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人張某和被害人王某是大明縣XX中學的同學,2019年高考後,在填寫高考志願者時,均報考了XX師範學院的XX專業。 由於被告張某得知被害人王某的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分數高於自己,擔心自己無法被錄取,2019年6月27日下午5時許,在大明縣XX中學的電腦室,被告張某利用自己在申請志願者考試時寫下的王某資訊登入河北省普通高校入學考試資訊管理與服務平台,刪除了王某自己填寫的資訊,導致王某未被錄取。
法院判決
被告人張某犯有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七個月。
[張曉斌]律師評論
篡改高考志願者的法律是什麼? 一般判斷是什麼?
隨著高考成績公布時間的臨近,考生和家長也開始選校,填高考志願者。 但是,每年高考結束後,到了填寫志願者的時候,社會上總會有一些高考志願者被篡改的情況。
就個別情況而言,我國法律尚未出台針對單獨干預高考行為的具體法律法規,一般認為是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公安、檢察機關、法制部門也因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被定罪判刑。
根據法律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或者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或者故意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其他破壞性程式的行為; 影響計算機系統的正常執行,造成嚴重後果。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非法登入他人網上高考考題系統平台,篡改並提交他人報考志願者資訊,針對已進入國家招生管理系統的計算機資料資訊; 其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使他人面臨失去正常享受高等教育機會的危險等一系列嚴重後果,而且損害社會誠信和教育公平,干擾高考招生管理的正常秩序; 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可謂後果嚴重。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修改、刪除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的資料,致使被害人王某無法進入義務學校,後果嚴重,依法構成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補或者干擾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無法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結束語
提醒各位考生和家長增強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及時修改並妥善保管線上填報系統的登入密碼,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避免主動向他人洩露密碼,防止這種情況發生。 如懷疑登入密碼洩露或申請資訊被篡改,建議xx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積極向當地省級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最後,祝願同學們夢想成真,金牌榜的稱號,順利進入自己心儀的大學!
個案研究**
中國審判網:河北省大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冀0425行初2xx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