說,記者主動提出要出示他的工作證:
老闆:有記者證可以隨便錄嗎?
記者:這是我的檔案,他給我看了。
老闆:我可以看看嗎? 他伸出手,試圖拿走他的記者證。
記者:我現在給你看,但你不能拿我的身份證。
老闆:我沒搶,讓我看看再搶。
記者:我留著給你。
您是公司的董事嗎?
記者:我已經給你看過檔案了。
然後,老闆不再說話,徑直走到公司門口,對員工說:"門被鎖上了"。
他忽略了外國記者和律師之間的對話。
警察趕到後,記者得以進入公司門口,採訪了公司老闆。
結果老闆拿走了小王的勞動合同,律師隨口說了一句:"讓我看看,我是一名律師。 "
老闆:有師傅也沒用。
記者:讓警察看看,警察可以看看。
律師們還提交了他們的法律檔案。
老闆把勞動合同遞給他,指著合同上的簽名和手印說:"他籤了字,並在上面按了指紋,對吧?
顧問:這裡有兩個問題,我們將逐一探討。
你在公司全職工作多久了?
小王:我一共參加了10天。
老闆連忙說:別慌,看合同,合同是18號籤的。 截至昨天(12月18日),他總共有8天,中間有一天休息,只有7天。 你必須接受合同的本來面目,而不是他說的。
申報人:您提交了一些證據,例如顯示您工作了 10 天的具體工作記錄。 尋找相關證據。
律師:你說的是10天,而雇主說的是8天加一天的休息,總共7天。 您必須提供證據,否則只能計算 7 天。
隨後,小王向人事主管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話記錄,真相大白。
原來,這個人15號就開始工作了,但合同是18號籤的。 了解情況後,律師說:
法律規定,工資的計算不是基於合同期限,這是非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開始計算的,所以工資應該是10天。 老闆也同意了,是10天,所以不會有分歧吧?
老闆:有一些反對意見。 因為前三天是試用期,所以第乙個試用期是無薪的。 要測試您是否適合這份工作,請先嘗試一下。 如果三天後你還不能完成這項工作,你可以離開。
律師:首先,雙方同意他在公司工作了整整10天,直到他離開。 雇主的反對意見是,前三天是試用期培訓,因此不計入工資; 但這也是不合法的。 如果他在其他地方兼職賺錢,但只要他選擇為這家公司工作,試用期就算正常進入公司。 因此,對 10 天工資沒有爭議。
老闆:我們反對。 前三天為試用期,第一次試用期為無薪試用期。 我們首先要測試你勝任這份工作的能力,只有你勝任這份工作,我們才會簽訂正式的合同。 如果你在這三天裡不能勝任這份工作,你可以選擇離開。
律師:首先,雙方對小王在公司離職10天前均無異議。 用人單位的反對是基於這樣乙個事實,即前三天是試用期培訓,所以沒有工資,但這也是違法的。 就算小王選擇這家公司是為了在外地打工賺錢,試用期也算是正常入職。 因此,這 10 天的工資沒有爭議。
其次,關於辭職申請,王某,您能解釋一下當時是如何填寫的嗎?
小王:老闆來了,他要我寫什麼我就寫什麼。
老闆趕緊解釋道:合同上寫得很清楚,辭職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辦理。 如果他不這樣做,他怎麼能離開他的工作?
讓我看看合同。 如果您在90天內自願離職或被公司解雇,您需要提交辭職信並交回您的工作證號; 以兼職工資支付,即每人45元。 同時,取消所有補貼,您必須負責出差期間的車費和差旅費。
簡而言之,合同規定,如果您在公司工作不到 90 天,如果您自願離開或被迫離開,您將失去所有福利,並且您將不得不自己支付交通和汽車費用。 這種情況也是非法的,你有權主張自己的權利,但我先告訴你這種情況的結果。
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情況因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稱為精神騷擾。 無論是工作一天還是兩天,工人都有權獲得相應的報酬。
以小王為例,在他工作了10天後,公司取消了所有底薪,只給了他45元的佣金,按單位45元計算。
這顯然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嚴重侵犯。
面對指責,掌櫃無言以對。
律師繼續說:"小王,你向大家解釋一下你是如何起草辭職申請的,這一點非常重要。
小王:我當時在辦公室,已經很晚了,老闆讓我寫信,所以我也沒多想。
這是你自願寫的嗎?
KW:不,恐怕我不能不寫就走。
律師:如果你是自願寫的,可能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你被迫寫信,而你的老闆威脅你,特別是考慮到你更年輕,更擔心和害怕,那麼這種說法就不成立。
老闆:你要證明我威脅過你,否則就不算了。
律師:這房子裡好像沒有任何監控錄影之類的東西,所以如果你不能證明老闆讓你寫申請書,你可能要承擔不提供證據的後果。 即使你自願離職,你的工資也應該照常支付。
老闆:我按照合同給他發工資,很合理。 他只和公司做了一筆交易,我按照合同付錢給他。
律師拿起簽好的合同,宣讀:小王對上述45元的工資沒有異議。 但為什麼要按手印呢?
小王:我當時並不知道,畢竟是第一次接觸,沒有法律知識,很害怕。 於是老闆讓我寫信。
王曉律師的辭職請求,如果不能證明是公司強迫的,可以看作是有效的自願辭職行為; 但是這45塊錢,按照正常的邏輯,太荒謬了,太不合理了。 45元明顯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原則,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45元是非法的。
至此,問題突然變得清晰起來,老闆也意識到了自己的問題,王也發現了自己缺乏法律知識。
最終,經過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公司賠償小王1155元。
該事件已成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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