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被告丁某忠等人註冊成立雲數碼商品公司,並先後成立某富商商品公司等關聯公司,為某雲數碼商品公司提供服務支援。 丁某忠等人研發了數字電商購物平台APP,採取“新老拉人”和分層激勵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數字消費會員的發展情況,故意提高商品銷量產生高價差,對消費者會員進行所謂的“消費返利”, 然後以虛擬貨幣投資為噱頭,通過人為操縱和虛假宣傳包裝,打造虛擬貨幣“雲元”(不是基於演算法生成的數字虛擬貨幣),誘導消費者會員“消費返利”。“投資購買《雲源》是變相公開吸收資金對公眾。 據審計,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8日,某雲數字應用平台吸引全國477 720名消費者會員購買“雲源”113 933 646件,總銷售額為人民幣300 850 8856 美元。 上述消費者會員在雲數字App平台上購買商品並投資“雲源”,所有款項均存入丁某中等人實際控制的關聯公司賬戶,如某富商公司。
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湖北省雲濛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2021年11月16日,G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某雲數碼商品公司、某富家商品公司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屬於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為, 並對某雲數字商品公司罰款200萬元,對某富裕商品公司罰款200萬元,對某雲數字商品公司和某富裕商品公司罰款299 995 918元97美元被沒收。
判決結果:2022年8月19日,湖北省雲濛縣人民法院以(2022)E 0923行初153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人丁某忠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被告人任某紅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被告人許某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被告人宋某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被告人康某偉犯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被告人王某婷犯非法吸收公積金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被告人非法侵占的資金、孳息,依法追回。 公安機關因案件扣押、凍結的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追回,按比例返還募捐參與方,不足部分繼續追回,追回的資產返還募捐方後剩餘部分上繳國庫。
宣判後,被告人丁某忠等人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10月28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法院刑事裁定(2022)E 09興忠第175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丁某忠等人明知某雲數碼商品公司不具備公開吸收公款資質,違反國家財管規定,通過推介會、線上**、舉報、“用老引新”等方式公開宣傳推廣, 通過投資虛擬貨幣“雲源”實現資本保值增值,向公眾公開吸收資金,是以虛擬貨幣交易方式非法吸收公共資金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某雲數碼商品公司、山東某富家商品公司、秦皇島某影視文化傳媒公司均為丁某忠等人實際控制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渠道平台,湖北省雲夢縣公安局共查獲凍結上述公司賬戶資金235 302 39515元及其孳息,依法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違法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述非法所得資金應當返還給募捐方,不足的部分由丁某忠等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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