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4日,大興分局西紅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轄區某餐飲公司在某住宅區租房作職工宿舍,且該公司未制定職工宿舍管理制度,未指定專人管理人員,未對宿舍使用情況進行管理檢查, 宿舍存在明顯安全隱患,公安機關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並依法處以1萬元罰款。同時,針對涉及的“團租”問題,將通知當地**主管部門進一步處理。
政策解讀
單位出租住房供職工居住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出租住房供職工居住的,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出租住房供單位職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大興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