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19日晚,上海北站戒備森嚴。 閘北區五派出所派出的保衛大隊持槍莊嚴地站著,嘈雜的派出所頓時籠罩在詭異恐怖的氣氛中。 11點鐘,市公安局的一輛車突然來了。 一名50多歲的犯人,身穿淺藍色長袍,戴著淺黃色帽子,嘴唇上留著小鬍子,從車上走下來,在憲兵的護送下緩緩移動。 他就是陳獨秀,10年前中國共產黨的締造者之一。 此刻,他將被派往南京國民黨首都衛戍司令部情報辦公室。
這起引起全國轟動的陳獨秀案,就是因為托洛茨基主義組織被破獲而發生的。 1929年11月被開除黨籍後,陳獨秀成為中國托洛茨基主義派別(“中國共產黨的左漢反對派”)的領導人。 1932年10月,他們躲藏在上海公租界和法租界的各個地方,策劃宣傳等活動。 由於叛徒洩露機密,機關被國民黨銷毀,托洛茨基派的一些關鍵分子被剷除,陳獨秀於7月15日在岳州路永濟裡11號被捕。 這起案件立即成為一則特別大的新聞,引起了全國各界人士的關注。
陳獨秀一生被囚禁過很多次,嘗到了身陷囹圄的滋味。 這是他第五次**。 前四次發生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 雖然幾乎每一次都引起社會的巨大反響,卻沒有被起訴,最終也沒有被定罪。 拘留持續了3個月零10天。 所有人都以罰款和保釋的形式獲釋。 這一次**已經無法與過去的情況相提並論。 第一,國民黨政權執政時,中國共產黨和國民黨正處於激烈的內戰之中,陳獨秀雖然被開除出中國共產黨,但他作為中國共產黨第一黨的重要身份是眾所周知的; 第二,以陳獨秀為首的托洛茨基主義者堅持反對國民黨,托洛茨基主義組織和宣傳刊物是國民黨取締的目標。 這些因素,讓陳獨秀的殺人案更吉祥,更不吉利,結果不容預料。
陳獨秀被釋放到南京後,先是被國民黨軍法拘留。 總檢察長司進行了兩次審判。 何英琴親自將陳獨秀帶到軍部進行審訊。 蔣介石也非常重視此案。 全國特別組織委員會書記黃凱帶著陳獨秀案的有關檔案專程前往漢口,與江勉晨會面。 南京**計畫組織專庭審理此案。 按照慣例,特別法庭禁止旁聽證人聽證會,也不披露其罪行。 這種特殊待遇對陳獨秀極為不利,社會上也有主張死刑的謠言。
陳獨秀**患有闌尾炎,體力虛弱。 他在入獄後立即接受了治療。 在被拘留期間,他被拒絕與記者接觸,也被拒絕閱讀報紙和通訊。 陳獨秀透露,此案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但希望國民黨進行公開審判。
陳獨秀案發生後,社會上掀起了一場拯救陳獨秀的運動。 上海的《晨報》和《宣言》以及天津的《大公報》相繼發表文章披露案件事實,有的對陳獨秀表示同情,主張公訴法院應當伸張正義。 國民黨中央委員蔡元培、楊興福、劉亞子、林玉堂等知名人士聯名致函國民黨部和南京**,要求釋放陳獨秀。 北京大學和燕京大學的師生奮起聲援,試圖營救他們。 知名律師張世釗等人表示願意為陳獨秀辯護。
在社會的壓力下,國民黨取消了原先決定成立特別法庭的決定。 蔣介石下令將陳獨秀移交司法機關審判。 10月26日,軍事法官檢察廳派出兩名監獄長帶領八名憲兵押解陳獨秀,以“危害**罪”將其移送法庭。 依法,一審由江蘇高院審理,因江蘇高院設在蘇州,暫由南京江寧區法院羈押。 11月3日,江蘇高院派檢察官朱軍赴南京辦理。
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寧區法院二刑庭進行了三次審判。 每次審判的爭論都很激烈。 在座位的前面,禮堂裡坐滿了人。 除南京外,鎮江、無錫、上海等地的人們也專程趕來參加三審。 200多名觀察員出席了會議。 法院起草的起訴書將陳獨秀追加為“危害**罪”。 陳獨秀的辯護很巧妙。 他說:“我只承認反對國民黨和人民**,但我不承認危害**。 他列舉了孫中山、黃興領導同盟、國民黨推翻清朝和北洋的例子,區分了反國和反國是兩回事。 如果說反對國民黨是一種危險,那麼國民黨有兩次叛國罪嗎? 孫中山、黃興等人應該首先被判叛國罪嗎? 這個詼諧而諷刺的論點使審判官感到尷尬。 陳獨秀的辯護律師張世釗、吳志平、彭旺業、江浩實、劉祖旺等人出庭抗辯,強烈主張陳獨秀的言行不能構成“危害**罪”。
在張士釗的辯護陳述中,他逐一駁斥了起訴書中列舉的指控。 大意是陳攻擊**,但沒有推翻**的行動; 陳光誠主張暴動,但指向未來,這只是乙個理想,而不是事實; 陳光誠對共產主義的宣傳,其實是符合孫中山的“三民原則”的;陳是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但他不是乙個“一貫的共產黨”; 以陳水扁為首的托洛茨基主義者也是中國共產黨的敵人,“多虧了國民黨”。 要求法院根據法律條文宣告無罪。 陳獨秀不同意張世釗的辯護,並作了補充解釋,稱張律師的辯護是以他個人的觀察和批評為法庭貢獻的,都是他個人的意見。 至於我的政治觀點,不能以張先生的辯護為依據,而是以我的檔案為依據。
法院沒有理會陳獨秀及其辯護律師的論點。 判決於4月26日宣判。 陳獨秀仍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公權15年,罪名是“以危害**為目的組織團體,以言語為叛國宣傳”。 陳獨秀在法庭上表示,判決不公,宣布上訴。 5月27日,判決書送達陳獨秀後,在獄中起草了上訴書,由律師江浩石帶到上海,經律師張世釗研究後提交給最高法院。 7月2日。 蘇州江蘇高階人民法院檢察官朱軍作為原告提交了答辯書,稱:“原判是基於有罪的,荀沒有矛盾,上訴的意圖不合理,所以我們應該要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
事情就這樣拖了下來,最高法院推遲了裁決。 直到 1934 年 6 月 30 日才作出最終判決,將 13 年監禁改判為 8 年。 終審判決後,陳獨秀被押解到南京老虎橋的“模範監獄”服刑。 在獄中,陳獨秀絕食,爭取了讀史書、寫書寫詩的權利。 《東方雜誌》此時發表了他的語言學研究。
1936年底,習安事變導致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形成。 在和平解決習安事變的過程中,中共全權代表在與蔣介石的談判中要求把國家利益放在首位,把所有政治犯從國外釋放。 1937年8月21日,蔣介石兌現諾言,國民黨**司法官發出意見書指示,稱陳獨秀“已入獄三年多,愛國情懷,深感懊悔”,國民黨**將陳獨秀原判刑減為三年有期徒刑,以示寬大處理。 目前情況緊急,先放就好了。 25日,陳獨秀獲釋。 針對國民黨**司法院的提請和指示,陳獨秀在給《宣言》博物館編輯部的信中說:“愛國誠不敢誇,悔改不知該說什麼意思。 我沒有罪,我已經為失去我的物件而悔改; 編織冤枉,懺悔本應屬於他人。 “除了抱怨,還有一種很大的嘲笑感。
陳獨秀於1932年10月至1937年8月獲釋。 被監禁近5年。 五年後,他在四川江津的乙個偏遠村莊安靜地死去。 相較於許多被國民黨逮捕、不經審判就被秘密處決的中共烈士,中共前要士陳獨秀被起訴,“享受”了量刑待遇,這大概是一種例外,也是一種運氣。 也許,他在1929年與中國共產黨的離婚拯救了他; 或許,他作為文化界名人的威望,已經贏得了社會上甚至國民黨內一些政要的同情。 將他從處決地點救出。 然而,這個案件可能仍然被記錄在歷史上,作為歷史的不公正。