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瀏覽了頭條新聞,看到另乙個穿著日本國旗的人在街上大搖大擺,我被毆打了。
這突如其來的“什麼”,你怎麼一副出來挨打的樣子。 其他原因是什麼? 如果我想打破我的頭,我什至想不起來。
我能理解尋找毆打的問題。 事情不順利的時候,有的人會把委屈傾訴給別人,有的人希望挨打,心裡會很開心,這關乎**心理學。 我不明白的是,有辦法找到挨打,為什麼你選擇戴著日本國旗挨打? 難道是他太愛國了,任人自打的時候,也打著日本國旗? 一石二鳥?
毋庸置疑,評論幾乎一致認為它應該受到打擊。 當然,凡事都有例外,也有大事說不能打,要依法處理。
這一次我站得很大。
但與此同時,我主張必須有血。 不能再說了。
這個問題可能必須得到一些處理。 我覺得負責處理的人,哪怕在心裡或者背後豎起大拇指,也得板著臉表面上,“你怎麼能隨便打人? 法律有什麼作用? 罰款二百。 ”
至於“什麼”,我認為可以按照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來處理。 換句話說,可以確定它是在挑起爭吵和惹事。
如果你能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一些事情,你就不必使用法律術語來讓它看起來你很強大。 “尋釁滋事”,用老百姓的話來說,就是“找麻煩”、“找打”、“找罵”。找打,孔子說,求仁得仁,何必怨言? 唉,還有更多。 日本國旗在中國街頭大搖大擺,就是符合這一規則的。
去年在徵求意見稿時,徵求意見稿中有一句話,“在公共場所或者強迫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穿著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裝、標誌的”, 這句話比較符合“什麼”的行為,但遭到了一些法律專家和法律界人士的強烈反對,草案至今未獲通過。
當時反對的原因是“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中華民族感情”的含義不具體、不確定,容易擴大,行政機關容易濫用職權。 但是,它沒有說明如何更具體、更明確地表達,也沒有提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計畫。 這種反對意見的結果是該條款無法通過。
法律文字是無數具體事件的共同特徵的抽象表述,這種抽象表述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是完全徹底的具體和確定的。 法律界人士對此深有體會。
例如,如果一項規定打算規範碗、盆、杯子、瓶子、罐子、夜壺等容器,如果它打算更具體一點,它會談論材料、形狀、尺寸、帶或不帶蓋等,如果再寬一點,它只能談論容器。
如果有人拿毛巾浸泡在水中澆花,無論毛巾是否是容器,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在適用之前都需要了解法律規定的真正含義。
如果某件事必須規範,但暫時不能具體明確地表達,規定必須寬泛一點,也要給執法和司法人員留出理解和適用的空間,否則就是反對依法對某一行為進行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這是一種披著日本國旗的反對制裁的行為。
再說,修訂草案的措辭怎麼能比現行法律中“尋釁滋事”的表述更具體、更明確呢? 為什麼我們必須反對修訂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