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8日,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察局官網發布2024年第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寧波一方謝某迪因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40萬元。
1.違規的主要事實(借款賬戶和交易)。
謝某迪借用他人賬戶: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謝某迪借用“胡某琴”的**賬戶從事**交易。 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謝某迪借用“張某”的**賬戶從事**交易。 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謝某迪借用“尤某珍”賬戶從事**交易。 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謝某迪借用“姚某明”**賬戶從事**交易。 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謝某迪借用“趙某”的**賬戶從事**交易。
借款期間,謝某迪與賬戶提供者約定,按一比二的比例出資,實際投入交易資金。 據統計,上述**賬戶借款期間共發生3,577,157,764筆交易09元,其中以**和可轉換債券交易489,747,76409元,質押國債回購交易308741萬元。
二、案件定性
謝某迪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借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出借自己的**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借出自己的**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處罰結果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謝某迪改正,給予警告,並處40萬元罰款。
四、律師案件審查
這一處罰引起了社會和世界的重大關注,並引發了更多的討論。
2023年,中國證監會對李鵬珍處以50萬元罰款,李鵬珍還借用他人**賬戶經營(見2023年第74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李鵬珍)》),責令周敏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見2023年73月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周敏, 鄭力))。
同時,不僅借用他人的**賬戶構成違法行為,而且借出或借用他人的**賬戶也構成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衍生品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交易實名制。交易者進行**交易的,應當憑身份證明自己的名義申請開立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借出自己的**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 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借出自己的**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賬戶從事**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律師小貼士借貸:借出自己或借用他人的**或**賬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衍生品法》,可能被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甚至會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行為會影響金融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並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 借貸**賬戶也容易導致民事糾紛和財產損失,誇大金融市場風險。 因此,投資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賬戶,絕不放貸(即使是親戚之間的借貸行為),避免借貸。
林偉律師,北京京仕(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