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個案法》),新《個案法》將於7月1日起施行。
與以往的個人信用制度相比,新的《個人**法》是正確的貸款期限、貸款調查、貸款用途、面談簽約、核心風控其他環節得到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涉及個人信貸業務的核心環節。 新《個人貸款法》更符合當前信用現實,反映了行業數位化轉型的趨勢,對個人貸款產品的優化也具有指導意義。
1. 貸款期限
– 優化貸款期限
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個人貸款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生產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如果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週期較長,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十年。
貸款期限是該法中最重要的變化之一,填補了貸款期限制度的空白。 《新個人貸款條例》明確規定了個人貸款的還款期限,目前市場上主流的還款方式是三年先付息後本,三年以上等本付息。 在不久的將來,市場上可能會出現消費用5年期本金後息產品和商業貸款用10年期本金後利息產品。
2. 貸款調查
——豐富貸款調查方式
該法第16條是明確的。 貸款調查應採取現場實地調查與場外間接調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採取現場核查、**查詢、資訊諮詢等數字電子調查等方式和方法。
對於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貸款,貸款人能夠通過場外間接調查有效核實相關資訊的真實性,並據此對借款人進行風險評估的,可以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不包括用於個人住房目的的貸款)。
豐富靈活的貸款調查方法,不僅強調科技與金融的應用,也認識到金融科技的作用。 它不僅方便借款人,而且適應了當前銀行業金融科技的發展水平。
3. 貸款目的
——強調借款目的
**法第7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特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資訊;
2)借款人的收入;
3)貸款用途,如用於生產經營,還應調查借款人的經營情況;
4)借款人的還款**、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押物(質押)的所有權、價值和流動性。
在借款調查的目的方面,《單項法》增加了“用於生產經營的,還應當調查借款人的經營情況”,意在保證貸款資金的實際使用。
4. 面試
-- 增加面試渠道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IAL)從“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對貸款面談制度更加明確。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並實行貸款面談制度。 貸款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以**的形式與借款人面談(不包括用於個人住房目的的貸款)。 *面談應在貸方自己的平台上進行,視訊應錄製並儲存。貸款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查明和核實借款人的真實身份和所涉資訊的真實性。
5. 合同形式
-- 增加電子合同形式的數目
在協議簽發方面,新《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了面對面簽字的“雙備案”要求和電子簽字形式,這也是為了優化貸款流程。
第26條,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貸款,可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簽訂相關合同和檔案(不包括用於個人住房目的的貸款)。 如果合同是親自簽署的,貸款人應當對簽署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影,並妥善儲存相關影象。
6. 風險管理與控制
- 明確非核心外包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健全貸款調查機制,明確各事項調查的方式和途徑,保證貸款調查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一些具體事項的,不得損害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保證相關風險可控。 貸款人應當明確第三方資格,建立名單管理制度,定期審核更新名單。
貸款人不得委託第三方完成貸款調查中風險控制的核心事項,如借款人的真實意圖、收入水平、債務狀況、自有資金**、外部評估機構的准入等。
此舉細化了銀行與第三方合作的要求,呼應了監管機構長期以來強調的核心風險控制不能外包。
總的來說,新《個人法》的主要意義在於:填補系統空白,優化個人貸款流程,提高貸款資金靈活性這將有助於提高銀行業個人貸款業務的管理水平和獨立風控能力,最重要的是嚴格防止個人貸款資金被挪用。
新《個人法》沒有提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對個人申請貸款影響不大。
當然,當銀行業實施《個人法》時,肯定會增加一些運營成本,但從長遠來看更加規範的個人貸款業務,有利於保障消費者權益,有利於個人貸款業務的健康發展!
文章**:程一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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