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主管部門不同。
看守所、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是公安機關;
監獄主管部門為司法部下屬的監獄管理局(局),最高行政部門為司法部。
2.拘留物件不同。
1. 看守所的在押人員分為兩類:
首先是行政拘留。 主要用於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一種行政處罰。
二是刑事拘留。 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現有罪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採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2.看守所對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法律文書出具後,予以羈押。
3.監獄關押從看守所移送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是執行刑法的司法場所。
3.拘留時間長短不同。
1、看守所:行政拘留最長期限為15日,合併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0日; 刑事羈押最長羈押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一般在羈押嫌疑人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被羈押人獲准逮捕,依照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
2、看守所: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移交執行前,即入獄。 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看守所可以代為服刑,不用入獄;
3.監獄: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二年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處有期徒刑。
四是法律依據不同。
1.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
2.看守所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
3.監獄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和《監獄法》。
總而言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公民,將直接送入轄區內看守所行政拘留;
違反刑法規定需要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在傳喚完畢後將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刑事拘留; 案件初步偵查清楚後,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檢察院審查合格後,出具被羈押人的逮捕文書,將案件交回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後移送法院審理,期間犯罪嫌疑人已被關押在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待審判結果後,符合條件的,將送司法機關管轄的監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