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中華:“法治”離不開“人治”,“法治”必須與“人治”結合起來。
法治。 在人類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社會制度的演進不斷推動著文明的進步。 從封建時代的人的統治到現代社會的法治,治理模式的轉變見證了人類對公平正義的追求。 人治與法治,這兩種完全不同的治理形式,哪一種更能促進社會的繁榮發展,哪一種會走向衰落?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人治和法治的定義。 人治,顧名思義,是一種以個人為中心的治理方式。 在封建時代,皇帝一人掌握生殺大權,政治權力高度集中,官員的興衰取決於君主的喜怒。 另一方面,法治是以法律為基礎的,國家機構和個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行事。 在法治社會中,政治權力是分權的,要經過嚴格的選拔和考核才能上任,政治清晰,人民有序。
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人治觀念深深扎根於人民心中。 在漫長的歷史中,確實有過人類統治時期的輝煌文明,如唐、宋、明等朝代。 然而,這些王朝最終走向衰落。 究其原因,是人治制度下的權力濫用、官僚腐敗、階級矛盾日益嚴重,導致社會不公和人民苦難。 而隨著民眾不滿情緒的積累,社會動盪,國家逐漸走向衰落。
另一方面,儘管教會擁有巨大的權力,中世紀歐洲的政治腐敗程度很高,但法治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興起。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美國獨立戰爭等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事件,都是法治戰勝人治的表現。 在乙個法治國家,權力制衡、誠實廉潔、人民權益得到保護,社會公平正義是可以實現的。 因此,法治國家往往能夠持續發展和繁榮。
此外,我們還可以根據世界各國的治理現狀來驗證法治的優勢。 那些實行人治的國家,如中東的一些國家,存在著政治動盪、恐怖主義、民生等嚴重問題。 而那些實行法治的國家,如歐美發達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和諧,民生改善。 這進一步證明,人的統治必然會衰落,法治必然會蓬勃發展。
健全的法律制度就是給公民最大的自由和幸福,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最大的痛苦和災難。 在乙個法律制度非常健全的國家,只要你按照規定謹慎行事,你的自由權力和行為就可以得到最大化和利用。 而在法治極其薄弱的國家,雖然你覺得有很大的空間,但當你做某事並採取行動時,你會到處碰壁,不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尤其是當你被壞人欺負時,你沒有理由抱怨或舉報壞人。
也許只有這樣,你才會覺得自己進入了乙個野蠻荒涼的時代。 這裡沒有規矩可循,沒有秩序可言,總之,只要你有強大的實力,頭腦比別人更靈活狡猾,說不定就能輕鬆混入這樣的社會。 然而,作為人類社會的人,畢竟大多數人都是很善良的,願意遵守規則,但是由於這些不安分的人的盛行,他們的生活不得不變得不安分和不安分。 因此,有人提出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人們的行為,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穩定,法律法規就這樣誕生了。
也許,法律制度的完善性是隨著人類的進步和發展而不斷提高的。 特別是作為現代人類社會,當理想和抱負離我們越來越近時,我們的法律和制度應該越來越健全。 但是,由於我國還處於發展不完善階段,我國現行法律存在以下情況:一是有些法律規定與現實生活完全不符,難以執行,已成為一紙空文; 二是很多符合實際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和落實,所以只停留在紙面上; 三是應該制定法律或制度的地方或方面,還沒有法律或制度存在,成為法律或制度的荒地。
作為乙個文明社會,也許只有當法律法規健全時,大多數人,特別是弱者的利益和權利才能神聖不可侵犯。 此外,它還可以保證人與人之間公平公正的交易和買賣活動的正常進行。 因此,凡是容易出錯的人類生活、工作、行為,都應納入法律法規的範圍。 特別是作為動物,人是有感情的,而感情是最容易犯錯的,所以要強調這類法律法規的細化和全面性。
我記得有中國人說,香港的法律法規細緻全面,幾乎涵蓋了公民參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因此,當有人違反它時,可以立即找到它。 特別是,正是由於香港法律法規的健全性和細緻性,香港人一般行事謹慎而文明。 特別是香港回歸祖國後,香港人民還是那麼自由自在,對一切針對人民錯誤和錯誤的違法行為進行批評和批評。
應該說,在沒有錯誤或過失的情況下,公眾一般不會情緒化。 因為沒有理由和依據,群眾的熱情最終會付出代價,所以老百姓也不會這麼傻。 而往往當人們憤慨或憤怒時,那是因為**真的做錯了什麼,有規律可循,有規矩可找。 所以,難怪有明星這樣感嘆,人的理性**永遠是對的。 但是,在大多數法治不完善的國家,人民群眾的聲音非常微弱。 尤其是在人民的聲音根本不被重視,人民群眾仍然一味堅持自己的意見,甚至故意反對人民的情況下。
其實,我們可以從歷史中學到,真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不怕法律法規的健全,也不怕群眾的任何聲音。 尤其是讀完《走向共和》之後,袁世凱其實最怕的是法律法規的健全,民心聲。 因為法律法規健全、細緻,法律法規完全賦予人民一切正義和公平的權力,所以立志以人為主的政治政權和個人沒有機會。 也正是因為如此,袁世凱千方百計反抗內閣,扼殺國會,始終痴迷於權力和政治,在骨子裡繼續走向封建主義。 幸運的是,當時人民群眾的革命熱情最高,所以**政權並沒有持續多久。
事實上,縱觀歷史,社會之所以始終未能走向最大程度的正義和公平,根本原因在於法律法規過於粗糙、過於籠統,從而為一些人的治理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投機的機會。 因此,我們的社會在最低層總是公正和公平的,人們經常遭受沉重的挫折和痛苦。 特別是現在,有人說我國已經有不少法律規定,但執行起來卻困難重重。 造成這種實施困難的原因是什麼? 事實上,當那些律師和法官面對具體案件的審判時,往往沒有依據和依據,所以法官和律師開始打關係官司,結果仍然是贏得最後勝利的權力和金錢,或者罪犯被免除了許多他們應得的懲罰和制裁。
特別是地方政府干預和壟斷法律,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法律就更加面目全非了。 按照規範的制度和規定,行政部門領導絕對不允許隨意干預法律,但這種現象目前在我國十分普遍。 這種行政干預可以持續多長時間? 按理說,人民群眾可以隨意旁聽某些審判,但結果是合格的,不允許一些無辜的人參加聽證會。 結果,人們隨時了解案件並掌握案件的能力被徹底閹割了。 這次審判還能公平公正嗎? 受冤枉方的冤屈還能被充分揭露嗎?
作為乙個法治社會,法律法規應該是全面的、系統的,對弱勢群體來說非常方便。 它就像撒入大海的網,不漏水。 然而,面對強大的干預,中國現行的法律往往軟弱無力。 尤其是當法官和律師相互勾結時,受害者更是無能為力,無所作為。 這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在這方面沒有為人民提供最大的便利和上訴和指控的自由。 然而,普通人總是有很長的路要走,請願被故意拖延或拒絕接受的情況並不少見。 或許法律法規規定,老百姓可以控告信訪部門行政不作為,但受重創、糾纏不清的老百姓還有本事嗎? 就算你有能力,打贏了這場行政不作為的官司,又能得到多少好處呢?
法律法規必須全面、系統、科學,必須切實可行,為廣大人民群眾所能做到。是要給人民平穩,而不是被障礙和苦難所阻擋,而不是給人民的痛苦增加更多的痛苦。 否則,法律法規再冠冕堂皇,也沒用。 每一天,我們吶喊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卻總是在無形中在人民的道路上設定了許多障礙和不幸,把人民的一點激情和正義扼殺在搖籃裡。 其實,所謂法治狀態,在一切為了人民利益的條件下,讓人民不遭受苦難和挫折。 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制度真的這樣做了嗎? 差距應該還很遙遠。
關於人治、法治,我更贊成法治,當法治發展到不能再發展的地步時,可以適當地運用人治。 應該是人治靈活,法治剛性,人治必須符合剛性法,是剛性法治的補充和完善,人治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取代法治。 人治只能在法治周圍發揮積極作用,而不能發揮法治的對立面或矛盾作用。 在任何時候,法治都可以隨時取代人治。 如果法治法則不完善、不科學、不正確,就要盡快拿出正確、科學的法律條文。 在任何時候,因為法治並不完美,完全適用人的統治是極其錯誤的。 可以說,法治是一定條件下的公理和真理; 但是,人治很難成為公理,即使確實有可能,也只有在經過許多案例和人民的承認和驗證之後才能得到承認。
因此,在我國這樣乙個法律制度還遠未完善的國家,我們必須盡快完善我們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決不能讓某些方面和地方成為法律制度的荒地。 也許只有法治健全,才有能力遏制人治,遏制律師與法官勾結案件的出現,遏制行政領導幹部對法律的任意干預和審問。 也增強了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使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和理解,我國是法治國家,凡事要依法辦事。 您不必在禮物和款待上花費大量不必要的損失來尋找關係。
統治。 如今,人們對別人失去了信任,對自己失去了信任,只能依靠系統來解決一切問題。 從人治到法治,這無疑是社會的進步,但想象乙個假設的未來,每個人都遵守遊戲規則,包括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並允許權力為法治工作,這是非常幼稚的。 當權力不是權力,而是服務,它不是法治的結果,而是人性的光輝。 打個簡單的比方,小區的物業管理更接近於國家公管,每個業主都向物業公司交錢,就像老百姓向國家納稅一樣,業主要求物業公司透明管理,物業人員是為業主服務的,但物業管理人員也必須約束業主違反公序良俗, 業主不能隨意讓物業從業者。
由此可見,物業管理也是小規模的“公共權力”行使,可謂是國家管理的縮影。 社群物業管理人有三種身份:一是服務提供者的身份,拿人的錢為別人做事,拿人的錢為人做事,有道理; 二是制度執行人的身份,雖然我拿了你的錢,但你不能影響別人,傷害別人,否則我會按照規章制度懲罰你; 第三,物業從業者也是社群的一員,有權享有社群應有的一切權利。 就國家而言,做官確實是為人民服務,但做官也是制度的執行者,是同乙個社會公民的一員,人們往往會抹去官的第三種身份,這個出發點是站不住腳的。
制度也一樣,為什麼小區的制度比較容易實施,不是說小區的制度先進,不是小區沒有政治,而是小區裡的人意識高,家的感覺強,大家都明白保安是自己照顧家。 然而,當社會事物被放大時,並不是這種關係變得多麼政治化,而是人們的潛在意識發生了變化,社群是我的家,國家那麼大,就沒有“我”的意識了。 我們沒有看到小區的業主把物業人員叫到身邊,沒有人喊“我付錢給你,你要服我”,但當物業工作人員幫忙時,他們一再感謝他們,並在過年期間給物業保安送紅包。 社群物業管理是乙個縮影,人物也多種多樣,對社會管理有很大的價值。
過去企業經常談“制度化”,也試圖把“人治”改為“法治”,推動企業發展走向“公”,還強調“有法要守,法必依法,執法必嚴,違法必查”。企業的制度化,也是在理想化的狀態下尋求“公平正義”,從而將人為治理造成的管理偏差及其帶來的不良後果制度化。 後來老闆們發現,單靠制度和制度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所以今天,企業談文化,文化是虛無主義的東西,比人的統治更離譜,但企業主們發現,這種虛無主義的東西恰恰是管理的本質。 從制度到文化教育人,企業是社會的乙個小單位,它給國家管理者帶來了什麼樣的思想?
首先,法律制度是人制定的,過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現在仍然是人的意志的表達,將來也會如此。 人再客觀,也有自己的個性和地位,就連多數票賴以法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主觀意識的問題。 當法律制度投入社會時,總會有矛盾和不足,法治本身的矛盾也永遠存在。 法律制度還受到社會**、民族文化、政治環境以及時效性等因素的影響,法律制度在制定時,就深深地烙上了人治的烙印,怎麼能抹去人治呢?
其次,法律的模糊概念和空間可能性為人的統治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性。 法律本身有模稜兩可和可能性,比如殺人罪的性質也不同,有故意殺人罪,有惡意殺人罪,有不驅逐殺人罪,有數殺人罪,有過失殺人罪等等,法律制度本身不能放之四海而皆準,需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程度和法律主體的意願來判斷。
第三,法律必須由人來執行,人性決定法治的實現。 無論法律多麼完美和公平,在遺囑執行人手中,總會有偏差。 同一罪行在A市可判處10年徒刑,在B市可判處5年徒刑;A法官認為,刑期應從輕,B法官認為應從重處罰。 只要法律需要法官來判決案件,偏差和人為統治就永遠存在。
例如,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酒後駕車要嚴懲,該法由交警執行。 司機B在同一地點飲酒,經過路段,被交警逮捕並投入監獄。 逮捕司機B是合理合法的,但如果釋放交警和他的父親,就必須被認為是自私的。 這種自私,我想每個人都有,如果這個交通規則不需要坐牢,只是罰款,也許就不一樣了,是法律問題,還是人的問題?
所有的執法都是這樣的結果,可執行的,不可執行的,嚴格執行的,輕執法的,開放的和封閉的。 首領打招呼說,放過人,他是來投資你土地的財神,喝了點酒就沒出事,你是交警,能放手嗎? 不放手是合法的,但放手是失職。 這種處決的對錯是什麼? 這是無法避免、無法避免、無法面對的人類規則。 法律不受約束,似乎更無聊。
第四,法律制度的多層次執行使得人治更加複雜和明顯。 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實施、法律的監督在世界上是相互分離的,因此這個體系包括執行層、監督層、監督層,每個層次都有偏離的可能,從而形成了多層次的人為影響,突出了人治的特點。 它由人制定,然後由人實施,然後由人監督,並且有三權分立,這似乎是完美的,也是相當有趣的。 在實際的社會管理事務中,參與的人越多,就越沒有法治。
如果乙個人犯了罪,公安部門會收集證據,可能會有偽證或偽證,以及片面取證、選擇性取證、銷毀證據等。 法院根據證據對案件進行判斷,將證據輸入機器進行操作是合理的,但遺憾的是,現在還沒有發明這種機器。 法官時代是人治的體現,制度依民。 制度再好,執行的人決定了法制的成敗,制度化不能取代“人治”。
法律制度為社會畫出乙個框架,社會的“改造工程”是人為的。 不管有沒有制度,不管制度是好是壞,管理的全過程都有人參與,制度化只是“人治”的一種“合法化”。 不可否認,制度化和法治化是因為法律制度是國家管理的工具,記住法治是一種工具,不是萬能的,完全依靠制度等於沒有制度,社會管理的成功並不取決於法律制度的優越性, 但在人性和文化上,也就是說,同樣的法律制度在美國可能實施得很好,但在中國卻行不通。法律制度在純潔者面前清晰; 在濁度存在的情況下,它是濁度; 在貪婪的人面前,它是貪婪的; 在前面,它是右邊。 同樣,腐敗也不依賴於監督機制,無論監督機制多麼完善,都無法取代職能部門執行其任務。 實踐告訴我們,好官員是不受監督的。 只要有人操作和執行系統,就沒有乙個系統可以跳出“人治”。
多年來,人們一直渴望“法治”在全社會謀求公平正義,認為法律可以代替“人民”,法治可以代替“人治”,用法律制度改變社會,解決一切社會問題。 歸根結底,法律制度不是乙個機械的程式,所有的遊戲規則都不能由機械來設計和操作,它是死的,只有良好的人性才能啟用良好的社會制度,所以法治從根本上是離不開人的統治。 人們常常犯這樣的錯誤:試圖以道德代替道德,以制度代替人格,以法治解決人性問題,這注定要失敗。 任何以制度化代替“人治”,誇大制度化作用,忽視“人治”作用,都是對社會有害的。
是人治理社會,準確地說,是人用法律制度治理社會,而法律制度是社會管理的工具。 很多人對此不理解,認為如果有法制和法治精神,社會治理就沒有好人,壞人也可以公平公正地治理,這聽起來很好笑。 無論法律如何確立,制度多麼優越,都存在固有的缺陷和缺陷。 法制的建立不等於社會管理,法制的實施就是管理,執行的關鍵在於人,人才是法制的主人。
綜上所述:“法治”離不開“人治”,“法治”應該與“人治”結合起來,比如馬蜀山案,沒有“更大”的權力。 要糾正馬蜀山的“清白”是不可能的,黨必須加強對司法機關的絕對全面領導,及時監督和糾正政法機關的不公正判決和判斷,決不能讓司法機關獨立辦案,變成獨立的王國,肆無忌憚地執法, 徇法行賄,不分青紅皂白,嚴懲違法、徇法行賄、不亂行的司法人員,努力使人民群眾在每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陳忠華 北京中公法律諮詢中心主任
回家的路上是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