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是一名女大學生,年輕貌美,正值壯年,追求者眾多。 在眾多追求者中,李思格外出眾,英華瀟灑又有才華。 兩人一見鐘情,成為情侶。 從大二到大三,兩人已經好過了兩年多,已經嘗到了禁果什麼的。 突然,有一天,張三覺得噁心,想吐,吃不下東西。 於是在李四的陪同下,我去醫院檢查了一下,醫生告訴我,你沒事,你只是懷孕了。 張三一點也不驚訝,反而害怕,因為她還是個學生,生活不多,出身農村家庭,生活條件不好,不敢告訴父母。 張三本想和李四商量乙個主意,但悲劇是,自從得知張三懷孕後,李四就失去了聯絡。 **沒接,微信沒回覆,最後直接拉黑了張三。 張三明白,他遇到了乙個渣男。 張三別無選擇,他想去醫院打孩子,但他不願意,認為這畢竟是自己的孩子,他不忍心這樣做。 在這樣矛盾的心境下,孩子終究是出生的,是個男孩。 養育孩子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所有的艱辛和艱辛都無法一一解釋。 尤其是對於乙個沒有世間經驗的女大學生來說,似乎沒有什麼比獨自撫養孩子更困難的了。 總之,在孩子6個月大的時候,張三就崩潰了,下定決心要把孩子除掉。 於是在乙個漆黑寒冷的冬夜,張三趁著身邊沒人,把孩子放在了一戶人家面前,希望家人能找到孩子,收養他。 這注定是一場悲劇,張三不知道的是,這家人不在家,他們已經出去旅遊了,要等到10多天後才能回來。 然而,過了10多天,三天後,孩子又冷又餓,離開了這個痛苦的世界。 一家人旅行回來後,發現了孩子的屍體,並立即報警。 通過監控,警方發現了張三遺棄孩子的情況。 最終,張三被追究遺棄罪的刑事責任,沒有悔意。 由此可見,遺棄“非婚生子女”可能涉嫌遺棄罪,並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老人、年幼、病弱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義務但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注: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遺棄罪的惡劣情節認定標準為:
1.受害人因被遺棄而受重傷或死亡; 受害者無處可住,流離失所,因被遺棄而被迫流落街頭乞討;
2.受害人走投無路,因被遺棄而被迫自殺;
3.肇事者在反覆教育後拒絕改正,使受害者的生命處於危險境地;
4.遺棄的手段非常糟糕。
注:本文中的故事純屬虛構,任何相似之處純屬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