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三方收款和現金交易根據申請材料:報告期內,公司第三方支付金額為117462萬元,848280,000元和2,65487萬元。 扣除母公司、同一控制下的關聯公司以及自然人控制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主要股東支付的款項後,其他型別第三方收到的付款金額為43550萬元,88290,000元和46739萬元。 報告期內,公司現金收入為965萬元、0萬元和100萬元,整體金額較小,主要用於現金結算。
請向發行人說明:(一)第三方收款的判定標準,區分不同情況並說明報告期內第三方收款涉及的客戶、交易金額、第三方支付金額、收款人,以及相關交易是否具有業務實質;
2)現金交易的具體情況、現金交易的原因,以及相關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請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解釋:
1)驗證上述實施情況並發表明確意見;(二)確定資金流向核查範圍的方法和充分性、認定異常標準的標準、發現異常情況的具體情況、採取的進一步核查程式、取得的核查證據、資本流向核查結論。
再:1. 請向發行人解釋
確定資金流動核查範圍的方法和充分性、認定異常標準的標準、發現異常的具體情況、採取的進一步核查程式、取得的核查證據、資金流動核查結論一、確定資金流向核查範圍的方法和充分性
(一)資金流向核查範圍根據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5號關於資金流向核查的要求》,結合發行人實際情況,資金流向核查的具體範圍包括:
報告期內發行人的銀行賬戶流量(包括子公司和登出賬戶); 實際控制人控制並一旦控制的企業銀行賬戶資金流向; 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發行人董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獲得主要銀行卡)、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主要銷售人員、主要研發人員、主要生產採購人員、財務人員等關鍵崗位的銀行賬戶流向; 報告期內員工個人卡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向及持卡人所有銀行對賬單。 核查期包括報告期或服務期,具體如下:
(二)資金流動核查範圍的充分性對於發行人及其分行、子公司,中介機構獲取已開立銀行賬戶明細清單,通過櫃檯印製、銀行裝置印製等方式,到公司開戶行獲取加蓋銀行專用印章的紙質對賬單(含交易對手及彙總資訊),同時取得信用資訊中心出具的發行人及其分行、子公司的企業信用報告, 並對公司所有銀行賬戶(包括外幣賬戶和保證金賬戶)實施確認程式。核實該等賬戶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以及每個報告期末的賬戶餘額。通過檢查銀行對賬單和日記賬,比較銀行賬戶期初和期末餘額的連續性,並審查相關賬戶的銀行對賬單的完整性。
對核查範圍內的主要關聯法人,主要關聯法人應提供報告期內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清單和所有賬戶(包括登出賬戶)的銀行對賬單,並加蓋法人公章。 中介機構將對關聯法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清單、資金流向和發行人資金流向進行核對,並對照雙方的交易記錄,確認資金流向的完整性。
對於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其他關鍵人員的銀行對賬單等個人銀行對賬單,中介機構獲取了上述人員提供的所有銀行查詢畫面,並陪同上述人員前往中國工商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發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農村商業銀行查詢開戶狀態並列印結果列印銀行對賬單。中介人亦會核對上述人士不同賬戶之間的轉賬,以及他們與其他關鍵人士的轉賬情況,並將他們的賬戶名單與信貸報告進行比較,從而確定上述人士的銀行月結單列印是否完整。 2. 異常標準的判定標準
(1)核實發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銀行對賬單定量標準
對於發行人及其子公司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向,發起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充分考慮各銀行賬戶的用途和流額大小,為滿足各大銀行一定的覆蓋率,根據不同流向的大小,選擇10萬-50萬元作為各銀行資金流向大額的判斷標準銀行,並執行相關流量的核查程式。發起機構與申報會計師將對銀行對賬單與發行人的銀行日記賬進行雙向核對,以核實發行人貨幣和基金相關會計記錄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核實已識別的大額銀行對賬單的原始憑證,追溯到相關合同, 發票、審批記錄、銀行單據等,並核實相關銀行對賬單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報告期內,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核實的大額銀行對賬單金額及比例如下:
定性標準發起機構和申報會計師確定的異常標準如下:
乙個。發行人大額資本交易是否存在重大異常,是否與公司經營活動、資產購買、外商投資等不匹配;灣。發行人是否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關鍵人員等存在異常大額資本交易;
三.發行人有沒有大量或頻繁提取現金,以及是否有合理解釋;發行人同一賬戶或不同賬戶之間是否存在金額和日期相近的異常大額資金進出,以及是否沒有合理解釋; d.發行人與客戶或第一經營者的法人、股東、主要人存在資本交易;
e.發行人是否大量購買資產或服務(如商標、專利技術、諮詢服務等)。(二)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等關鍵人員以及發行人主要關聯法人等個人的銀行對賬單核實量化標準
發起人與申報會計師應當對單筆資金流入2萬元以上(含現金存取款)的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財務人員、關鍵崗位人員進行逐一核實,對單筆現金存取金額達到2萬元的交易進行核實, 雖然單筆現金存取款未達到2萬元,同時對其他未達2萬元的異常銀行交易進行抽查。逐案核實發行人主要關聯法人單筆5萬元及以上交易(含現金存取款)資金流向定性標準
相關人員是否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進行大量資金交易,或經常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存入或提取大量現金; 相關人員是否從發行人處收取大額現金分紅、報酬或資產轉讓資金,或從發行人股權轉讓處獲得大額股權轉讓資金,且主要資金的流動或使用存在重大異常;
相關人員是否與發行人的關聯方、客戶、商戶有異常大額資金交易; 除正常支付薪酬及償還外,是否與發行人進行大量資本交易;
關聯法人上海世益重點關注除出資外是否與員工有異常交易、紅外線分銷,以及與公司客戶、**商戶及其關聯方是否存在交易。
3.發現的異常的具體情況(1)報告期首年發行人向關聯方借入資金,主要用於購買房地產等大型個人支出等,相關資金於2024年底結清,貸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股份公司成立後,關聯方之間不再有借款往來。發行人在“4.招股章程中“第8節”公司治理及獨立性“的附帶關連交易”。
2)報告期第一年度,發卡行使用個人卡進行收付,主要用於零星銷售收款和業務經營過程中的少量費用,相關個人卡已於2024年10月登出。股份公司成立後,再也沒有出現類似情況。 有關個人卡的收付詳情,請參閱本查詢函「121.《內部控制違規行為與資金流向核查》 (1)歷史個人卡收付內部控制出現違規行為的原因、環節及相應的糾正措施,是否存在其他個人卡收付,發卡行是否仍存在不規範的內控或無法有效執行。 (3)報告期內,發行人的銀行對賬單中存在第三方收款現象,主要是部分小規模客戶對企業支付意識不足,為了自己的支付方便而通過第三方支付。 有關第三方催收的詳情,請參閱本查詢函“122 關於第三方收款和現金交易
1)第三方收款的判斷標準,區分不同情況並解釋報告期內第三方收款涉及的客戶、交易金額、第三方收款金額、收款人,以及相關交易是否具有業務實質。(4)報告期內,公司部分員工在個人銀行對賬單中代收經銷商貨款,主要是因為業務人員在幫助經銷商進行促銷、為經銷商現場安裝除錯提供技術指導的過程中,少數終端使用者向業務員支付了貨款, 然後,推銷員將貨款寄回給經銷商。業務員代經銷商收取的款項數額逐年減少,具體情況詳見本詢價函“71、關於分銷模式“ 1、(6)代客戶收款的具體情況,人員、客戶、終端客戶、收款內容、金額、收款原因,相關交易是否具有業務實質和依據,以及整改相關內容的具體方法和結論。
5)報告期內,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馬飛與許繼陽與發行人客戶主要人員之間存在資金交易,具體如下:
(四)採取進一步核查程式,取得核實證據
發起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對上述異常事項進一步實施了以下核查程式:
5、資金流向核查結論經核實,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認為:(一)發行人資金管理無重大缺陷,發行人對基金管理的內部控制有效。
2)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任何不受發行人控制或未充分反映在發行人財務會計中的銀行賬戶,不存在發行人開立銀行賬戶數量與業務需求不符的情況。(3)報告期內,發行人大額資金交易無重大異常,與公司經營活動、資產購買、外商投資等活動相吻合。
4)發行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關鍵人員等無異常大額資本交易,其大額資本交易以工資、紅利、分紅等為主,真實合理。報告期第一年度,有關聯方基金借款,於2024年底結清,基金借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5)報告期內,發行人未進行大額或頻繁的現金提取,除發行人正常資金轉賬、收取保證金、返還外,未出現金額、日期相近的同一賬戶或不同賬戶之間出現異常大額資金進出的情況。
6)發行人未經合理說明,不大量購買實物形式的資產或服務(如商標、專利技術、諮詢服務等),且相關交易具有商業合理性和必要性。(7)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個人賬戶未經常存入或提取大量現金,對大量資金交易獲得合理解釋。
8)報告期內,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骨幹人員未從發行人處收取大額異常報酬,並從發行人處獲得大量現金分紅,上述分紅主要用於投資理財、購買房地產、 購車費用、家庭內部轉移等,資金流動、使用無重大異常情況。(9)報告期內,發行人部分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骨幹人員與發行人客戶、商戶存在資金交易,上述資金交易有相關交易背景並得到相應處理,無重大異常情況。
10)報告期內,發行人有少量業務員向客戶收款和其他第三方付款,相關交易具有商業實質,公司相關內部控制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