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熊達和熊達分別生下了他們唯一的兒子熊達和翠華,他們於2014年3月2日登記結婚,並於2015年12月20日生下了乙個兒子熊小寶。
熊達和翠華住在大森林城A社群,熊爸爸和熊老馬住在團傑屯B組。 熊小寶出生後,熊爸爸和熊媽媽去A小區幫翠花照顧熊小寶,偶爾回老家看一看。
2020年3月1日,熊大因意外去世,熊小寶由翠花撫養長大,每逢節假日,熊小寶都會被帶去和爺爺奶奶熊爸爸、熊爸爸一起住幾天。 後來,熊爸爸、熊爸爸和翠華吵架了。 之後,翠華就不讓二長老去看熊小寶了。
熊父和熊母認為,熊小寶從小就被他們兩個人撫養長大,熊大的死對他們兩人的打擊很大,熊小寶是兩人的精神寄託,現在翠華不讓兩人去看望熊小寶, 這更傷害了他們。因此,將訴訟告上法庭,請求安排熊小寶在每年的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讓兩人探望。
翠華辯稱,相關法律表明,祖父母在法律上沒有探視權。
二、本案重點:
1、熊爸爸和熊爸爸有權利去看望熊小寶嗎?
2. 如果是這樣,以什麼方式訪問是合適的?
3. 律師宣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雖然這項規定沒有賦予父母以外的近親行使探視權,但並沒有以消極的方式禁止這種權利。
其次,代際探訪未成年人有利於維護親子關係,但也不影響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在這種情況下,熊小寶還小,父親去世,由母親翠華獨自撫養長大,爺爺奶奶的探望能讓他感受到親情的溫暖。
第三,本案中,熊某的父親和熊某母將熊小寶從小到大撫養長大,爺爺奶奶和孫子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穩定的生活和情感上的相互依存。 尤其是獨子熊達去世後,兩人的情感和寄託,就只剩下熊小寶了。 熊小寶失去父親後,能夠得到爺爺奶奶的疼愛,這也有利於熊小寶的健康成長。
第四,法院最終認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有利於熊小寶的成長,一審法院裁定支援原告熊某某父親、某母親的訴訟請求,但探視範圍僅在熊某某目前居住的地區。 被告翠華配合探視。
4. 律師建議:
第一,《第八屆全國民商事法院審理會議紀要》第三條規定,祖父母、祖父母履行了父母相遺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的撫養義務的,有權定期探望孫子女,並有權通過訴訟獲得司法保護。
其次,代際探視權的理論基礎在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尊重親情倫理的原則,即從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探視有利於親情的維護,滿足祖父母、孫子女的情感需求, 而未成年人也能感受到下一代帶來的關懷,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
第三,代際探視權首先要考慮的因素是祖父母是否履行了撫養孫子女的義務,例如本案中的兩個人,從孫子女出生到上幼兒園,在情感上相互依賴; 其次,要考慮不直接撫養未成年人父親或母親的情況,比如本案熊大意外身亡,二長老失去了獨生子,所有的情感寄託都落在了孫子熊小寶身上; 三是行使代際探視權不得影響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如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最後,如果未成年人年滿八歲,應尊重參考未成年人的意願,因為八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周圍環境有一定的了解,可以感覺到誰對他們有利,誰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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