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資料,截至 2022 年,全球仍有 55 個國家保留死刑,其中 9 個國家僅對極其嚴重的罪行使用死刑,而 23 個國家保留了死刑但 10 年未執行死刑。 作為保留死刑和實際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之一,中國引發了廣泛的學術和社會討論。 學者們普遍認為,死刑應該保留,但應該嚴格限制死刑的實施。 本文將總結新中國死刑制度的發展歷程,並提出完善我國死刑制度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雖然制定刑法典的嘗試很多,甚至起草了33個版本的刑法典草案,但由於種種原因,刑法典無法正式頒布,只有極少數單獨的刑法存在。 其中包括1951年的《懲治反革命分子條例》、1952年的《妨害國家貨幣罪暫行條例》和1952年的《關於懲治危害本國貨幣犯罪的規定》。 這些法律規定了一系列死罪,包括反革命罪、賄賂、偽造和變造貨幣等。 在刑事案件中,判決和處罰往往更多地依賴於政策,而不是法律的成文規定。 這一時期,死刑案件主要與故意殺人有關,也受到“殺人還命,還債”思想的影響。
1979年,隨著我國第一部刑法的頒布,死刑制度開始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 《刑法》確立了對犯有“滔天罪行”的罪犯判處死刑的原則,並首次引入了死刑緩期執行制度,即死刑緩期執行兩年。 但這一時期死刑制度仍存在諸多爭議和不足,特別是適用標準和程式的模糊性,導致死刑判決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體現了刑事司法的審慎態度,為犯罪分子提供了翻開新的一頁的機會,但也存在法律邏輯和制度缺陷的內在矛盾。
從1981年到1995年的15年間,我國陸續頒布了23部單獨的刑法,其中18部規定了死刑或補充了死刑的法定刑罰,導致死刑增加了43項,但也引發了對死刑制度的審查。 同時,為了解決治安問題,我國採取了一系列“嚴打”決定,縮短了法定訴訟期限,加快了對重犯的審判,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但也為死刑的擴大開啟了大門。 此外,死刑複核權下放導致量刑標準不一致、同一案件判決不同等問題,直到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銷死刑複核權才得到解決。
1997年新《刑法》的實施為“犯有極其嚴重罪行的罪犯”適用死刑創造了條件。 立法者對死刑的適用條件作了更嚴格的規定和改進。 一些死刑指控已被廢除,並明確提出保護未成年人和孕婦等特定群體。 這些變化不僅縮小了死刑的適用範圍,也反映了中國人權意識和法治精神的增強。 特別是,對一些非暴力犯罪廢除死刑表明了對生命權的尊重和對適用刑事處罰的審慎態度。
死刑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 自貝卡里亞於1764年提出廢除死刑以來,關於死刑的道德正義、人道要求、社會契約和威懾作用一直存在爭議。 作為乙個保留並實際執行死刑的國家,這些爭議尤為突出。 一方面,支援死刑的論點是,它是對極其嚴重罪行的必要威懾和懲罰。 另一方面,反對死刑強調死刑的不可逆轉性、無法根除罪行、執行中潛在的不公正以及侵犯人權。
在此背景下,學者們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建議。 一方面,死刑的適用條件要明確界定,限於“罪過重”的犯罪。 死刑的適用不僅要根據犯罪的種類,還要考慮到犯罪的嚴重性、犯罪行為的後果和犯罪人的動機等因素。 為有效避免死刑被濫用,確保死刑只在極其嚴重和極少數的情況下才被用作懲罰選擇,死刑的條件應確立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罪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重傷致嚴重殘疾罪, 情節加重。
另一方面,通過立法手段減少死罪數量,特別是取消某些犯罪的加重情節,故意剝奪被害人生命或者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致人死亡的情節,重新歸類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這樣既可以減少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又能更好地滿足死刑的適用條件,死刑只適用於犯有極其嚴重罪行的罪犯。 這將有助於進一步縮小死刑的適用範圍,降低錯誤定罪的風險,更好地保護人權。
隨著國際人權標準的影響和社會態度的改變,死刑制度的限制和明智使用將成為一種趨勢。 中國死刑制度,從建立之初的政策驅動,到逐步規範化、法治化的發展程序,不僅反映了中國法律和社會的變化,也體現了中國在人權保護方面的進步。 儘管道路曲折,但中國死刑制度的未來方向已逐漸清晰,即更加審慎、有限和人道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