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湖北省武漢市的黃玲,萬萬沒想到,這一生的時間都花了30歲,還跑來跑去,又回到了信訪的路上? 然而,對糾正公司解雇警察的簡單和不簡單的呼籲仍然無處可去。
企業牌匾“湖北省消防裝置廠”出乎意料地與機關、紀委、司法機關“合二為一”。 不得不說,這也是荒謬可笑的。
黃玲身為體制內的司法獄警,絕對不會被一家公司取代。 1994年,黃玲被湖北消防器材廠解雇時,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沒有頒布, 1993年10月1日起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條例》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罰,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法律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和行政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警察被納入國庫,企業以自負盈虧的方式運作。 在公司解雇警察的荒謬背後,隱藏著一種不為人知的骯髒和骯髒。
30年來,乙個如此簡單和不言而喻的案例無法糾正? 真是讓人看不懂,感覺像是魚在喉嚨裡! 如果它是重大和複雜的,這是可以理解的。 面對它,它既簡單又明顯,但糾正錯誤就像西西弗斯推巨石一樣困難。
湖北消防開除黃玲時,黃玲當時正在哺乳。 這種“窮盡的策略”,無不彰顯了人性的湮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如果乙個社會、乙個民族連人性和道德的基本定義都不需要,那麼毫無疑問,它們將不可避免地面臨“危機”,因為人性和道德的生存也是民族的生存。 這意味著人性和道德不能丟失。
企業解職警察,不是一般的熱點事,而是失去人性和道德之後的悲哀! 30年後,黃玲陰鬱的憂傷變成了對人性的認知,瞬間感到悲哀刺耳; 在維權的過程中,道德是有分寸的,美德和善良與現實相去甚遠。
在乙個已經明確揭露的案例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在糾錯方面正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促進人類文明的健康發展,相反,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反而終止了請願。 在原本清楚的案例中,它一直處於混亂狀態。 霧的原因是什麼? 只有一種既合乎邏輯又現實的解釋:腐敗!
在法治越來越健全的今天,黃玲已經沒有感受到法治的理念和尊嚴,人治取代了法治,這在她身上得到了淋漓盡致的詮釋。 就黃玲的案子而言,這是對推進法治成果的一次考驗,也是對“法治社會”的一次大考驗,因為某公司解雇一名警官是全國首例!
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在時間的流逝中,又是一年的“春節”。 作為糾正錯誤的部門和機構,如何理解“有錯誤就必須糾正”這四個字? 黃玲期待,社會期待,國家期待,法治期待錯誤必須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