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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縣狗蛋手機店是一家專業銷售各大品牌手機的個體工商戶,一直以來從D縣翠華公司購買明星牌手機,該模式是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後,翠華公司將狗蛋手機店購買的手機交給翠山, 翠山立即通過微信通過微信通知狗蛋手機店“已經收到貨”,翠山去M縣上班把手機帶到狗蛋手機店,而翠山是狗蛋手機店經營者狗丹的侄子。
2023年,雙方進行了多筆買賣交易,並分別簽訂了買賣合同。
2023年1月10日為80。
2023 年 3 月 16 日 50 歲。
2023 年 5 月 23 日為 100。
從2023年6月6日開始,星星牌手機價格暴跌,勾丹手機店口頭通知翠山,此次拒絕接受100部手機。
此後,苟丹手機店於2023年6月9日起訴翠華公司,稱原告與被告於2023年5月23日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原告以單價5000元向被告購買100部星興手機,總價50萬元,原告將在3個工作日內將付款金額支付到被告指定的銀行賬戶合同簽訂後的幾天內,被告將在收到貨款後7個工作日內交付貨物。原告違約的,應當賠償被告5000元; 被告違反合同的,應賠償原告5000元。 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後,多次向被告索要貨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將貨款交付給原告,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原告提起訴訟,要求: 1、終止原告與被告於5月23日簽訂的《買賣合同》, 2023;2、被告退還原告支付的50萬元,並賠償原告損失5000元。
翠華公司辯稱,原告與被告於2023年5月23日簽訂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被告已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不應向原告退還貨款,並賠償違約行為。 此外,翠華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向翠山交付貨物是苟丹手機店收到貨物。
點評:翠華公司無需退還狗蛋手機店的貨款並賠償違約損失,翠華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原被告與被告於2023年5月23日簽訂的《買賣合同》已履行。 雖然雙方合同並未約定貨物的交付方式,但雙方在交易活動中的共同做法是,翠山在翠華公司收到貨物時,代表苟丹手機店交付貨物。 這交易習慣交易活動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是交易雙方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發世2023年第13號)第二條 在下列情形中,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 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所稱“交易習慣”:(一)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的習慣做法;(二)交易發生地或者某一領域、行業普遍採用的、相對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就貿易海關而言,舉證責任由提出索賠的一方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