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述】。
這裡新增了乙個小程式,請到今天頭條客戶端檢視)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根據永冷鎮刑事檢察[2017]5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錫曉、歐錫專、唐旭璐犯有轉移毒品所得罪,並於2017年11月16日向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組成合議庭,由郭麗萍法官擔任主審法官,彭貝蓓法官、人民陪審員楊麗萍參加,並進行了公開審判。 **書記員謝昕擔任庭審筆錄。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譚衛國出庭支援起訴,被告人李孝孝及其辯護人聶少武、唐逍遙,被告人歐旭璇及其辯護人陳順民,被告人唐徐璐及其辯護人唐飛歌出庭參加訴訟。 2018年2月13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向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申請,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決定批准該申請。 2017年3月13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恢復審理,目前案件審理已經結束。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緝毒大隊在辦理李錫永販毒案時,發現李錫勇從販毒中獲利69%投資75萬元建成永州市名宅。 基於這一情況,該局正式通知被告人歐旭璋、唐旭璐,並下具了查獲物品清單,意在扣押毒品贓物,但由於毒品贓物全部已投入房屋開發,暫時無法取出,被告人歐旭琛、唐旭璐承諾待房屋完工後再由被告人辦理公安機關。2016年8月李錫勇病逝後,李錫勇的弟弟、被告人李錫孝明知李錫勇在永州市學府大廈投資的款項和收益是毒品所得,但仍以李錫勇案處理清楚為由,要求收取相關投資和收益。 被告人歐旭琛、唐旭璐未經核實,將李錫永在學校著名住宅投資的毒品收益和利潤共計81萬元轉移給李錫孝。 被告人李錫孝被帶入案後,未如實供述毒品所得的下落,拒絕交出李錫勇的毒品所得和所得款項。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唐旭璐、歐旭轉被傳喚出庭; 2017年7月14日,李錫孝被傳喚到案。 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唐旭璐、歐旭琶、李曙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追究轉移毒品所得犯罪的刑事責任。 公訴人向法院提交了證人證言、有關書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等材料,要求法院依法判刑。
*意見]1、被告人歐旭專不構成轉移毒品所得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收益罪,是指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匿明知是毒品、毒品犯罪的財產的行為,這種“轉移”應當限於使犯罪分子達到逃避司法機關制裁的目的。 這種型別的犯罪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歐旭璇沒有犯罪意圖,1)被告人歐旭璇與李曙孝之間沒有聯絡。
關於李旭勇投資永州市薛府明帝的**,歐旭專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也沒看到偵查機關的扣押決定,只是聽說是毒品贓物,卻不確定。 而且,歐旭町沒有權利或義務詢問李曦勇的投資是否有毒。 既然被告人歐旭轉甚至不知道李錫勇投資的錢,那麼肯定不可能與李錫孝有犯罪聯絡來轉移投資資金。
2)被告未轉移毒品所得。
大學明府A棟開發商永州天宇金地農貿綜合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將李錫永的投資和收益轉讓給李某校的決定,並非歐某某一人做出,而是由該校明府A棟全體股東集體投票決定的。 而李孝孝出售房屋的收益,全部入賬永州天宇金地農業綜合市場開發有限公司。
因此,將李錫永的投資和收益轉讓給李錫孝的決定是由永州天宇金地農貿綜合市場發展有限公司、明地大廈A棟開發商或明迪大廈A棟全體股東和成員做出的。 歐洲X特別管理局無權作出這樣的決定。
3)起訴書查明的事實:“被告人歐旭璇未經核實,將李錫勇在學府明地投資的毒品收益和利潤共計81萬元轉移給李錫孝”。因此,歐旭璨只是將毒品贓物轉移給李錫孝,而沒有核實李錫勇的案件是否被明確處理,不存在他知道毒品贓物被轉移給李錫孝的情況。
4)從李孝孝、歐孝娥、唐孚璐在調查所的供詞來看,當李孝孝要求分房時,李孚孝表示,李孝孝的事情已經澄清處理,李孝孝要對所發生的事情負責。因為,李錫孝是李錫勇的弟弟,手裡拿著李錫勇的委託書,而李錫勇在房間分割的時候已經死了。 所以,歐某認為李錫永的事情真的已經想通了,處理好了。 因此,無意轉移毒品收益。
5)本案中,由於罪犯李錫勇已被判處死刑,因此不可能有轉移毒品所得的目的,使犯罪分子李錫勇能夠逃脫法律處罰,因此轉移毒品所得罪不適用本案。
2、被告人歐旭轉對偵查機關的拘留決定並不知情。
偵查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其已明確告知歐繼專,李曦投資了6975萬元是毒品戰利品。 同時,調查機構的扣押程式是錯誤的。 偵查機關查獲李錫勇的6975萬元,無查獲記錄,查獲69件無法證明75萬元是毒品被盜。 此外,被告人歐旭璇未在扣押決定書上簽字。 扣押決定書或清單沒有調查人員簽字,也沒有扣押記錄,扣押程式明顯錯誤。
3.偵查機關的扣押決定下達了錯誤的物件。
罪犯李曦勇把6975萬元投資永州市天宇金地農貿綜合市場開發***雪府明地A棟專案,偵查機關應將扣押決定書送交永州市天宇金地農貿綜合市場開發***,因為從法律上講,永州天宇金地農貿綜合市場開發***是雪府明地A棟專案的業主。
但偵查機關所服務的物件是永州市第十建設公司,而唐旭璐只是以**人的身份簽字,而偵查機關要求唐旭璐在“持有人”上簽字,即張冠李岱,並故意加重了唐旭璐的責任,因此,從法律上講,被告歐旭璐既不是永州天宇金地農貿綜合市場開發***的法人, 也不是永州市第十建設公司的法人,更沒有收到偵查機關的扣押決定。因此,被告人歐旭璇沒有法律依據協助偵查機關查獲毒品所得。
四、偵查機關應當通過行政處罰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不得動輒以刑事起訴的方式加重責任人負擔。
貨幣是一般的等價物,沒有具體性,可以用等額的貨幣代替,所以誰造成了毒品收益的損失,就應該由偵查機關賠償,可以行政處罰,而不是以刑事處罰代替行政,這明顯超出了法律的規定。
綜上所述,歐旭琢並無轉移毒品收益的意向,將李錫勇的投資和收益轉讓給李錫孝,是開發商或全體股東、成員作出的,因此公訴人對歐旭璇犯有轉移毒品所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依法宣告歐旭町無罪。
判決]被告人李錫曉犯轉移毒品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緩刑期自判決判決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歐某被判處羈押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的試用期由判決判決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唐旭璐犯有轉移毒品所得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緩刑的緩刑期從判決判決之日起計算)。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孝曉、歐旭璐、唐嗖魯明知是毒品所得而轉移的,其行為構成轉移毒品所得罪。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嗭孝、歐旭璐、唐奕璐犯有轉移毒品所得罪。 被告人歐旭町、唐旭璐在公安機關明確告知其為毒品所得時,輕信被告人李錫曉,主觀上具有間接發生有害結果的意圖,客觀上被告人歐昶、唐旭璐協助被告人李錫孝轉移毒品所得,其行為符合轉移毒品所得罪的主觀、客觀構成要件, 對轉移毒品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冷水灘區人民法院不採納被告人歐旭專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唐旭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本案為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錫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提出犯罪意圖,轉移毒品所得,為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情節處罰; 被告人歐旭琊、唐旭璐協助被告人李錫孝轉移毒品所得,起次要作用,為共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孝曉在犯罪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採納了被告人李錫孝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
案例分析]當公安機關告知被告人投向該項目的錢是毒資時,被告人自己無法控制資金去向,是否構成轉移毒品所得罪。
李錫孝供述,2013年,哥哥李錫勇因販毒被捕,李錫勇賣毒賺來的錢都投資到了大學的名宅,李錫勇告訴他,自己投資了6975萬元,本專案由唐旭璐和被告歐某負責,但房屋的出售和資金的去向由專案建設者的一家建築公司統一管理。
李錫勇被捕時,辦案機關找到被告人唐錫魯,告訴李錫勇在該專案上投入了毒資,並將扣押決定權交給了唐錫魯。
本案中,學府大廈的實際建造人是X建築公司,銷售款的分配由X建築公司統一控制,辦案機關送達的扣押決定書的物件是錯誤的,被告人歐某無法控制銷售款的分配,當然也無法協助李某轉移藥費所得, 因此,被告人歐某已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結論和建議]。
本案中,辦案機關雖然告知被告人唐旭魯的投資資金是毒品資金,但並未告知歐某某,也起訴錯了標的,辦案機關應將情況告知某建築公司,並將扣押決定書送達某某建築公司。 對歐某的定罪尚不符合證據可信、充分的證明標準。 該案目前正在上訴中。
相關法律知識。
擾亂經濟秩序罪的刑期是多久?
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超過二百萬元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
生產者、銷售者摻假、摻假產品,假冒偽劣、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銷售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五十倍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銷售金額超過二百萬元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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