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無視法律判決,敷衍了事,案件執行困難,涉標的4000萬元的案件歷時14年仍未結案。 具體情況如下:
從2009年立案到2017年,歷時八年,三次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終,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2017)金民初第24號民事判決,被告山西渾源瑞豐煤業有限公司、山西瑞豐藥業集團在上訴期限內未對判決提出上訴。
2018年3月20日,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發布金治十號執行裁定,但至今六年未執行。 這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山西渾源瑞豐煤業有限公司繳納開採許可證價款後,自然資源部未為其申請續期開採權,也未退還公司已支付的款項。 它也不執行有效的法律判決。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致函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指出“被徵用的礦業權轉讓收益由財政部門管理,自然資源廳作為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無權處置已進入國庫的轉讓收益”, 但山西省財政廳口頭回覆,稱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的回覆信有誤,當場致電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隨後,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又向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發出了一封信函,稱:“採礦權目前不符合續期條件。 既然不具備續約條件,為什麼不退還給繳費單位,這種行為不僅是社會無賴行為,更是藐視法律,違反司法程式。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和山西省財政廳互相推諉,踢球,怠惰怠懶,拒絕執行已經確定的法律的有效判斷。 他們互相推卸責任,拒不履行辦案職責,導致案件至今沒有進展。 這種不作為不僅有悖於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而且有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 而且,人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無法體會到法律的公正公正。
綜上所述,山西省自然資源廳、山西省財政廳等部門推諉扯皮等行為導致本案執行不力。 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的法制環境。 希望上述部門認真對待此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 我們會繼續跟進並報告此案的進展情況。 [執行裁定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