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網路上的暴力行為多起,不少人發布或傳送了一些不友好、敵對的資訊,導致他人的人格、名譽、私隱等權利受到極大侵犯,有的還會帶來無法挽回的後果。 為了有效遏制“網路犯罪”的氾濫,一些法律學者提出,將“煽動仇恨罪”納入刑法,將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未列舉的有意或無意的仇恨和種族歧視行為定為刑事犯罪。 這一提議在我國引起了極大的關注和熱議,有人主張這是對刑事法律制度的補充,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諧,但也有人說此舉可能會損害公眾的表達權,限制公眾。 那麼,煽動仇恨犯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還是限制語言的手段?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仇恨言論”是指“通過以書面或行動侮辱或侮辱的方式傳達對乙個人或一群人的攻擊”。 “仇殺”話語的危害性表現在它不僅損害了個人或群體的人格和自尊,而且造成了社會矛盾和矛盾,危害了國家穩定。 因此,規範是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一項基本原則。 目前,《刑法典》中沒有關於煽動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視罪的具體立法規範,例如針對性別、年齡、職業、地域和宗教的仇恨語言。 這在法律上造成了一定的空白和尷尬,導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得以逃脫,而一些受害者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幫助和保護。
其次,增加了“煽動仇恨罪”一語,取代了侮辱罪、誹謗罪和故意傷害罪等現行刑法規定。 其原因在於,現行的刑事法律規範往往要求對社會造成具體的有害後果或嚴重危險,而不僅限於口頭表達。 “煽動仇恨罪”的特點是遏制仇恨語言的傳播和傳播,防止其進一步傳播損害。 “煽動罪”的立法目的不是為了懲治言語行為,而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 因此,“煽動仇恨和感情”罪的成立應以“言語效果”為前提,而不是以“言語行為”的內容為前提。 煽動情緒罪必須具有顯著的煽動性,並具有引起社會不滿的能力,才能成立。 只有這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對言論的過度限制,保障人們的言論自由。
第四,要把握好“煽動仇恨”罪適用的條件和標準,防止“教唆”罪和“煽動仇恨罪”的不當使用。 “煽動仇恨”罪是一種專門的罪行,其目的不是為了徹底消除惡意語言,而是針對特定情況而設計的。 在實踐中,有必要區分仇恨語言和批評性語言,挑釁性語言和表達性語言,以及“情況”和“不太嚴重的情況”。 要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表達權,使公共議題多樣化,充分重視各種意見和主張。 在權益保護與自由保護之間尋求合理的平衡,使我國刑法更加理性和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