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動態激勵計畫
解釋:如果是有履約期限的合同,一般是達到期限,一方未按約定履行,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到了最後期限,才能清算負債。 但這裡有乙個問題,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會履行”,另一方是否也要等到到期日屆滿後無緣無故追究? 有必要無緣無故地浪費這樣的期限福利嗎? 此設定可解決此問題。 如果一方明確宣告“不會履行”,另一方不必等到到期日才清償債務。 可以在期限屆滿前進行清算,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不履行”的明示表示,不僅包括口頭表達,還包括行為表達,例如,在合同期滿前,如果一方提前關門,關門的行為足以表明其不會履行義務。
解釋:如果你從我這裡買東西,你就得付錢,如果我為你工作,你就要結清我的工資,如果你租我的房子,你就要付房租,如果你向我借錢,你就要付利息。 如果你不付錢、不結算、不付房租、不付利息,那麼我有權要求你付錢、結清工資、交房租、付利息。 錢是一種東西,是替代性的,不能以沒有錢給為由進行辯護。
解讀:非貨幣性債務與貨幣性債務的不同之處在於,非貨幣性債務具有特定的特徵。 換句話說,非貨幣債務通常是不可替代的。 比如我讓你發一批A級鋼管,你一定要按要求發A級鋼管,而不是B級鋼管。
1)其實業績做不到:如果再三強調沒有A級,那麼這個時候我有兩個選擇,要麼把合同內容改成A級,A級改B級。要麼我追究你的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我不能強迫人們為難,我必須要求你發乙個A級。
2)標的物不適合強制履行:比如我請你工作三天,工作完成後我給你發工資。你答應得很好,但第二天,你很著急。 這個時候,我不能強迫你“在你離開之前完成老子的工作”。 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扣留你的一部分工資,作為對你暫時改變主意的懲罰。
3)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約:例如,我正在經營一家餐館,命令您給我寄一批活草魚,但我暫時請您等待並傳送。但是3天後,我沒有動。 鮮魚3天後基本不新鮮,這個時候還不能要求你按照保鮮標準提供這批草魚。
這三種除外情形是針對不能繼續要求履行,但有過錯的,債務人有所有權人,造成不能繼續履行的,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在第(1)項中,債務人(您)承擔違約責任; (2)指債務人(您)承擔違約責任; 第(3)項是指債權人(我)承擔違約責任。
解釋:本條可以結合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客體不宜強制履行的例子來理解。 比如說,如果我讓你工作三天,但你第二天就放了我的鴿子,我可以採取第五百八十條的做法,扣除你的部分工資作為懲罰,也可以要求你找另乙個人繼續工作。 這是另一種滿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