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建偉,男,1966年2月出生,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彼於一九八九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2年和2000年,他在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學位。 1992年至1997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 2000年至2003年,任教於中國政法大學。 2013年至2014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失職侵權檢察院副主任,2022年至2023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院副司長。 學術成果包括《司法競爭力:英美訴訟傳統與中國審判方法》、《刑事司法制度原理》、《刑事司法:多重價值與制度配置》、《起訴論》、《證據的面貌:司法領域》等多部法律專著,以及《刑事訴訟法通則》、《證據法要點》等教材。 學術論文集有《法皇新衣》《法的稻草人》《羞於叫醫》《誰有權原諒**》《阿琦之死的標本意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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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本書試圖研究錯誤定罪的法律。 作者澄清了判斷“冤假錯案”的標準,並在此基礎上闡明了冤假錯案的起因。 冤假錯案的本質因素是錯誤,冤假錯案的起因通常不是裁判員或案件處理人故意造成的,冤假錯案的結果通常不樂意被他們看到。 對於錯誤定罪,需要遵循某些規則。 許多錯誤的定罪都是從模具中產生的,幾乎是按照特定的公式產生的; 即使有明顯不同的冤假錯案,也有相同或相似的冤假錯案因素,如果我們對冤假錯案的原因不保持警惕,當某些因素存在時,冤假錯案就會“自我複製”。
本書逐一考察了國外實際案件和我國披露的冤案中導致冤假錯案的各種因素,從中探討了規律,通過修復制度或建立新制度,進一步預防和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本書還考察了我國古代政治不公案件的法律,從不同於國內現有研究成果的角度對冤案進行了分析,使冤案的討論具有一定的歷史深度。
目的
介紹
第一部分:域外觀察:病理學**
第一章 從具體案件中認定不法案件的一般法
第二章 公正的司法程式不能保證正確的結論
第1節:程式公正有助於減少但不能消除錯誤定罪。
第 2 節案例研究:薩爾斯伯格勳爵案。
第三節 案例觀察:Bentry案。
第 4 節 案例觀察:蒂姆·埃文斯 (Tim Evans) 的案例。
第五節:對三項錯誤定罪的進一步分析。
第3章 許多因素可以欺騙最謹慎的法官
第1節:法國錯誤定罪的原因。
第二節 案例觀察:德雷福斯的冤案。
第3節:國家權力是錯誤定罪的乙個因素。
第四章 錯誤定罪的起因有規則可循
第一節:當我們看到很多不法案件時,我們可以發現規律。
第二節:案例觀察:幾起類似的錯誤定罪。
第三節:美國學者對冤假錯案原因的研究。
第五章 是否被冤枉不能全部確定
第一節 不公正和不法案件在德國也存在。
第二節 案例觀察:Carl Howe案。
第 3 節 案例觀察:Harry Waltz 案例。
第四節 結尾似乎不見了“偵探**”
附錄:信任與真理。
第 6 章 糾錯機制失敗的原因
第一節 根植於社會機制的不幸。
第二節 案例觀察:松尾正雄的冤案。
第 3 部分:案例觀察:Suga Jiali 和不公正的案件。
第四節 日本不公正監獄的弊端
第二部分 中國式不法案件:**分析
第一章 中國式冤假錯案的公式
第一節 錯誤定罪的“自我複製”
第二節 案例觀察:杜培武案
第二章 冤案的客觀因素:懷疑與巧合
第一節 懷疑。
第二節 巧合。
第三章 冤假錯案的主觀因素:人的弱點
第一節 誣告。
第 2 節 粗糙度。
第 3 部分:假設。
第 4 節:取景。
第 5 節 恐懼。
第6節:偏見。
第 7 節 歧義。
第四章 冤假錯案的主觀因素:迷信
第一節 在古代,正義是迷信的。
第二節:西方司法史上的獵巫。
第三節 中國古代巫獄
第四節 迷信“科學證據”。
第五章 政治因素:傳統中國冤案的一般規律
第一節 政治不公源於權力。
第 2 節 模式 1:同類相食。
第 3 節 模式 2:割草和根除。
第 4 節 模式 3:兔子死狗烹飪。
第 5 節 模式 4:懷疑和殺戮。
第六節 模式五:長城的自毀。
第 7 節 模式 6:扼殺異議。
第 8 節 模式 7:陷害和叛亂。
第 9 節 模式 8:復仇 ** 風格。
第10節:重新審視**權力與政治不公之間的關係。
第六章 司法慣性:懺悔與酷刑
第 1 節:案例觀察:“不說清楚就殺人”。
第二節 酷刑方法:硬和軟。
第三節 酷刑的原因:淺層和深層。
第四節 案例觀察:趙作海案
第七章 司法形式:冤案的溫床
第一節:封閉式調查。
第二節:正式審判。
第八章 社會壓力:冤假錯案的外部環境
第一節 犯罪形勢嚴峻
第二節 來自公眾的壓力。
第三節 受輿論影響的司法機構。
第三部分:預防和控制:對不法案件的補救措施
第 1 章 如何防止誤判
第1節:錯誤定罪的傷口可以隨時打破。
第二部分:從誤判的教訓中獲得智慧。
第三節 案例觀察:日本恢復陪審團審判制度,處理錯誤定罪。
第二章 實質真相發現主義與冤假錯案
第一節:在服務期間認定案件實質屬實。
第二節 實質真相發現主義助長了不公正和不法的案件?
第 3 節 實質性發現主義:從積極到消極的轉變。
第三章 有疑問時,以有利於被告人的方式處理
第一節 案例觀察:如果沒有得到證實,就等同於不存在。
第二節 無罪推定和有罪嫌疑是永無罪的。
第四章 減少對懺悔的依賴
第一節 案例觀察:巨型吉爾圖案。
第2節:不得強迫自己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
第三節 任意性是供詞可採性的乙個條件。
第五章 偵查權的司法控制
第一節 行使權力的結構。
第 2 部分:調查中心主義。
第三節 公共權力的制約。
第四節 壓制權力的訴訟結構。
第六章 實質性和公正審判
第一節:審判的實質內容。
第二節 審判的公正性和公開性。
第3節:獲得真正審判和盤問的權利。
第4節:司法補救權的保障。
第七章 國防軍的壯大
第一節 無抗辯,審判無效。
第2節 為什麼辯護往往無效。
第3節:辯護人可以對干涉權力說不。
第四節 案例分析:李建功案
第八章 對死刑的限制
第一節 司法實踐觀察:過失殺人與過失殺人。
第二節:死刑與刑事審判程式的固有缺陷。
第三節 限制死刑的適用:立法、司法解釋和程式安排。
第九章 改過自新:矯正冤案
第一節:法官的辨別力。
第2節:DNA和錯誤定罪的康復。
第三節:當事人及其親屬的上訴。
第四節 真兇的出現與死者的回歸
第五節:糾正不公正案件的社會支援力量。
第6節 **漩渦中的錯誤定罪。
第7節:誰將調查可能的錯誤定罪。
第 8 節:案件時間的黑洞。
第十章 冤案及復議事項
第一節 視而不見,禁止雙重危險。
第二節 我國刑事司法中“有錯誤就要改正”
第十一章 不法案件的責任
第1節:錯誤定罪責任的普遍化及其弊端。
第2節:在追究錯誤定罪責任方面所犯的歪曲。
第三節 刑事賠償:全體人民為冤假錯案買單。
結論
序言
冤假錯案是司法傷口,會綻放、癒合,再綻放。
錯誤定罪有其原因。 如果我們把許多錯誤的定罪放在一起看,我們可以找到一些人們早已知道的原因在不同的情況下,這只是乙個排列和組合的問題
仔細觀察,還可以發現冤假錯案往往側重於揭露司法制度的缺陷追究個人責任的努力,或停留在對原因的膚淺審查上,而不下定決心彌補這些缺陷,可能無法取得令人滿意的防錯結果。 如果將冤假錯案視為孤立和偶發的案件,而不在機構層面進行審查和創新,那麼冤假錯案的價值將不會得到利用。 當乙個冤案被發現時,只有暫時的震撼,隨著時間的流逝,冤案和冤案會一次又一次地發生。 因此,有學者指出,“刑事司法系統應積極、勤勉地解決事實準確性問題,特別是錯誤定罪的風險。 刑事司法制度的相互衝突的價值觀———公眾接受判決、維護權威和社會價值觀的表達———如果不儘量減少錯誤定罪的風險,就無法現實地實現。 ”
該系統供應不足是錯誤定罪的乙個重要原因比如,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不足,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法形成有效的辯護,一些不法案件本來可以避免,但後來發現,辯護方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已經提出了中肯意見,但這些意見根本沒有採納; 暴力、脅迫、引誘、欺騙等非法取證手段屢見不鮮,但法律對制止這些非法取證行為的制度設計並不嚴謹,辦案人員大多把這些視為結案、推進訴訟程序的捷徑,進而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顯然,制度上缺乏深思熟慮的設計,不足以防止辦案人員的不法行為; 如果我們不實行這個制度,即使對具體責任人的懲罰是嚴厲的,它仍然無法防止以同樣模式再次發生錯誤定罪。
有許多制度原因導致錯誤定罪的導火索比如,乙個不好的制度會造成權力和責任的脫節,你沒有看到,行政化程度高的司法制度,使得專門承辦案件的人員沒有權力獨立處理分配給他們的司法事務命令 - 服從系統他們只能聽從上級的命令,喪失了責任感甚至工作自豪感,無法培養出司法人員應有的健全人格,反而逐漸形成司法官僚主義的狀態。 這種集體運作的司法模式,高素質和低素質的司法人員沒有區別,他們都被公眾所掩蓋,不利於形成司法人員提高自身素質的內在動力,難以提高整體司法水平。
明顯地對錯誤定罪原因的追溯、追究個人責任和修復制度的圍欄必須齊頭並進。 我國司法制度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冤案一再提醒我們要檢討冤案的起因,改進司法制度的缺陷。
我國擁有豐富的冤假錯案資源:由於**的覆蓋面很廣,收集這些案件並不是乙個努力的問題。 紙面上的案件是安靜的,這些由文字組成的事件摘要幾乎無法承載不公正案件受害者真正經歷的折磨和痛苦。 這些案件中的大多數受害者都有同樣的不幸,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也有同樣的運氣——他們曾經是司法錯誤的受害者(其中一些人仍然存疑),但當嫌疑被洗清時,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還活著,看到了他們平反的那一天。
冤枉冤案一經揭露,一些國家的政府和反對派就會動搖,也許我們國家受的苦太多了,人們不願意長期面對血的傷口,人們習慣於逃避和遺忘。 對冤假錯案的被害人平反,給予賠償,消除對案件的關注,就像微風吹水不漲,人們願意用遺忘來麻醉自己一樣。
阿道夫。 赫胥黎曾經說過:“事實不會僅僅因為被忽視而存在。 “同樣,司法不公是因為我們不關注它而不存在,無辜人民的冤屈也不存在,因為我們不面對他們如果不消除司法失誤的根源,不消除無辜人民冤屈的根源,錯誤和犯罪就會一次又一次地發生。
在冤假錯案發生後,我們應該問:為什麼無辜的人會被拘留、起訴和定罪,冤假錯案的原因是什麼? 為什麼中國式的冤假錯案總是要受到酷刑? 為什麼儘管一再揭露,但一些錯誤的定罪仍在發生? 誰應對刑事誤判負責,誰應該承擔責任? 如何避免或減少司法不公? 如何恢復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只要這樣做,人們就會從過去的錯誤中學到很多東西。 就像弗朗西斯一樣。 培根說:“從錯誤中發現真理比從混亂中發現真理更容易。 ”
面對冤枉冤案,法律學者應該做的,就是在司法錯誤中尋找可能的真相。 他們不必自負地認為他們已經發現並壟斷了這些真理,他們所做的只是人類發現真理的努力的一部分。 面對不公正監禁受害者的巨大痛苦和無法治癒的創傷,這樣的宣告應該謙卑。
基於上述原因,本書對冤假錯案的原因和刑事司法的不足進行了全面的診斷。
結論
草根群眾成為“名人”是有一條“捷徑”的,那就是成為犯罪冤案的受害者。
這個過程並不容易,也不愉快,它涉及非凡的精神和身體痛苦,甚至不惜以生命為代價。
在寫這本書的過程中,一些新的冤案,如張氏在浙江的叔侄案、張志超案等,都得到了平反,與其他案件一起留在了人們的記憶中:福建的念斌被無罪釋放,貴州的楊明帶著無辜的屍體走出了監獄的圍牆, 海南的陳曼被再審,判決改判......
在這段時間裡,Hugjiltu,乙個在他被處決後多年來一直隱藏在公眾意識之外的名字,幾乎成為家喻戶曉的名字。 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後,這個名字一夜之間成為一種公知; 當預期的無罪釋放宣布時,即使是那些不會發音的人也來談論它。
最常聽到的是,必須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有人問:冤案是如何產生的,如何防止類似的冤案再次發生? 許多人義憤填膺,言語中充滿了義憤填膺。
一些人為胡格吉勒圖被冤枉而歡欣鼓舞,正義終於給了他正義。
人們注意到,本案無罪判決減刑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復,司法機關終於鼓起勇氣糾正錯誤定罪,這是值得稱讚的。 令人欣慰的是,正義遲到了,但並非缺席。
我一點也不高興,因為案件的後續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向死者親屬和公眾交代清楚。 在這種情況下,就算得到了昭雪,人們還是會體會到極大的悲哀感。
18年前,Hugjiltu在血腥的刑場上,隨著槍口冒出藍色煙霧,他的世界已經完全被摧毀。 無罪判決對生者有意義,但對死者沒有實際意義——— Hugjiletu聽不到法官宣讀無罪判決,無法掙扎著站起來,呼吸自由的空氣,也無法用微笑填滿法庭上空蕩蕩的被告椅子。 如果Hugjiltu還活著,這個無罪判決甚至在處決的槍聲響起前一秒就有意義了。 可是現在,他沒有辦法接受任何人的道歉,沒有辦法接受任何人的慰問金,他死後的恥辱已經洗刷乾淨,法院給了他乙個清白,但是,他有意識嗎?
關於死刑有乙個基本的共識———死刑是唯一無法真正修復的刑罰,因為死者已經冤枉地走了,死後換個刑罰也無法修復他曾經擁有的世界,他的世界裡的溫暖和寒冷、陽光和水都隨之消失了。
對於活著的人來說,這種無罪釋放是有意義的。 不僅有意義,而且意義重大。 其意義在於所謂的“彌補”,糾正錯誤定罪,審查和改革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運作中存在的問題。 對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審查,可以找到解決辦法,防止類似的悲劇再次發生。 冤案的發生本身固然令人痛心,但冤案平反後,仍保留司法失誤造成的病灶,更令人痛心。 無論如何,糾正冤假錯冤是令人欣慰的,但如果糾正冤假錯案的意義僅限於冤假錯案本身,而不放大到司法改革,悲劇的根源就不會被觸及,人們會驚恐地想知道:下乙個冤案的受害者會是誰, 哪乙個會是再次發生的不公正案件?
Hugjiltu案有很大的審查空間:別說舉報凶殺案的人,卻變成了最大的嫌疑人(除非是夫妻等親戚作案),這是什麼樣的調查手段? 以後有人被謀殺了,誰還敢報案? 在這種情況下,真正值得深思的是為什麼刑事訴訟制度中預防和糾正錯誤的各種機制都失敗了,為什麼這麼多人檢查乙個案件仍然會導致悲劇?
人類的認知是有限的,沒有乙個國家或地區能夠完全消除冤假錯案,也沒有一種訴訟模式可以聲稱其司法機構永遠不會產生任何冤屈。 理性能力的侷限性導致刑事審判本質上是不完善的程式正義,即使建立了相對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式並得到適當遵守,仍然可能發生錯誤定罪。
如果只是理解上的錯誤,即使是上帝也會原諒它。
然而,Hugjiltu案不僅僅是乙個認知錯誤在查辦案件中,存在誘供、騙供的情況,辦案人員在後續程式中存在重大過失,沒有認真核實可能陳述錯的因素。 鳳凰衛視社會能見度欄目曾披露胡格吉勒圖案審訊細節:在他被槍殺前乙個月,呼和浩特市檢察官對胡格吉勒圖進行了審訊,並堅稱自己是無辜的。 筆錄裡有這樣一段話:“我今天說的都是真的,我當初公安局說的也是真的,但後來他們以為有很多疑惑我無法解釋,他們告訴我,那個女人沒死,我急需排尿, 他們說我可以上廁所,等我說完再回去,所以我就這麼說,我說的是假的。 “像刑訊逼供一樣,欺騙、引誘、持續審訊,如刑訊逼供,可能導致不實供述,胡格吉圖已經向辦案人員透露了這一點,但是雖然《刑事訴訟法》禁止引誘、欺騙取供,但對此類非法證據的排除沒有明確規定,辦案人員不能從真實原則上排除這些內容可能不真實的證據, 而胡吉爾圖獲救的機會也白白失去了。
得救的機會只有一次嗎? **根據該報告,一些警察認為Hughjil模式很可能是一起不公正的案件。 他說:“你沒看過胡格吉爾圖的供詞,其中有一段很有意思:在黑燈公廁裡進行**的胡吉爾圖,居然知道受害者穿著牛仔褲,皮帶插在左邊,皮帶上有兩個金屬扣! 有的同志跟我說:“我越看越像是懺悔? ”為什麼審查過此案的公公王爺沒有注意到這種合理的懷疑?
司法失誤的悲劇往往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在非法收集證據和證據的審查判斷中存在明顯的重大過失。 當時《刑事訴訟法》剛剛修改,雖然還沒有正式實施,但為什麼無罪原則對本案沒有影響?
我們不能再用目的論來為辦案人員的非法取證方式辯護,也不能用必然論來掩蓋辦案單位的重大過失。
需要認真質疑的是,這起案件為何拖延了9年才平反,又是什麼原因走了這麼遠? 如果案件是錯誤的,必須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如果恢復過程拖延得太久,也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如果有人掩蓋並要干擾或阻礙冤案的平反,就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
長期以來,辦案公安、司法機關不承認胡格吉圖案是一起冤假錯案的猜測,以沒有物證為由拒絕接受趙志巨集認罪。 人們應該問:當初是否仔細收集了相應的物證,收集後是否妥善儲存? 誰應對證據的丟失甚至湮滅負責? 這些都不能掉以輕心。 縱容那些造成錯誤定罪和阻礙康復的人,是對死者和公眾的不負責任。
如果一切稍有倖免,悲劇的病灶就會被拋在腦後,冤案就有可能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