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造幣廠章程折(附章程)(宣通二年五月):
這是準備造幣廠法規的問題。
今年4月15日,部長們有權鑄造本國貨幣。 計畫分別在各省設立銀廠和銅廠,剩下的廠房將由總廠管理。 秦尊辦了這個案子。 但是,實行貨幣制,鑄幣一,關係是最重要的,當這個改革開始時,所有的總部,每個工廠,內部如何組織,如何劃分權力,應該緊急明確章程,以符合和平。 特此,各大臣及傷員師長,經精心策劃,依鑄幣廠章程規定,將造幣廠章程清單報朝廷查閱,經大臣允許,大臣等大臣應認真執行, 並且不得超過它們,此後,如果有任何修改,本法規應由總監根據部長的酌情制定以供批准,並應明確處理,並應恭敬地提出擬議的鑄幣廠章程的所有理由。傅帝乞求聖書播放。
宣通二年5月16日,上演。 今天,我將遵循命令。 下巴這個。
我特此向您提交擬議鑄幣廠的公司章程清單
第一條 鑄幣廠由該分局管轄,負責與本國貨幣鑄造有關的一切事務。
第二條 鑄幣廠總部設在天津,在武昌、成都、廣州、雲南設有分公司,在奉田設有臨時分公司。 其分公司均隸屬於總廠直屬。
第三條 總廠設廠長一副主管。 學位分部將簽發票據,並管理總廠和分廠的所有事務。 每個分部都有一名總辦公室成員。 總廳委員、總廠委員、副廳委員均由總廠監理選出,報部批准。 秉承校長和副校長的監督,處理工廠的一切事務。
第四條 各廠應設工務處處長一人,由處長、副處長選出,報部批准。 其餘的藝術家、藝術家和每個員工應由每個工廠確定並提交部批准。
第五條 鑄幣廠由分廠管轄,編制鑄幣專項資金,發放給總廠供各廠使用,各省所有老舊銀元、銅元廠均由準通用廠選用。
第六條 財政部各類白銀應隨時上交總廠,銀幣的鑄造應按照《國家貨幣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上繳財政部。
第七條 存放在各省封建運輸倉庫等地的銀元和其他銀元,應當上繳大慶銀行,交由鑄幣廠鑄造,鑄造成本國貨幣後,各省按規定使用。
第八條 前條所述銀兩、銀元,由大慶銀行運至就近的總分行工廠和985以上純銀化驗所,並按照《國家貨幣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兌換各種新幣,從工廠運到省的全部費用,按正費用,運費由大慶銀行核算到總分行工廠,仍由省承擔。
第九條 總廠、分廠鑄造的硬幣,運到各省地方官員手中,實行保護,郵電部鑄造的硬幣,按各省鐵路、投資局和火車船的鑄幣價格減半。 它的實施有利於沉重的本國貨幣。
第十條 各工廠鑄造的輔幣數量,由大慶銀行根據市場情況隨時制定,並報度分行批准,由工廠鑄造。 在鑄造之初,暫定為主幣的百分之八十,輔幣的百分之二,工廠鑄造。
第十一條 各工廠鑄造的國幣數量,每10日報分局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各廠鑄造新錢幣時,按總分、重量、成色等差異,必須按規章制度處理,並隨時選取熟練的化工人員進行檢測,如有差異,即重鑄至爐內,以免不均勻。
第十三條 各工廠鑄造的硬幣,由總公司送分公司檢驗。 也可以隨時選擇度分支,檢視每個工廠鑄造的硬幣。
第十四條 鑄幣廠的收款和收款應由總公司按季度向分公司報送。 除表格簿外,年度總結應提交到賬目和決算清單中。 各分公司每月向總公司報告一次工廠收支與白銀、銅等貨幣的差額。 清楚地結算賬簿,以防總公司隨時檢查。
第十五條 各分部聘用外籍人員,應當報處長、副監事批准方可指派,其餘藝人、藝人及處員由各分部辦公廳協助,選拔委員,並報總處處長、副總監批准, 並且仍然每半年做一次清單,並在簡歷上向總廠報告,到年月。總公司每年向分行報告一次,接受檢查。
第十六條 鑄幣廠全體會員由分會按照原財務部章程選任,任期三年,由所有向鑄幣廠繳費不滿兩年的會員選表揚。 如有欺詐或個人事件,分行將隨時查明並糾正事實。
第十七條 各工廠如對非法鑄造、國防工廠材料等進行巡視,應當隨時請求省長協助並請願省長執行。
第十八條 總廠各廠的細則,由總廠制定,報度分廠批准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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