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8年國稅和地方稅合併後,同事朋友經常問起假發票的問題,尤其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由於我以前在當地稅務部門工作,所以我不太關注虛假開門的問題。 遇到問題後,在詢問檔案的同時,也向原國稅同志請教了很多。 積累了一些經驗後,我想過寫它,但很久都不敢寫了。 兩年多來我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但我一再開始寫作卻停止了,直到 2023 年 9 月,我才決定寫下我的經歷。 關於虛開具發票的文章共計6篇,即:“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虛開票? “,三流”不一致,會不會被認定為假開? 向他人開具虛假發票值得嗎? 取得虛假發票會否被認定為“虛假發票”? “、”前世今生虛假發票“、”虛假發票“中的”虛假發票“的善意收購。今天第一期是第一篇《什麼情況下會認定為虛開票? 另外五個人將陸續派出。 我要衷心感謝我的朋友們一直以來的支援和寬容。
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在行政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存在“三個要件”和“四個要件”,這裡我們用的就是“三個要件”,即主要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本文試圖從虛開票的構成要素分析虛開票的內在邏輯,以期為虛開票的識別提供參考。
一誤開發票之組成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確定虛假發票的三個要素如下:
一主題要求。虛開票的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 它不僅包括發票的開具人,還包括接收發票的一方和開具虛假發票的介紹人。
二)。主觀要求。無論是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行為,行為人的過錯都是主觀因素無過錯無罰。主觀過失包括疏忽和故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推定為主觀過錯,行政機關無舉證責任。 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會受到行政處罰。 虛假發票通常被認為屬於主觀意向性
三)。客觀性要求。為了懲治虛開發票的肇事者,稅務機關必須具備虛開票的客觀事實,而這個客觀事實就是虛開票的客觀要件。
二)。誤開發票的主要元素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 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將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一般來說,只有賣方(包括。商品銷售和應稅服務跟服務業,下同)可以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只能由稅法(廣義稅法,包括稅收規範性檔案,下同)明確授權。買方可以向賣方開具發票,例如,農產品的購買者可以向農產品生產者開具農產品的採購發票。 由此可見,虛開票的具體實施者只能是發票的開具人。 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票的主體不僅包括開具人(為他人、為自己),還包括發票的收件人(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假票)和虛票的介紹人(介紹他人開具虛假發票)。 不僅虛假發票的開具者受到懲罰,發票的接收者和介紹人也受到懲罰。 在刑法理論中,這被稱為對幫助者或教唆者的刑事定罪,但在行政法理論中沒有類比。
三)。虛假發票主觀因素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從上述“為他人,為自己”“讓別人”“介紹他人”等語言表達來看,一般認為虛假發票的主觀心態屬於主觀意圖。 但是,《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像《刑法》那樣明確規定主觀心理狀態是過失還是故意。 由於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觀心態推定法律上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只要虛開票的主體具有虛開票的客觀要件,就推定其具有主觀意圖,稅務機關無需證明。 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其沒有主觀故意,則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虛假發票目標要素
只要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小前提)符合稅法規定的虛開票(大前提)的要求,就構成虛開票(結論)。 行為人的虛開具發票行為是虛開具發票的客觀要件。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發生交易時開具發票時,應當如實開具發票。 換言之,發票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經營情況(以下簡稱交易)相一致。 “如實開具”不僅是開具發票的基本要求,也是核心要求。
什麼是“虛構發票”? 簡單來說,是指行為者之間沒有交易行為的開具發票的行為,或者說沒有交易行為的開具發票的行為。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票需要填寫的內容很多。 從《發票管理辦法》、《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檔案可以得出結論,“交易標的、產品名稱、金額”三項中,如果有一項不一致,則被定性為虛假開具。 貨物名稱是貨物、應稅服務或服務的名稱。
對於假發票的認定,稅務機關認定的假開口口徑大於犯罪鑑定口徑。 從目前一些司法案例來看,虛假開具專項票據,如果不造成稅收損失,可能不構成犯罪,這方面在實踐中爭議很大。 稅務機關認定存在虛假開門行為的,不得以是否造成稅收損失為準,只要存在虛假開門,就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實踐中,稅務機關仍難以證明行為人開具的發票與真實交易不符。 有時虛構中有現實,現實中有虛構,難以區分真假。 特別是,識別經過偽裝的虛假交易更加困難。
(1) 沒有虛假開立的交易。 不存在虛假開戶的真實交易,交易標的、數量和金額都是虛構的,認定虛假開戶的核心是證明發票中記錄的交易是欺詐易。從邏輯上講,不可能證明“不存在的東西就不存在”。 同樣,如果要證明“交易”沒有發生,則只能根據必要要素或交易慣例確定是否存在相同或類似交易的真實交易。 我們稱之為沒有生產和經營活動,只是為了虛開發票而設立的公司”。計費公司
(2)存在虛假開倉交易的情況。 在開票專案方面,有三種情況會導致交易被錯誤開啟:
1.主體不匹配。 例如,A公司是賣方,B公司是買方,由於某種原因,A公司無法向B公司開具發票,而C公司將向B公司開具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C公司的行為視為虛開票。
如果A公司以C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進行交易,C公司向B公司開具發票,B公司將錢匯給C公司,然後C公司將錢支付給A公司,無論C公司是否從中獲利,C公司的行為一般不被視為虛假, 除非 C 公司是“開票公司”。
如果A公司以C公司的名義與B公司進行交易,C公司向B公司開具發票,而B公司沒有將錢匯給C公司,而是直接匯款給A公司,那麼C公司是否向A公司收取管理費通常會被視為虛假, 除非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例如,A公司(可能是公司或個人)不具備經營所需的資質,而C公司有,雙方的關係通常與建築勞務和車輛運輸有關。
2.金額不匹配。 金額不匹配的情況有三種:一是數量不變,通過虛增單價來虛增金額; 二是單價不變,通過誇大數量來誇大金額; 第三種是通過同時誇大數量和單價來誇大數量。
3.名稱不匹配。 例如,以高稅率銷售的應稅商品的名稱被開啟為低稅率的應稅名稱; 賣的不是精煉油,而是發行的精煉油。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如有不同意見,歡迎留言溝通。
2月 16, 2024.
稅法指南: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GSF 1995年第192號)。
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