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中期,官僚生態臃腫腐敗

Mondo 歷史 更新 2024-02-08

西周中期的官僚體制,總之,是臃腫和腐敗的。

讓我們從臃腫開始。

這個數字正在逐漸增加。

社會的發展和政府事務的複雜性需要更多的官員來處理。

中國官員經常從內院擴充套件到外院。 宰本是貴族的管家,國王的宰是侍奉國王的家族,後來他也掌管王國的事務,直到他發展成為後來的宰相; 尚書原本是皇帝掌管文書的“私秘”(商是專心侍奉皇帝的,如商義、尚士、商裕),在漢武帝時期為與外廷對峙,**丞相)並重用,後來發展成***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唐朝, 比如漢林書院,是皇帝的私人娛樂場所,文書書畫、棋書、方書等人林書,後來文學逐漸脫穎而出,翰林書院一度興盛,漢林書院成為宋代的**書院;明朝皇帝有內閣,內閣也是專門的秘書機構,大概是為皇帝起草檔案、講史經、準備選票審批等,然後參政成為第一,官僚機構不斷從內廷分化到外廷,機構和官員越來越臃腫。

角色也存在差異。 比如,“勸誡”是所有人的本分,凡是官吏的人,都可以給皇帝和**,甚至是普通貴族出謀劃策。 但皇帝不喜歡,每次開會,都有一群人嗶地開火,他們很生氣,就發展了專門的顧問來出謀劃策。 (官員們也有“職業道德”,不敢向皇帝開槍,所以皇帝一被拉攏,很多人就把槍口對準了丞相,成了皇權對付丞相的幫手。 )

大宗門分裂之後,會有很多小宗門,小宗門中有很多有能力有思想的人,想要出人頭地,為了得到宗門甚至最好的位置,就會緊緊抓住權貴。 如果倉位不夠,可以為其開單行。 還有一些臨時辦公室是由於臨時情況而設立的。 然而,在乙個系統中,一旦某樣東西被開啟,如果它沒有被外力禁止,它幾乎將永遠存在。 此外,此事的負責人將“提高自己的自尊心”,並繼續保持自己的權力地位,以便從中獲得持續的利益。 清朝軍機部原本是雍正為方便處理軍事事務而臨時設立的機構(當然也有與外朝和漢朝作戰等目的),但後來成為永久性的,一直存在到清朝末年。

由於各種原因,官僚機構越來越大,甚至到了無法花錢的地步。

顧陽的《中西部周王朝官員的轉變》以金文資料為依據,考察了西周王朝官員的轉變,認為在西周初期,第一官員與地方(附庸國)官員的等級關係尚未形成上下級的等級關係, 系統內的許多部門都處於並行和並行的狀態。中期,官級更明顯; 統治的重點逐漸從土地控制轉向人口控制; 在外部軍事壓力下,人們更加重視武官,財富往往以他們的忠誠換取;氏族數量膨脹,需要設立專門的官員來管理它們; 在當地,變化與王室基本相同。 西周的官僚體系逐漸變得臃腫。 徐卓雲的《西周史》說:“四王時代......官員眾多,國力在荒廢中逐漸枯竭,這是周政府即將被打敗的跡象。

優質作者名單讓我們談談腐敗。

臃腫的官僚主義,精英的自私,以及“法律不行,社會就會自上而下混亂”的社會法則,將導致整個社會制度的失敗。

我在這裡碑文描述的是西周時期,也是中國最早、最完整的訴訟案件和記錄。 乙個牛郎,大概是乙個大養牛人或乙個小養牛人,把他的老闆(左邊和右邊; 也作為培訓)被起訴,其中可能涉及題詞中的“五夫”,由博陽的父親負責處理。他認為放牛人“告官”(你敢告老師),或者是誣告,曾發誓不再告,卻違背誓言,依然告狀,被處以千鞭刑,臉上有墨紋,還有“小黑屋”。 然而,由於牧牛人的求情,伯陽的父親被輕判,罰款500鞭,並支付“300兩(鋝,重量單位)”金(當時是銅)。 並派手下讓牛發誓——“從今往後,我敢打擾乃霄**”,從今往後,我再也不惹麻煩了; 他還威脅他,“如果你再告你的老闆,我就鞭打你1000,按照規定和原來的判決給你紋身。 然後,牛發誓並支付了罰款。 我打贏了官司,所以我紀念它。

有人解釋說,牛群賄賂了博陽的父親,以便能夠得到輕判。 《尚書呂行》有句諺語,墨罰一百元,牛為免除墨罰付出的價錢是三百元,另外兩百塊金子放進了伯陽父親的口袋裡。 事實上,對放牛的鞭笞從1000下減少到500下,誓言多次被違反起訴,加重處罰是有原因的。 因此,不能認為博陽的父親貪圖兩百塊錢。

但從事件的來龍去脈來看,牛群屢屢違背誓言,食言——要麼是刁敏,要麼是確實冤枉。

A):如果牛群是食言的惡棍,懲罰有轉機,原因是什麼?還是牛做出妥協並行賄以換取少量罰款?

B):周時期有句“委是臣”的說法(見周的封建制度和封稱制度不是書上記載的,也不是你想象的)。要成為別人的下屬,你必須宣誓效忠你的上級,絕對服從你的上級,永遠不要與你的上級打官司。 在西周時期,對屈辱有嚴格的限制,木牛堅持以違反“紅線”為代價起訴自己的老闆,這很可能確實是冤枉的,否則很難想到他為什麼一直起訴。 如果牛真的受委屈了,伯陽的父親偏袒我,或者收了我的賄賂怎麼辦? 1兩約等於6兩,古代16兩約等於1斤,所以“300兩”約等於今天的20斤。 牛要交20斤銅。 對於經常使用陶器的西周平民來說,應該不小數。 薄陽的父親沒有調查放牛告我的事情是不是真的,而是直接判定放牛不合理,因為牛違背了誓言,下屬告上級! 所以,不管怎麼看,西周時期就已經有了“官僚”的原型,**送禮,互相要求“互相保護”!

著名的”。玄盛三器(“五年生活”; 兩件,題字相同“玄聖尊五年”; 碑文是西周某王五年正月、五年九月、六年四月發生的同一事件的一系列連續記錄(孝有兩種版本,彝族或宣朝)。 由於涉及的漢字數量多,名稱複雜,不同漢字之間的關係,重複引用導致的解釋難度大,不同的專家有不同的解釋。

最初的解釋一般是土地訴訟事件。 大概可以說,玄聖是周初年趙公修小宗的後裔,他侵占了田地,大宗門趙伯虎負責對付。 這期間,玄生多次給趙伯虎的母親和趙伯虎本人送禮,官司最終由趙伯虎解決。

因為玄生的恩賜很多,有人解讀為貪汙案,玄笙向趙伯虎和他的母親行賄,趙伯虎和他的母親收受**賄賂幫助玄生破案。

如果真是這樣的話,賄賂在當時就已經是大勢所趨,已經到了猖獗的地步,甚至會被無恥地記錄在青銅器上! 但為什麼是明目張膽的呢? 這是由當時的意識形態決定的。 趙伯虎是大宗門,周生是小宗門,他覺得自己有責任有義務保護小宗門。 這就是我採取行動的原因。 而小宗也要表現出來。 最後,這件事情辦成了,作為家族的功績,自然要記錄下來,傳給後人欣賞。

也有人認為,這不是貪墨的情況,而是西周禮儀制度下的正常情況和正常的“禮節交換”,或者只是乙個分離的過程。 比如馮石的《玄聖三器碑文研究》也認為記載了西周鄉的飲酒儀式; 徐義華的《新出土的“五年玄聖尊”和玄聖銘文解析》認為,雖然人物和頭銜很多,但實際上不同頭銜的人只有4個人,並明確了關係,“記錄了乙個完整的分離過程,即家族內部有協調,也有**官員的參與,以及大量相關的禮儀”。

其實,即使沒有賄賂,**本質上也不過是所謂的“贈與交換”,但是當贈與超過一定限度時,難免不可疑; 而且,所謂“君子友情如水,小人情甜”(《莊子善木》),如果雙方都在交換中得到了超額利益,也不會有嫌疑; 此外,大貴族之間贈送大筆款項和貴重物品反映了財富的進一步集中。 就像“彩禮”一樣,彩禮本來是一幅頭暈目眩的畫面,但在社會氛圍惡化後,彩禮成為一些家庭不堪重負的負擔。 這是因為,對於富家來說,慷慨大方是他們力所能及的,但氣氛卻蔓延開來,普通家庭因此而陷入困境,更何況是窮人家呢?

《玄聖三七》至少反映出,在禮樂的父權制下,宗族家族形成了利益共同體。

從“三文”和“宣生三文”來看,西周時期已經形成了利益共同體。 不言而喻,西周社會的貴族們“互相保護”,為了宗族、家族、私利,不惜違反制度,甚至為了私利而徇法。 這些“圈子”的利益必須互相捍衛,雖然必須有內部鬥爭,但對於底層人民愚弄、剝削和侵吞公共財產和周王室的財產,他們是一樣的。

“這是乙個非常特別的青銅器,與通常記錄一件事的青銅器不同,它記錄了三件(甚至四件)事情。 碑文分為三個部分,分別記載了曹(銀湖)的榮耀、“中間人”挪用交易款項的案件和盜竊糧食的糾紛。

第一段是某王元年在天子的授意下繼承了家族的官職,曹壽景大爺獎勵。 這就是小貴族的榮耀。

在第二段中,曹通過中間人“限”賣給了家裡的五夫,買主“氏族”的中間人,**是一百金子,一匹馬,一捆絲綢。 然而,在交出五夫之後,他只收到了一匹馬,而不是一百匹。 對此,曹某對家人提起訴訟,父親分別是他的**人和證人,主審官恰好是景大爺。 該氏族辯稱,它已經支付了數百美元,最後景大爺判決是不再糾纏於白玉的問題,族人將歸還五夫。

據說,買賣是在交錢發貨的同時進行的,如果做了“賒賬”,有證據證明家人聲稱已經支付了100元,但曹堅稱自己沒有收到。 而靖大爺也沒發現,就做出了有利於曹某的判決。 這可能是因為曹大爺熟悉景大爺,而靖大爺偏袒曹大爺。

這件事相當奇怪。 付款過程應該是模仿的事情,每個人都懷疑。 最大的疑點可能是雙方的中介人都跟著父親和限額走,很有可能是兩人中有一人挪用了款項。

第三段,某年饑荒,二十人麾下“匡”(又稱匡記)偷走了曹家的十莊稼,曹想向“東宮”(*名)告狀。 東公收下了,並要求匡主動交出盜賊。 匡隨後去向曹道歉,說他找不到那些人,並表示願意支付五田、三辰等人(可見盜竊是真的)作為賠償。 但曹某並不滿足,又求助於東宮,堅持要他賠償被偷走的何氏。 最後,東宮裁判:來年對曹和賠償十次,罰款十次,共二十塊,來年不補償,加倍; 加上兩個領域和乙個部長。 來年,匡沒有拿出20塊錢,而是翻了一番。 再加上匡的主動調停,他乾掉了梧桁和四個丈夫,曹一共得到了三十個子河(四十個子河中有十個原來是他的)、齊天和吳府。

在饑荒的歲月裡,地主家沒有多餘的食物,於是匡做了偷竊的骯髒事情,第二年就拿不到食物,導致賠償; 同樣由於饑荒,地主家沒有多餘的食物,他不得不補償他。

饑荒時,地主家沒有多餘的食物,怎麼可能偷呢? 匡的偷竊行為當然反映了他的無恥,但重要的是,匡也是貴族,甚至貴族也會偷竊,那麼“小人”呢? 而且,這是乙個特例,還是乙個普遍現象? 每當一件事情爆發時,類似的事件就一定很普遍,而且很可能這不是乙個孤立的案例,表明了西周中期貴族的無恥和社會的墮落。 由於“小人”的數量多於權貴,因此在西周中期,盜竊非常普遍。

五夫(包括“我”中的五夫、三大臣、幾位、第一大臣可能都是奴隸。 由此可見,奴隸在西周可以自由買賣,可以作為補償物件。 據《曹定》記載,五夫**一百一馬。

因此,西周中期存在著許多社會矛盾。 “搶奪碑文記載,周天子下令奪取“司成周官司與陰八師”一事。 朝廷是審問糾紛,處理獄中官司,周王下令接手程周和尹巴什之間的獄中官司。 在西周初期,訴訟一般由司馬、司空、司徒或行政長官主持,司法權只是除本職之外的額外職責。 而周天子還特意提到了官司,這說明周王朝第八師的官司很多。 在“小(山福)克定”中,國王下令將山福克清洗到周第八師,反映出當時軍隊的疲憊,到了需要特別整頓的地步。 “教牧顧問其中有周天子譴責數百名“虐百姓”的官僚腐敗,不遵守周初制定的政策。

官僚主義的臃腫往往伴隨著膚淺、腐敗猖獗、形式主義等各種弊病,其結果是政治遲鈍和人民的苦難。 可見,西周中期,天子權威衰落,政治鬆散,官僚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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