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黃山市女子曹某在路上撿到一枚鑽戒,卻不知道這枚鑽戒是江女士的。 她貪圖微利,把戒指賣給了佘縣的一家金店,只拿到了900多塊錢。
讓曹某沒想到的是,這枚鑽戒原本價值13000元,於是她陷入了鉅額賠償的困境。
江女士發現鑽戒不見了後,她四處尋找,終於找到了曹某。 曹某一開始不承認,江女士也別無選擇,只能報警。 惠州區燕寺派出所民警及時介入,對曹某進行了法律教育,曹某承認了自己的行為。 民警立即趕到金店,卻發現戒指已經熔斷,鑽戒無法恢復到原狀。 經過警方的斡旋,曹某最終同意按照鑽戒原價賠償江女士1.3萬元。
1月18日上午,江女士心懷感激,帶著錦旗和鮮花來到派出所,向警方表示誠摯的感謝。
**提醒
在他人身上發現的物品歸還的,應當退還所有人或者移交有關部門,已經占有的,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依法歸還,拒不歸還的,構成貪汙行為,涉嫌貪汙罪較大, 並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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