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多久?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相互了解的情況下約定的試用期。 很多企業主對試用期的理解是,“現在招聘優秀員工不容易,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雇,先招人”、“試用考核不合格,那就延長試用期”等,有的HR認為這沒有錯,聽從了企業主的指示。 在實踐中,這種現象尤為普遍,但這是一種錯誤的做法,會給企業帶來不利的後果。 根據多年實案判例研究發現,企業以“試用期不符合用工條件”為由解雇的勞動爭議中,約有30%。 企業主到底在哪裡錯了?
很多HR對試用期的長短非常熟悉,但是對於試用期是否可以延長,存在盲點。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本法的立法意圖是防止企業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害職工權益,保障勞資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合同關係。 實踐中,有的企業以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要求為由,將試用期延長3個月。 後來,法院裁定他敗訴,因為無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通過協商達成協議,都再次約定試用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員工離開公司,然後回到原來的公司工作,試用期可以再次約定嗎? 禁止試用期多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降低勞動保障基準,間接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應根據兩份勞動合同之間的間隔時間長短以及職位內容是否發生變化,綜合分析重新約定試用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兩份勞動合同之間的間隔時間相對較短,工作內容基本相同,則重新規定試用期是不合理和不合理的。
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雇我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可以解雇員工,即解雇的前提是可以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不合格。 實踐中,企業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被認定違法解雇。 員工是否符合就業條件,企業應對就業條件進行具體描述和考核,以及對員工試用期業績的考核。 公司還必須通知員工並簽署相關資訊。 請記住,公司必須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並通知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