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2024〕066
圖片來源:網路入侵與刪除)
在兩家公司持續合作期間,被告以付款時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審理了此案。
案情簡介
A公司為B公司提供水處理裝置,雙方簽訂了2016年至2019年四份中水處理裝置銷售合同,價格分別為86萬元、60萬元、46萬元、9萬元。 A公司先後共支付143萬元。 此外,從2018年到2020年,A公司和B公司還簽訂了其他裝置合同、工程合同等。 2020年以來,A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多次通過微信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股東鄧索要欠款,但B公司一直未付清欠款。 現A公司已向法院提起B公司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裝置、施工費用及利息63萬元。 B公司辯稱,本案涉案合同中主張的貨款已過期。 原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履行雙方在多年合作中達成的部分抵銷合同項下貨款的約定。
由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訴訟時效是否已屆滿。 B公司辯稱,A公司訴涉案合同中貨款要求支付的期限已過。 據現有證據顯示,2016年至2020年,A公司與B公司先後簽訂了多份合同,每份合同約定了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在雙方簽訂和履行合同期間,B公司先後向A公司支付了多筆貨款, 其中第乙個票據是預付款,剩餘的轉賬是貨款或裝置的貨款,A公司開具的發票大部分沒有註明相應的合同或工程專案。另查明,A公司與B公司於2018年5月31日簽訂了協議,確定了雙方此前簽訂的合同的付款總額,並表示A公司並未向B公司開具全部發票,並同意今後繼續開具相關發票。雙方當事人就後續開具發票相關事項的約定,也表明B公司有支付後續合同付款的意向。綜上所述,法院認為,B公司與A公司繼續簽訂合同,證明雙方存在相互信任的合作關係,也表明A公司有追討欠款的意圖,B公司也有償還欠款的意圖,雙方對實現交易目的、履行合同內容持積極態度。據此,法院認為,雙方訂立的合同符合連續合同的特徵。此外,自2020年1月20日起,A公司向B公司索要欠款,A公司並未被動行使其權利。 本著維護交易安全、營造良好經營環境的原則,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能簡單地認定為臨時合同,本案訴訟時效尚未屆滿。 經核算,B公司欠A公司裝置、工程費63萬元。 最終,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裝置、工程和利息63萬元。 判決作出後,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怎麼說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未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限後,權利行使受到阻礙的制度,該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進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的秩序和安全。 本案中,買賣雙方訂立了多份合同,買方支付的貨款無法逐一與合同相符,因此無法分別對涉案的幾份合同的訴訟時效進行認定。
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長期連續銷售合同需要滿足的構成要素是:一是長期存在連續銷售合同關係,二是購買價格是滾動計算的,三是買方支付購買價格而沒有具體說明具體貨物。 在長達數年的交易過程中,本案當事人先後簽訂了多份合同,買方的貨款無法與賣方的貨款一一對應,雙方簽訂了彙總和計算交易款項的協議。 長期連續交易所涉及的債權債務是不可分割的,在實際交易過程中,這種交易並不是“一手交錢,一手交付貨物”的交易方式,而是實際上採用了“滾動付款”的結算方式。 “滾動付款”的特點是,雙方長期簽訂的多份合同的付款是滾動計算的,當買方繼續支付貨物而未指定具體貨物時,買方的付款行為應視為承認所有合同中所欠的款項。 因此,在確定長期連續銷售合同的訴訟時效時,應將整個合同視為乙個整體,時效期限應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條款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第五百七十七條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