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則訊息:這天,山東膠州王夫婦帶著孩子在家玩,樓下鄰居劉某上來敲門闖進屋裡,說孩子踩地板太多,於是雙方發生了語言糾紛, 然後劉某毆打王某(肋骨受傷,後來認定傷勢為輕傷),王某忍不住,也反抗了,用酒瓶打了劉某(鼻樑骨折,經鑑定也算是輕傷)。王某妻子報警後,警方趕到並立案偵查。
這起案件的“不可思議”出現在裁決階段。
王太太大發雷霆,她想:趙趙日月郎乾坤闖入我家尋釁滋事,傷了我的家人,警察一定要把罪犯繩之以法,給我們乙個交代。
然而,王某的妻子萬萬沒想到,她想要的陳述,竟然是辦案的當地派出所所長告訴她:這個案子只能依法調解處理,因為對方也受了輕傷,屬於“互毆”,每人要50板處理。
王夫人一聽這話,心裡就十分不解:要知道,是他闖入我們家挑起事端,毆打我們的百姓,咱們百姓正當防衛! 警察同志,他先打了我們!?
派出所所長聽了國王夫人的話,對她說:他打你,你就不能還手,打回去就是互相打,如果當時不還手,那也沒錯。
這個訊息在網上發布後,引起了不小的憤慨,當然,主要是因為派出所所長的憤慨,而更具代表性的觀點是,派出所所長不懂法律,或者說也是武斷裁判。 劉某去別人家打人,這不是犯罪嗎? 另外,如果有人打你,你還手還手不來,你就得讓他打他,你一還手,就打對方,天哪! 這是法律嗎?
好了,我們以這個案例為例,分析一下。
既然這個案子是在網上捅的,派出所所長肯定不敢亂斷判法,在法律適用上也絕對不會錯,所以我們就排除了。 我們只需要**:他懂法嗎?
如今,人們的文化有所改善,法律也變得流行起來,但與以前不同,警察辦案和醫生一樣,需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 這麼說吧:警察辦案的每一步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依據要明確,必須得到上級部門的批准,重要的環節也要經過法制部門的審查。 因此,毫無疑問,這位派出所所長必須了解法律。
此外,警察不是立法部門,警察是執法機構,警察不制定法律,警察只是法律的搬運工。 所以,如果大家對這個案子的判決有疑問,就想責怪警察和導演,導演是不是也冤枉了? 因為那是法律規定的,法律對不對,那是立法部門的事,不是我警察的事,俗話說的“有冤枉的債人”,看來這不應該由我的警察承擔吧?
好了,我們來看看最近的1個案例:河南,天氣太熱了,某A路過西瓜田,偷了乙個瓜,抱著就跑,看到瓜老頭發現,追過去抓住了某A的袖子,某A在掙脫的過程中被看瓜的老頭的手抓傷了(即 血跡)。A報警後,警方趕緊處理。 最終的結果是:A受傷,老爺子賠償A200元。 後來,這起案件也傳到了網上,這起案件在膠州引發的反響基本一致,大家都看不懂。
幾年前也有:小偷偷東西被警察發現,警察追了上去,他騎著電單車跑到他前面,正好有路人路過,看到這一幕,他一腳踹翻了小偷的電單車,小偷摔倒受傷,路人A也承擔了導致小偷摔倒.......的法律責任
說實話:這種事情,別說一般人看不懂,其實就算是辦案的警察大叔也未必能看懂,但那是法律規定的.......
作者:我國法學家既然都是神仙,就不應該來世上當妖......
這應該以 ** 開頭? 不用隱瞞,那個時候,突然就失去了自信,美國在那些精英和專家的心中,尤其是那些在文科出身的法學家、經濟學家的心中,對美國的信任超過了對父母的信任。
尤其是法律界,正在“蓬勃發展”。 幾十年來,美國和西方的思想早已統治了一切,例如:如果一項法律**,如果它不引用一些西方人的話,舉一些西方的例子,作者就不好意思認為自己的東西叫“**”,沒有勇氣說他的觀點是正確的。 作為乙個學法的學者,如果你身上有西方的泥巴思想,特別是如果你還擁有美國憲法這樣的專業的博士學位,那麼你就是乙個已經成為男人的空殼人——一步到天! 比如,如果你昨天從美國回來,今天拿著聘書去北京師範大學這樣的學校報到,明天你可能成為教授、博士生導師,甚至全國法學會副會長等等,然後你就可以去......誤打誤撞
這一切似乎都始於“人權”這個詞。 一開始,西方人似乎在試圖測試我們的不服從,他們開始指責我們無視人權。 從那時起,法學家們就被“人權”二字迷惑了,從此,他們研究法律的方法和信條只有兩個簡單的字——“人權”:一切為了人權,一切取決於人權,從西方的人權理論,到東方的人權實踐! 他們已經變得比那些在西方指責我們並認為我們不是人權的人更多,特別是因為他們同時仍然是正直和新的:他們認為我們對嫌疑人和被告特別不道德。 所以幾十年來,那些法學家為我們研究了法律,但實際上,他們只研究了乙個問題——如何保護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現在,連西方人都不好意思指責我們人權,為什麼? 舉個例子,美國的警察脾氣不好,動不動就開槍打人; 而我們的警察,他們動不動就被殺.......這不可以嗎? 不可能! 在那些法學家眼中,這還遠遠不夠,他們仍然孜孜不倦地思考警察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例如:由於他們從西方人那裡學到了“程式正義”,而對執法程式的認真追求,辦案人員辦案, 三分之二的時間不是用來調查的,而是用來整理檔案的,因為整理檔案太麻煩了,小打小鬧的公安案件,卷宗厚得趕不上乙個**。
好吧,很遠! 我們也談談這個案例:有人打了你,你還手無策。 這是什麼邏輯? 全世界會有這樣的邏輯嗎? 被他們奉為神明的美國會有這樣的邏輯嗎? 可以肯定地說:美國也不會擁有它! 嘿? 這很奇怪,他們不是說他們必須打電話給美國嗎? 既然美國沒有,他們怎麼能有呢? 呵呵! 這並不奇怪,他們的智商並不高(在我們國家,智商高的學生基本上學的是數學、物理和化學,而不是。 他們在學習美國的東西時難免會有偏差,再加上對水土的不適應,必然會應用到我們的土地上,難免會有染色體突變。
看到這裡,估計他們可能會嗤之以鼻:難道你不明白我們還在談論正當防衛嗎?
很好! 他們確實承認正當防衛,但是他們對正當防衛的規定非常苛刻,所以這麼說吧,正常人眼中的正當防衛和他們承認的正當防衛是不是一回事,比如在這種情況下,按照他們設定的標準,離正當防衛還有10萬8000英里......為什麼他們如此苛刻? 讓我們往下看。
有讀者可能會問:那劉某去別人家挑起事端,茬在先,這個情節不考慮? 這是乙個很難回答的問題。 你說的挑起爭吵和惹事是什麼意思? 你認為這是在挑起爭吵和惹事,我不認為他在挑起爭吵和惹麻煩。 這就像正當的辯護,你說他正當的,我說他不.......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事情看似合理又難以定義,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比如正當防衛、尋釁滋事等,比如唐山李書記前一段做了“誣告陷害”......法律如何才能準確地界定這些事情? 這根本不可能——活人沒有這個能力,死法會有這個能力! 那些法學家沒有能力這樣做! 所以,他們制定的正當防衛的定義也是似是而非的,連他們自己都不懂,要是有這個能力,當年早就去學數學、物理、化學了。
更何況他們無法定義,他們的西方老師沒有這樣的能力,這可能也是美國實行判例法、法官有“自由裁量權”的原因之一。 此外,在美國,審判實行“陪審團”制度,即在審判時,隨機邀請一些公民組成陪審團,陪審團參與整個審判過程後,由陪審團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無法準確界定的缺陷。 有趣的是,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僅有助於確保定罪的準確性,而且有利於防止腐敗,而他們對這些好事視而不見。
咱們繼續說這個案子,其實對於這樣的案子,不光是膠州警方會這樣處理,全國警方也基本都是這樣處理的。 筆者認為,膠州局長在處理這個案子的時候,也是很無奈的,但是他不得不這樣處理,否則,他的工作就不穩定了。 他說,“不還手就對”,這恰恰說明他心裡對王家也很同情。 如果知心朋友沒有得到獎勵,他將回到家鄉......秋天
現在,全國幾乎所有人都知道:不管有沒有道理,都不要去做,因為這樣做就意味著賠錢或者坐牢,所以現在打架越來越少了。 所以,咱們別的就不說了,如果中國人不打,他們就不會打,那麼一旦有外國人來了,就......當乙個中國男人需要露血時
所謂的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是一樣的:他們只是複製他們並......他們然後我什麼都不知道。 然後。。。。。。。然後我要複製別的東西。
可怕的不是那個,可怕的是仍然有人在聽他們的......
以上純屬個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